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

法律主观: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 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附件: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 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 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 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 宅基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 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第三,目前, 农村房屋买卖 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第四,认定 买卖合同有效 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 房屋拆迁补偿 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 诉讼 ;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管辖分析

  房屋的买卖是一件棘手的问题,因为其中不仅仅牵扯到前期地理位置的选择,还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费用的划分以及后期权利利益方面的知识,所以如果消费者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没有拟定很适合自己的方案或者合同,那么很有可能在后期遇到麻烦的时候缺乏法律证据,从而使得自己的权利利益蒙受损失,那么今天为大家举例的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关于管辖领域的细致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的时候,我们不仅仅需要结合房屋本身的因素,比如地理位置或者硬件软件进行分析,而且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自己权益方面的保障。比如上文为了避免一些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纠纷,就为大家从专业的板块举例了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责任的划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的了解,以便于避免额外的麻烦或者困扰。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最__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_法律若_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 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 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 贷款 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律客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一、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客观: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在市场上可以进行自由的交易,不会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那么商品房的买卖在司法中是如何解释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了解!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5-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_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_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_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_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_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_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_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_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_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_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_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_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_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_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_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_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_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_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十九条_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条_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_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_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三条_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_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七、特种买卖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其他问题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我国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还没有完工或者已经完工的房屋向社会公开销售,从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产价款的合同; 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候,就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这个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3、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例如:如果因为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房人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 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 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 贷款 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律客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交易合同民法典怎样解释

法律主观: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只有购房合同的房产属于按揭房产,有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房屋的二次抵押贷款。,申请条件:,(一)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二)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三)房屋是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四)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五)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六)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七)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准备资料:,(八)与贷款人签订的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九)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十)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十一)经银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十二)原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清单;,(十三)二次抵押贷款用途证明;,(十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最高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内容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第三条  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 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 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 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 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 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 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 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 诉讼 ;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 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 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 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 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买卖,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如果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行为的,那么大多数都是 二手房交易 , 二手房 市场,现在不断的壮大,主要是因为房子的性价比高,使用更多的人群,在房屋买卖的时候,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好违约责任,房子价格等。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4、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5、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2020

法律主观: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 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附件: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 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 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 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 宅基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 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第三,目前, 农村房屋买卖 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第四,认定 买卖合同有效 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 房屋拆迁补偿 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8条

法律分析: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我国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还没有完工或者已经完工的房屋向社会公开销售,从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产价款的合同; 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候,就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这个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3、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例如:如果因为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房人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4、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七、特种买卖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其他问题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我国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还没有完工或者已经完工的房屋向社会公开销售,从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产价款的合同; 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候,就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这个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3、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例如:如果因为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房人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管辖分析

  房屋的买卖是一件棘手的问题,因为其中不仅仅牵扯到前期地理位置的选择,还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费用的划分以及后期权利利益方面的知识,所以如果消费者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没有拟定很适合自己的方案或者合同,那么很有可能在后期遇到麻烦的时候缺乏法律证据,从而使得自己的权利利益蒙受损失,那么今天为大家举例的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关于管辖领域的细致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的时候,我们不仅仅需要结合房屋本身的因素,比如地理位置或者硬件软件进行分析,而且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自己权益方面的保障。比如上文为了避免一些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纠纷,就为大家从专业的板块举例了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责任的划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的了解,以便于避免额外的麻烦或者困扰。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解释共计二十八条,主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损害赔偿等规定。 适用范围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仍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进行适用。【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五节:买卖合同的成、、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其他问题二、亮点修订第三十条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吸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就使得过失相抵规则扩展到全部合同领域,进而更好地贯彻了公平原则。需要强调的是,第五百九十二条中所谓的“过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做限缩解释,仅指“过失”,而不包括“故意”。因为,如果违约是由于债权人的故意所造成的,那么,要么客观上就不存在债务人违约的问题,要么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的共同故意。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可能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202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有: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存在就是一种证明,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证明,也是物品所属权的代表。我们都知道涉及房屋买卖是要签订合同的,但是你知道合同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合同的那些事,正规的解释是什么,它的法律特征优势什么!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属于债务。因此如果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二)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为不要式合同无疑。但是《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条)、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除租赁合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属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属于倡导性条款。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只有购房合同的房产属于按揭房产,有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房屋的二次抵押贷款。,申请条件:,(一)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二)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三)房屋是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四)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五)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六)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七)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准备资料:,(八)与贷款人签订的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九)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十)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十一)经银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十二)原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清单;,(十三)二次抵押贷款用途证明;,(十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国际反倾销法是什么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 反倾销措施 。

反倾销?反垄断?是什么意思?属于什么法律在哪本书?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通过增收相关的“反倾销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倾销是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的行为。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本协议所有缔约成员地域内的当局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垄断主要是指单独性的占有、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即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占据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的行为。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道富投资:四大投资方法,要有极强的趋势性

1、说随股市大盘运行趋势赚钱的问题2、上市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3、股票投资者要学会利用市场的错误赚钱4、要学会在主力的错误中赚钱1.首先,说随股市大盘运行趋势赚钱的问题,股市大盘运行表现出极强的趋势性,趋势发展到最后的底部或顶部时还往往出现非理性因素。大盘运行趋势一方面反映了股票总体价值高估向低估或价值低估向高估的相互转化,另一方面又表现为股价夸张地大起大落,上天入地,还表现为大多数股票都是随着牛市上涨或随着熊市下跌的特点。所以在理性随机投资者眼里,不看大盘趋势做股票是不妥的,稳定赚钱的方法之一就是赚“随大盘上涨的个股”的钱。但我反对天天分析大盘的细小波动,反对按大盘的细小波动作为操作个股唯一依据,按这种方法操作的投资者很不成熟。2.其次,上市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支撑股价持续上涨,这就是被公认的所谓的价值成长,选择买入并长期持有这类股票,是现在很多价值投资者的投资赚钱方式。由于这种赚钱方式被市场公认有效,一旦市场认为某股票属于此类股票,如这段时间的片仔癀、天士力、酒鬼酒等,就会有羊群效益般地被追捧。在这类股票上赚钱,也是理性随机投资者很主要的赚钱方式之一。但理性随机投资者在持有这种股票后,不拘泥于长期、集中持有,而只是耐心持有,随机卖出。3.再次,股票投资者要学会利用市场的错误赚钱。一般来说,投资者的非理性因素会使股价对价值的反映偏高或偏低,但投资者的理性因素又会使这种偏差得到纠正,所以每当股价非理性偏低,便会有便宜买入的机会,非理性偏高,也会有超值卖出的机会。另外,当有些好公司没被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前,有可能价值低估,或被过份追捧时,又可能价值高估。股市的每一次错误都是市场赐给聪明投资者赚钱的机会。如中信证券2002年12月发行价4.5元,首日上市收盘价5.01元,后最高涨到了117元。这就是老天赐给理性随机投资者的恩酬。4.最后,要学会在主力的错误中赚钱。市场主力掌握的资金大了,自觉不自觉地会大量持有某只他们看好的股票,由此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对股价走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市场主力一旦大量持有某一只股票的筹码后,最大的困难是输不起,一输就不是一个小数字。所以,发现市场主力入驻的股票,并看到其陷入困境后,或看清了他们的操作动向后,就是一般投资者赚钱的机会来了。

夹字的多种读法

夹夹gā另见jiā;jiá夹肢窝gāzhiwō[armpit] 腋窝夹夹jiā<动>(会意。甲骨文字形,象左右二人从两边辅助中间一个人。本义:从左右两方相持,从两旁限制)同本义 [press from both sides]夹,持也。从大挟二人。会意。——《说文》尔曷不夹介又我周王。——《书·多方》左右夹佩。——《穆天子传》怀为夹。——《周礼·梓材》使吾二婢子夹我。——《礼记·檀弓》夹大铁椎。——明·魏禧《大铁椎传》两竿夹揭。——明·高启《书博鸡者事》又如:夹拥(左右围抱)栽插在物体的两边 [press from both sides and fix]墙下当官道,依前夹竹篱。——姚合《原上新居》带;沿靠 [bring;along]夹江傍山。——《文选·左思·蜀都赋》又如:夹江(濒临江水,沿着江水);夹单(夹放在手本第一幅里的单帖)辅佐 [assist]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左传》又如:夹辅(共同辅佐);夹介(犹言辅佐);夹助(辅助);夹持(犹夹辅,匡助)掺杂;混杂 [mix;mingle]又夹百千求救声。——《虞初新志·秋声诗自序》又如: 夹和(乱七夹八);夹叙夹议(边叙述边议论)夹夹jiā<形>处在两旁的 [place in between and secure]引申为凡物在左右之称。——《说文》徐锴注圉人夹牵之。——《仪礼·既夕礼》夹岸复连沙,枝枝摇浪花。——雍裕之《芦花》夹岸数百步。——晋·陶渊明《桃花源记》高柳夹堤。——明·袁宏道《满井游记》送者夹岸。——清·张廷玉《明史》又如: 夹道子(狭窄的巷道、胡同);夹发(从左右两路同时出兵);夹拥(左右围抱); 夹岸(水流的两岸;堤岸的两边)从两面来的 [from both sides]。如:夹击;夹攻夹夹jiā<名>钳夹用具 [clip;tongs;hanger]笄夹。——《周礼·司弓矢》则以笄夹取之。——《周礼·射鸟氏》见叶梵书一夹。——《宋史·外国传·天笠》又如:夹讯(用夹棍逼供审讯);夹拶(用夹子夹手指的酷型);夹剪(夹取物件的工具,铁制,形似剪刀,但无锋刃,头宽而平)通“铗”。剑把 [sword;sabre]天子之剑,以……周、宋为镡,韩、魏为夹。——《庄子·说剑》诸侯之剑,…以豪桀士为夹。另见jiá;gā夹板jiābǎn[splint]∶用来保护、固定或限制身体部位的活动的一种硬或软的材料(如木条、金属)[boards for holding things together;instrument of torture the rack]∶用以使一个部件紧贴在另一个部件上的板形器件夹板气jiābǎnqì[be criticized by two opposite parties] 指责难来自对立的双方夹板气不好受夹层jiācéng[interlayer]∶处于另外两层之间的层[double-deck]∶双层的[hollow]∶中空的夹持jiāchí[help; educate] 帮助;教育小人被君子夹持得不敢为非夹带jiādài[enter]∶夹杂[carry secretly]∶偷带,指藏入其他物品中或身上带入夹带jiādài[notes smuggled into an examination hall] 考试时暗中携带的有关材料藏夹带夹当,夹当儿jiādāng,jiādāngr[time] [方]∶关键时间;,重要的时候在这夹当,请勿放弃夹道jiādào[a narrow lane;passageway]∶两侧有墙壁等的狭窄道路[line both sides of the street]∶排列在道路两侧夹道欢迎夹断jiāduàn[nip] 使劲地或类似使劲地以夹压进行分割选一根细长的雪茄…他小心地把它夹断并点着夹缝jiāfèng[slot;crack;crevice] 两个邻近物体间的狭窄空隙从两辆汽车的夹缝里穿过去夹攻jiāgōng[attack from both sides] 从两面同时攻击两面夹攻夹棍jiāgùn[a kind of instrument of torture;instrument of torture the rack] 旧时的刑具,用两根木棍做成,行刑时用来夹挤犯人的腿夹击jiājī[converging attack;attack from both sides;double-barrelled attack;hem in;hold the enemy in pincers] 夹攻夹角jiājiǎo[inclination] 两条线或面间的角度夹紧jiājǐn[nip] 用卡紧的办法来固定或止动(索或绳)夹具jiājù[clam;fixture;jig] 为夹持或压紧某物而设计的虎钳式或铁钳式工具夹批jiāpī[interlinear notes] 在书籍、文稿等文字行间进行批阅、注释夹七夹八jiāqī-jiābā[mixed up] 夹杂甚多,比喻含糊混乱他夹七夹八地讲了半天,别人还是摸不着头脑夹起尾巴jiāqǐ wěiba[tail between his legs]∶狼狈咱们老实,才会有恶霸,咱们敢动刀,恶霸就夹起尾巴跑[modest]∶虚心他兢兢业业,廉洁奉公,虽多次受到上级表扬,仍然极为谦卑地夹起尾巴夹钳jiāqián[clinch;clamp;clip;tongs]∶牢固地夹紧或紧固的器件[pick tongs;folder;wallet]∶夹取热金属的钳子夹塞儿jiāsāir[jump the queue] 插到排在队伍前面的人中间去想夹塞儿的人遭到众人反对夹生jiāshēng[half-cooked;be not thoroughly cooked] 食物没有熟透夹生饭夹生饭jiāshēngfàn[half-cooked rice] 没有熟透的饭,常用以比喻做事不彻底煮了一锅夹生饭夹馅jiāxiàn[with filling;stuffed food] 中间有馅儿夹馅卷饼夹心jiāxīn[with filling] 夹馅夹心饼干夹杂jiāzá[be mixed up with;be mingled with;get tangled up with] 混杂;搀杂正式英语的一个奇特的类型,它夹杂着突然出现的口语体夹子jiāzi[clip] 用来夹东西的器具夹夹、裌、袷jiá<形>双层的(衣被等) [double-layered;lined]御袷衣。——《文选·潘岳·秋兴赋》又如:夹衣(双层的衣服。指有里、有面的衣服);夹衫(双层的衣服);夹布子(月经带);夹被摩疼(喻指没有抓住要害)次,副贰 [second]。如:夹辂(帝王的副车);夹车(袷辂)衬。在里面托上层 [line]。如:夹囊(夹层佩囊。晋代品官朝服上的饰物)另见gā;jiā夹裙jiáqún[lined skirt] 里面两层的衣裙著我绣夹裙。——《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朝成绣夹裙。夹(夹)jiā ㄐㄧㄚˉ从两旁钳住:使劲儿~住。两旁有物限制住,在两者之间:两山~一水。~峙。搀杂:~生饭。~杂。夹东西的器具:竹~子。~剪。卷(ju僴 )~。郑码:BDUO,U:5939,GBK:BCD0笔画数:6,部首:大,笔顺编号:143134nip夹(夹)jiá ㄐㄧㄚˊ两层的衣服:~衣。~被。古同“铗”,剑把子。郑码:BDUO,U:5939,GBK:BCD0笔画数:6,部首:大,笔顺编号:143134nip夹(夹)gā ㄍㄚˉ〔~肢窝〕腋下。(夹)郑码:BDUO,U:5939,GBK:BCD0笔画数:6,部首:大,笔顺编号:143134nip夹(夹)xiá ㄒㄧㄚˊ古同“狭”,狭窄。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厂房合法吗

不合法。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业厂房没有房产证,无法证明房屋产权属于谁,没有房产证也不能房产过户,因此出售厂房不合法,不能买卖的。

马上消费金融是正规合法公司吗?

马上金融是正规公司吗作为一家个人消费贷款平台,马上金融是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消费金融贷款平台机构,安全、可靠性就很好的得到了保障。在申请和审核方面也是比较严格,下面就来看看马上金融的具体情况吧。1、马上金融贷款机构要上征信,但是前提是消费者出现逾期的情况下才会上征信记录。另外,马上金融在查征信方面,作为一家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贷款门槛和申请条件、审核征信作为最基本的一环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多数贷款者都会因为马上金融贷款申请而上征信。2、马上金融旗下贷款产品比较多,马上贷就是主营的贷款业务。获悉,马上贷额度是1000到8000元之间,贷款期限一般是6、9、12个月,贷款利息是1.4%,日利息是0.0483%,所有费用收取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具体费用明细请以借款信息确认页面展示数据为准。3、马上金融是一款独立风控的产品,在申请和审核都是比较严格,通过率也是比较低一些。拓展资料正规网贷前十名:有钱花、借呗、网商贷、微粒贷、京东白条和金条、小米金融贷款、陆金服、拍拍贷、宜人贷、小赢网金。现在人们对于现金贷款需求变高,我们日常使用的软件也推出了无抵押现金贷款服务,在有小额资金需求,想随时借款随时还款可以选择这些平台,下面我们来说说网贷前10名分别是哪些?1、有钱花,是由度小满金融推出的无抵押贷款,可以直接在有钱花APP上授信申请,最高能够贷30万元,贷款日利率区间为0.01%-0.05%。有三种产品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分别是小期贷、满易贷以及尊享贷。2、借呗,是蚂蚁金服为支付宝用户推出的无抵押信用贷款,直接在支付宝上找到“借呗”,进入后即可看到自己的贷款额度,最高能贷30万元,贷款日利率区间是0.02%-0.06%,需要有600芝麻信用分。3、网商贷,是网商银行推出的信用贷款,主要是针对淘宝店主的贷款,最高能贷款100万元,贷款条件较高。4、微粒贷,由腾讯微众银行为微信和手机QQ用户推出的信用贷款,最高可以借到30万元,每笔最多只能借4万元,贷款日利率区间是0.02%-0.05%,符合条件的用户才可以申请。5、京东白条和金条,白条属于消费额度,在京东商城购物可以使用,金条可以用来取现,取现后利息按天收,日利率在0.02%-0.05%不等。6、小米金融贷款,是小米科技旗下的金融公司推出的借款,最高能借到20万元,在小米金融APP完成身份验证后即可看到借款额度,贷款日利率区间是0.02%-0.05%。7、陆金服,是陆金所独立运营的借款服务平台,由中国平安集团控股,平安银行提供资金托管。8、拍拍贷,是上海的一家线上无抵押贷款平台,在纽交所上市。9、宜人贷,属于宜信集团旗下的贷款平台,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能够提供资金管理、现金借贷服务。10、小赢网金,连续三年获得了周大福、新华联国际、银泰集团的三轮融资。

马上消费金融合法吗

是合法的。马上消费金融是一家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本着“以用户为中心的”价值观以及“科技,让生活更轻松”的愿景,致力于成为最被信赖的金融服务商。现投身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大潮,创办了首家线上线下结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扩展资料:一、马上消费金融获得的荣誉:1、荣获中国领先金融科技50强。2、荣获2016年支持重庆经济发展金融贡献突出单位奖。3、2016十大重庆经济年度创新平台之一。二、马上消费金融的服务介绍:1、安逸花:(1)产品功能:用户申请后可在线上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定期还款。(2)产品概述:支持场景消费与现金提现,可随借随还及现金分期。2、马上分期:(1)产品功能:商品贷,用于特定场景内的商品贷款。(2)产品概述:大数据审批,消费场景结合度高。3、马上贷:(1)产品功能:信用分期产品。(2)产品概述:极简申请流程,快速审批,用途灵活。

马上消费金融合法吗

马上消费金融受中国银监会管控支付牌照拥有的金融公司,客户在其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借款信息及其借款记录都是会申报至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并且申请办理前还会规定受权查询征信,只要熟悉了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情形,才能好明确具体银行贷款利率、审核贷款额。马上消费金融合法吗法律分析:马上消费金融是靠谱的借款平台。倘若借款者贷款逾期或者不还钱,一定会危害借款者个人信用报告。马上消费金融在发放贷款时都是会查询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的,金融企业会根据借款者个人资质来决定授予额度的多少。马上消费金融上报征信的优点1、立在马上消费金融的视角,央行人行征信中心是最大、百度收录人最多、收集数据全方位、覆盖面积富的技术专业人才服务平台,连接个人信用报告可以更快的风险防控,借出资金款项品质,健全信用风险管理。2、立在申请人的视角,马上消费金融上报征信,表明它想要积极主动接纳有关部门的管控,针对服务平台发放贷款的靠谱性还是挺稳定的,假如是并没有连接个人征信的借款平台,那样可以反躬自省一下下,可以安心借款吗?因此上报征信都是有帮助的,可以让人舒服借款,借款个人行为优良还可以累积信用。

"pi币合法吗

π币又叫pi币是一种虚拟数字货币。 说pi币是否合法,其实还为时尚早。因为pi币是免费挖矿,不需要你付出金钱,人人都可以挖,而且没有主网,也没开始交易。大家都没拿出钱来,也基本没有人因为这个被骗。但是大家应该明白,只要开始交易了,涉及金钱了,肯定会有人因为这个被骗,被收割,到那时候是否合法,就值得商榷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PI币的设计原理绕不开拉人头的传销性质看到朋友圈的鼓吹文案异常多, 什么样的饼都画了起来因为要拉人头不拉人就不能增加本身的挖矿速度, 不能吸引更多小白入坑如区块律动BlockBeats所讲解的, PI币的挖矿速度有几个部分组成:根基速度 + Contributor(B个平安连接)+ Ambassador(N个邀请人活泼数量)B最年夜为5, 而N最年夜为无限.每日挖矿的速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Pioneer 是根基速度,所有人都一样。第二部分, 资金盘网站,Contributor 必要挖矿三天后解锁,速度加成的盘算公式为:平安连接数 x 根基速度 x 20%,平安连接数上限为 5 个。第一次注册填入邀请码,即可得到一个平安连接,剩余的必要通过邀请新朋友加入来得到。第三部分,Ambassador,代表邀请嘉奖,邀请的人越多获得的速度加成越高(被邀请的人需正常介入挖矿才可提升速度加成,即图中显示的 active,代表有若干人是活泼状态)。盘算公式是:邀请活泼数量 x 25% x(第一部分速度 + 第二部分速度)。同样,注册时填入邀请码,即可得到 1 个邀请活泼数量(前提是你的邀请人是活泼状态),想要增加邀请活泼数量,则必要通过本身的邀请码赓续邀请新朋友加入。第二部分限制人数为5个,第三部分拉人越多收益越高, 便是异常明显的拉人头性质了! 比特币可没有这个规则哦. 现在的币圈项目, 资金盘骗局不运用好传销性质, 正是由于这传销机制, 才会呈现PI币在朋友圈猖狂鼓吹的现象。

增值税计算方法

1、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17%)。2、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1+17%)=销售额+销售额*17%=销售额+销项税(或进项税)。3、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17%)*17%=销售额*17%。

上证指数才几千,为何深成指数上万了呢?是不是两者的算法不同?还有为什么叫深成指,不叫深证指?

一、因为上证指数和深成指数选取的样本股不同:1、上证指数选取的样本股:其样本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包括A股和B股。2、深成指数选取的样本股:有一定的上市交易时间、有一定的上市规模的成分股,以每家公司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可流通股市值和平均总市值作为衡量标准。二、上证指数和深成指数的计算方法相同,两者均是采用派氏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三、深成指和深成指是两种不同的指数。1、深圳成分股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通过对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按一定标准选出50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2、深证指数是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价指数,该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基本与上证指数相同,其样本为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权数为股票的总股本。由于以所有挂牌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其代表性非常广泛,且它与深圳股市的行情同步发布,它是股民和证券从业人员研判深圳股市股票价格变化趋势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扩展资料:上证指数的计算注意事项:1、样本股票必须具有典型性、普通性,为此,选择样本对应综合考虑其行业分布、市场影响力、股票等级、适当数量等因素。2、计算方法应具有高度的适应性,能对不断变化的股市行情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使股票指数或平均数有较好的敏感性。3、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和手段。计算依据的口径必须统一,一般均以收盘价为计算依据,但随着计算频率的增加,有的以每小时价格甚至更短的时间价格计算。4、基期应有较好的均衡性和代表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综合指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证指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成指数

深证指数的计算方法

1.加权算术平均法:根据每只股票在一定时期内的市值权重,对每只股票的收盘价进行加权,得出算术平均值,即为指数的收盘指数。2.加权净值平均法:根据每只股票在一定时期内的市值权重,对每只股票的净值进行加权,得出算术平均值,即为指数的收盘指数。股票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指数。这个股指的计算方法和上交所基本相同。其样本为所有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权重为股票总股本。由于以所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其代表性非常广泛,与深市同步发布,是投资者和证券从业人员判断深市股价变动趋势不可或缺的参考。

选股的技巧与方法都有啥?海康威视A股股票代码是什么?

对于参与股票交易的人来说,可能会对海康威视的股票代码感到好奇,这是该公司在交易所的代码。海康威视a股股票代码为002415,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在选股的时候,你也有两种选股方法可以选择。海康威视A股股票代码是什么?海康威视a股股票代码为002415。股票代码是公司在交易所的代码名称。有些人在选股时可能会考虑它的数字是否吉利,但它实际上并不能作为参考投资的指标。选股的时候,可能还需要经过公司基本面。海康威视是一家安全产品和行业解决方案提供商,叫小华为,成立于2001年。中电集团持股51%,龚宏嘉出资245万,占股4.4%。海康威视(SZ:002415)公司名称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30日,2010年5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上市板为深交所主板a股。海康威视可以说是全球安防的领导者。选股的技巧和方法都有啥?1.基本股票选择。选股的方法之一是从基本面选股,包括看公司的损益表,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通过这些方面,有助于判断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应收账款所反映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基本面分析用于选择股票。常见的估值指标有市盈率、市净率、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既不是越低越好,也不是越高越好。2.技术选股。在技术选股中,要注意k线图和技术指标的分析等。看涨图形有水莲、弧底、双针底,下跌图形有弧顶、岛状反转、头肩顶等。关注一些常用的指标KDJ、MACD、成交量、布林线指标等。金叉买入,死叉卖出。基本面还是技术面的选择,看哪种方法更适合你。海康威视的股票代码是多少?现在大家都知道了。每个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人们在选股的时候,用代码作为选股的指标不一定科学。

中国银保监会的法律地位是?

中国的银保监会的地位就如同他的名字一样,是管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的监察单位,负责管理这两个行业的国家机关。

保监会有执法权吗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按定义来说是没执法权的,但在实际中,政府设置了很多承担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的执法权要么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要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大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像银监会和保监会以及电监会都属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执法权都是法定执法,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完全像其他部门一样承担行政职能,虽叫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就是个行政机关。在编人员全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开户行是什么意思?五种查询办法

办理银行卡时,需要去某银行的特定网点。开户行是指用户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网点,通常表现为某银行某支行的形式,如建设银行长沙湘江支行。如何了解自己的银行? 1.银行官方客服电话查询。银行客服电话一般都有语音自助查询银行。用户只需根据客服的语音提示输入身份证号或卡号等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如果觉得操作麻烦,也可以直接进入人工客服进行查询。 2.在银行网点查询。我可以用我的银行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查询,但是这种查询比较麻烦,不建议使用。 3.银行短信查询。也可以通过使用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向相应的银行发送指定内容的短信来查询银行。每个银行规定的发送短信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您可以直接发送短信“开户行”到95533,查找您名下建行卡的开户行。 4.网上银行查询。登录网上银行,还可以在个人账户信息汇总中查询开户行。 5.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查询。进入银行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绑定个人银行卡信息后,也可以查询信息。 开户银行出错,转账能成功吗? 转账时如果收款人姓名、卡号、开户行信息不一致,一般转账不成功,大约2个工作日钱就会退回到付款人账户。

开户行是什么意思?三种查询开户行的方法

开户银行,顾名思义就是你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比如你在一家银行办理存折,那家银行就是你的银行。或者你在某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给你发卡的银行也是你的银行。开户行格式一般为:XX银行、XX分行、XX支行。正是因为分行、支行的信息,很多人可能对自己的银行不是很清楚。 如何查询银行? 一、客服电话查询。一般我们会知道自己是在哪家银行做的存款或者银行卡,但是不知道分行的信息,只需要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让客服人员了解我们银行的信息就可以了。 二、网银查询您可以登录网银,然后选择“账户查询”,再点击“开户网点查询”,点击您的银行卡,再点击“开户网点”进行查询。 三。手机银行查询您可以登录手机银行,然后选择“我的客服”,直接在客服界面输入“如何查询银行”的信息,客服会回复您的查询方式。可以按照客服给的方法查询。 以上我对于“开店”意味着什么?如何查询银行?“回答。开户行其实就是你从存折或者银行卡发卡的银行。如果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查询。

怎样做绩效考核管理?有什么方法吗?

  企业管理没有捷径,要么自己掌握原理方法,制定合适自己企业的管理方案,要么请咨询管理公司来帮你做。  绩效考核是什么  绩效考核,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员工的品行、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综合的评定,来体现一个部门、个人的业绩、目标的完成情况,以确定其工作绩效和未来发展潜力的管理方法。  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绩效管理就是管理绩效,对部门、对员工的绩效管理。  绩效考核的目标是什么  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驱动员工挑战自身能力和业绩的极限。  一切的管理在于要求,绩效考核就是一种关于要求的行为。  绩效考核有什么用  一、 达成目标  二、 挖掘问题  三、 分配利益  四、 促进成长  绩效考核的原则  企业的绩效考核一定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在达到这几点必须遵循以下原理:  ? 清晰的目标。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实现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所以目标一定要清晰。要什么,就考核员工什么。  ? 量化的管理标准。考核的标准一定要客观,量化是最客观的表述方式。很多时候企业的绩效考核不能推行到位,沦为走过场,都是因为标准太模糊,要求不量化。  ? 良好的职业化的心态。绩效考核的推行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底蕴,要求员工具备一定的职业化的素质。事实上,优秀的员工并不惧怕考核,甚至欢迎考核.。  ? 与利益、晋升挂钩。与薪酬不挂钩的绩效考核是没有意义的,考核必须与利益、与薪酬挂钩,才能够引起企业由上至下的重视和认真对待。  ? 具有掌控性、可实现性。绩效考核是企业的一种管理行为,是企业表达要求的方式,其过程必须为企业所掌控。  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企业的绩效考核推行由无到有,往往会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  ? 形式期,绩效考核刚刚推行时往往都处于这个阶段。此时考核往往以试考核形式出现,考核结果可以不与绩效工资挂钩主要是让各级人员找到考核的感觉,掌握考核的方式方法。  ? 行事期,绩效考核已逐步开展、渐入佳境时所处的阶段。此时考核开始与绩效工资、利益、晋升等挂钩,真正进入实操阶段;  ? 习惯期,此时绩效考核已形成习惯,具备了文字性东西、制度性语言。到在这个阶段的企业,基本上一到考核周期,企业由上至下会自发的进行考核,统计考核数据,计算绩效工资,一旦涉及员工薪酬调整、晋升会首先以过往的绩效为依据;  ? 文化期,此时绩效考核已深深与企业文化结合在一起,员工希望被考核,考核已成为企业必备的一种常态,企业呈现一种公平竞争、公开要求的平等氛围

绩效考核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目标:绩效考核本质上是一种过程管理,而不是仅仅对结果的考核。它是将中长期的目标分解成年度、季度、月度指标,不断督促员工实现、完成的过程,有效的绩效考核能帮助企业达成目标。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是确立和推行人员考绩制度的前提。不公平,就不可能发挥考绩应有的作用。2、严格原则考绩不严格,就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考绩不严,不仅不能全面地反映工作人员的真实情况,而且还会产生消极的后果。考绩的严格性包括: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要有严肃认真的考核态度;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与科学而严格的程序及方法等。3、单头考评的原则对各级职工的考评,都必须由被考评者的“直接上级”进行。直接上级相对来说最了解被考评者的实际工作表现(成绩、能力、适应性),也最有可能反映真实情况。间接上级(即上级的上级)对直接上级作出的考评评语,不应当擅自修改。这并不排除间接上级对考评结果的调整修正作用。单头考评明确了考评责任所在,并且使考评系统与组织指挥系统取得一致,更有利于加强经营组织的指挥机能。4、结果公开原则考绩的结论应对本人公开,这是保证考绩民主的重要手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被考核者了解自己的优点和缺点、长处和短处,从而使考核成绩好的人再接再厉,继续保持先进;也可以使考核成绩不好的人心悦诚服,奋起上进。另一方面,还有助于防止考绩中可能出现的偏见以及种种误差,以保证考核的公平与合理。5、结合奖惩原则依据考绩的结果,应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赏罚、升降不仅与精神激励相联系。而且还必须通过工资、奖金等方式同物质利益相联系,这样,才能达到考绩的真正目的。6、客观考评的原则人事考评应当根据明确规定的考评标准,针对客观考评资料进行评价,尽量避免渗入主观性和感情色彩。7、反馈的原则考评的结果(评语)一定要反馈给被考评者本人,否则就起不到考评的教育作用。在反馈考评结果的同时,应当向被考评者就评语进行说明解释,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提供今后努力的参考意见等等。8、差别的原则考核的等级之间应当有鲜明的差别界限,针对不同的考评评语在工资、晋升、使用等方面应体现明显差别,使考评带有刺激性,鼓励职工的上进心。9、信息对称的原则凡是信息对称,容易被监督的工作,适合用绩效考核。凡是信息不对称,不容易被监督的工作,适合用股权激励。这是经邦薛中行老师在多年的实战过程中得出的结论。方法:1、图尺度考核法(Graphic Rating Scale,GRS):是最简单和运用最普遍的绩效考核技术之一,一般采用图尺度表填写打分的形式进行。2、交替排序法(Alternative Ranking Method,ARM):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排序考核法。其原理是:在群体中挑选出最好的或者最差的绩效表现者,较之于对其绩效进行绝对考核要简单易行得多。因此,交替排序的操作方法就是分别挑选、排列的“最好的”与“最差的”,然后挑选出“第二好的”与“第二差的”,这样依次进行,直到将所有的被考核人员排列完全为止,从而以优劣排序作为绩效考核的结果。交替排序在操作时也可以使用绩效排序表。3、配对比较法(Paired Comparison Method,PCM):是一种更为细致的通过排序来考核绩效水平的方法,它的特点是每一个考核要素都要进行人员间的两两比较和排序,使得在每一个考核要素下,每一个人都和其他所有人进行了比较,所有被考核者在每一个要素下都获得了充分的排序。4、强制分布法(Forced Distribution Method,FDM):是在考核进行之前就设定好绩效水平的分布比例,然后将员工的考核结果安排到分布结构里去。5、关键事件法(Critical Incident Method,CIM):是一种通过员工的关键行为和行为结果来对其绩效水平进行绩效考核的方法,一般由主管人员将其下属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非常优秀的行为事件或者非常糟糕的行为事件记录下来,然后在考核时点上(每季度,或者每半年)与该员工进行一次面谈,根据记录共同讨论来对其绩效水平做出考核。6、行为锚定等级考核法(Behaviorally Anchored Rating Scale,BARS):是基于对被考核者的工作行为进行观察、考核,从而评定绩效水平的方法。7、目标管理法(Management by Objectives,MBO):目标管理法是现代更多采用的方法,管理者通常很强调利润、销售额和成本这些能带来成果的结果指标。在目标管理法下,每个员工都确定有若干具体的指标,这些指标是其工作成功开展的关键目标,它们的完成情况可以作为评价员工的依据。8、叙述法:在进行考核时,以文字叙述的方式说明事实,包括以往工作取得了哪些明显的成果,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是什么。9、360°考核法:又称交叉考核(PIV),亦即,将原本由上到下,由上司评定下属绩效的旧方法,转变为全方位360°交叉形式的绩效考核。在考核时,通过同事评价、上级评价、下级评价、客户评价以及个人评价来评定绩效水平的方法。交叉考核,不仅是绩效评定的依据,更能从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改革提升。找出问题原因所在,并着手拟定改善工作计划。10、科莱斯平衡计分卡(Balanced Score Card,BSC):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利用BSC可以从财务、顾客、内部过程、学习与创新这四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的测评。在使用时对每一个方面建立相应的目标以及衡量该目标是否实现的指标。扩展资料:绩效考核(performance examine),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常见绩效考核方法包括BSC、KPI及360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绩效考核

会计记账的方法

首先应该规划好应收应付、账户、成员、商家等。规划好账本后,应该及时记账、定期总结。关注月度数据、员工开支情况、收支趋势、应收付款状况等。记账还应该考虑到自身的需求,如:1、便捷性,随时随地可记,电脑、手机同步;2、易用性,上手简单,对记录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3、安全性,数据储存不丢失。4、更高阶需求,如多人记账、权限设置、借贷管理、单据拍照上传等等。

记账方法及分类

  我国会计记账方法的发展历程,以使会计工作者更深的理解会计的本质,从而更好的运用会计服务社会。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记账方法及分类,希望能帮到你。   记账方法及分类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   出纳人员为了对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按一定原则设置了会计科目,并按会计科目开设了账户之后,就需要采用一定的记复式记账的种类:   借贷记账法   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   收付记账法   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   增减记账法   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   记账方法的分类内容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都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为复式记账法的。   单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简易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也没有相互对应平衡的概念。单式记账法只能反映经济业务的一个侧面,会计记录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账法下,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因此,账户之间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可以用试算平衡的方法检验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有多种,如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其中收付记账法又分为现金收付记账法和资金收付记账法等。我国预算会计曾经长期采用收付记账法,从1998年起,预算会计全部改为借贷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的显著特点   首先,它对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至少要在两个相互联系的账户上以相等的金额作双重的记录;   其次,所有账户之间的数字存在平稳关系,可以进行试算平衡。复式记账法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科学的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的记账方法。   复式记账法的优点   按照复式记账原理处理经济业务,能够把所有经济业务相互联系地、全面地记入有关账户中,这不仅可以了解每一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通过账户记录还可以完整地、系统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同时,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上进行记录,这样,所有账户的有关发生额必然保持一种平衡关系。根据这种必然相等的关系,就可以检查账户中记录是否正确,便于及时查找原因,加以更正。   应用复式记账法记录各项经济业务,还可以通过账户对应关系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检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复式记账法在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从编制会计凭证到登记账簿,都要运用复式记账原理。   复式记账法,根据记账符号、账户分类、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等方面的差异,主要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记账方法借贷的平衡公式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   (或发生额)合计(或发生额)合计或   所有资金占有=所有资金来源   账户余额合计 账户余额合计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资产=权益   利润=收入-费用

记账的方法有哪些?

传统的会计记账方法有单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主要有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记账推荐用账有书流水记账平台,不用讲究那么多的记账方式,来一笔记一笔,不会落下账目,非常适用没有财务基础的人记账。可管物品和原材料出入库和统计实时库存信息,只涉及记账,不涉及报税的中小企业提供在线记账的平台。合伙创业开公司、开店铺都可以记账,还可以直接语音记账!收费便宜,手机网页都可以登入,可以开放权限多个人同时登入使用。不用安装软件,小程序、PC网页直接实时同步,不占手机内存。账有书|账有数流水记账平台-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最好用的免费记账平台:能管现收、管应收、管发货、管库存、管礼品,还能管工资、管工作!主要功能:管收入:管现收、管应收;管货物:管发货、管库存;管设备:管资产、管礼品,记账方法是根据一定的原理、记账符号、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利用文字和数字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按记录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两大类。单式记账法是对发生经济业务之后所产生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复式记账法是对每项经济业务按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中同时进行登记的方法。管工作:管工资、管客户。记账方法是根据一定的原理、记账符号、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利用文字和数字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按记录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两大类。单式记账法是对发生经济业务之后所产生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复式记账法是对每项经济业务按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中同时进行登记的方法。

会计的记账方法有哪几种?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都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为复式记账法的。  单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简易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也没有相互对应平衡的概念。单式记账法只能反映经济业务的一个侧面,会计记录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账法下,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因此,账户之间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可以用试算平衡的方法检验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有多种,如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其中收付记账法又分为现金收付记账法和资金收付记账法等。我国预算会计曾经长期采用收付记账法,从1998年起,预算会计全部改为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  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  收付记账法  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  增减记账法  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  大部分财务软件采用的是:借贷记账法,例如:易记账。通过借贷平衡实现记账的对错。

银行日记账的登记方法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方法是由出纳人员根据与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有关的记账凭证,按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根据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库存现金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收入栏,根据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登记其支出栏,每日结出存款余额。所有与银行转账收入和支出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都是银行日记账的凭证。银行日记账是专门用来记录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一种特种日记账,将经济业务按照时间顺序每日记录入账。在付款凭证中,涉及银行存款时,银行存款记在贷方,在收款凭证中,涉及银行存款时,银行存款记在借方。扩展资料:注意事项: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是国家对外提供的帐薄中最重要的两本帐薄,你想不重要为何所有帐薄中只有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为订本式的,其他全为活页式的呢,这就是为了防止人为拆本使用。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现金付出(收入)单或银行存款付出(收入)单,出纳人员根据付出单才付款,并据付款业务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帐,完毕后应在该单上加盖现金(银行)付讫或收收讫章,一联由出纳保管,一联交由会计进行帐务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日记账

会计最简单的记账方法

  记账方法是根据一定的原理、记账符号、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利用文字和数字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希望能帮到你。      出纳人员为了对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按一定原则设定了会计科目,并按会计科目开设了账户之后,就需要采用一定的记复式记账的种类:   借贷记账法   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   收付记账法   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   增减记账法   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   会计记账方法的分类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都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为复式记账法的。   单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简易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络,也没有相互对应平衡的概念。单式记账法只能反映经济业务的一个侧面,会计记录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账法下,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因此,账户之间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可以用试算平衡的方法检验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有多种,如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其中收付记账法又分为现金收付记账法和资金收付记账法等。我国预算会计曾经长期采用收付记账法,从1998年起,预算会计全部改为借贷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的显著特点   首先,它对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至少要在两个相互联络的账户上以相等的金额作双重的记录;   其次,所有账户之间的数字存在平稳关系,可以进行试算平衡。复式记账法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科学的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的记账方法。   复式记账法的优点   按照复式记账原理处理经济业务,能够把所有经济业务相互联络地、全面地记入有关账户中,这不仅可以了解每一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通过账户记录还可以完整地、系统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同时,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络的账户上进行记录,这样,所有账户的有关发生额必然保持一种平衡关系。根据这种必然相等的关系,就可以检查账户中记录是否正确,便于及时查询原因,加以更正。   应用复式记账法记录各项经济业务,还可以通过账户对应关系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检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复式记账法在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从编制会计凭证到登记账簿,都要运用复式记账原理。   复式记账法,根据记账符号、账户分类、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等方面的差异,主要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记账方法的基本介绍   根据记账凭证,运用一定的记账符号和记账规则将经济业务登记在账户上的技术方法。   记账方法是根据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采用特定的记账符号并运用一定的记账原理程式和方法,在账簿中进行登记的方法。   出纳人员为了对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按一定原则设定了会计科目,并按会计科目开设了账户之后,就需要采用一定的记账方法将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登记在账户中。   

记账有几种方法

  借贷复式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起缘进行诠释更加直观,也便于理解。我整理了一些记账的方法,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记账的方法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都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为复式记账法的。   单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简易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也没有相互对应平衡的概念。单式记账法只能反映经济业务的一个侧面,会计记录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账法下,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因此,账户之间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可以用试算平衡的方法检验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有多种,如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其中收付记账法又分为现金收付记账法和资金收付记账法等。我国预算会计曾经长期采用收付记账法,从1998年起,预算会计全部改为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  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   收付记账法  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   增减记账法  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   大部分财务软件采用的是:借贷记账法,例如:易记账。通过借贷平衡实现记账的对错。   记账的规范要求   1.登记账簿时,应按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账内。应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2.为了使账簿记录保持清晰、耐久,便于会计账簿的保管,便于长期查考使用,禁止涂改。记账时,应使用钢笔和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球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紧靠行格的底线书写,约占全行格的2/3或1/2,数字排列要均匀,大小数要对正。这样,不仅可使数字得到清晰的反映,也便于改正记账错误。   4.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符号“u221a”(表示已经登记入账),以便检查记账有无遗漏或错误。   5.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日期、凭证号都应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填写,摘要栏除写“上年结算”及“承前页”外,应填写凭证汇总的起止号。   明细账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期填写月日,如果同一月份有多笔业务,除第一、二笔外,以下各笔可用点点代替,但换页的第一、二笔必须填写。凭证号栏与摘要栏按记账凭证号与摘要填写。   现金日记账应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支票存根或其他银行结算票据逐笔登记,“种类”项按银行结算种类填写,“号数”只填写支票的后四位数字。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登记。如果发生隔页、跳行时,不得随意涂改,应在空行空页的金额栏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划红线注销,同时在摘要栏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压线盖章。订本式账簿,不得任意撕毁。   6.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登记账簿须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球笔或铅笔,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   (l)按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记账以后,如果发现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或金额发生错误,并己登记入账,引起账簿记录错误,可先用红字填制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冲销原错误记录,然后用蓝、黑字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重新登记入账。记账以后,如果发现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金额有错误,并且所记的错误金额大于应记的正确金额,但原记账凭证和账簿所记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并无错误,则用红字冲销它的多记部分金额。   (2)在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在多栏式账页中,只设借方(或贷方)栏目登记增加数,若需要登记减少数时,则用红字在表示增加栏目中登记。   (3)划更正线、结账线和注销线。   (4)冲销银行存款日记账时,用红字登记支票号码,进行冲销。   (5)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在调整发出材料成本差异节约额时,用红字冲减成本差异。   (6)采购材料或商品时,货物已到达企业,而结算凭证尚未到达,则在月末时,先按暂估价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暂估价,以便结算凭证到来时正常入账。如表3-2所示。   (7)当销售货物发生退回时,则用红字冲减己入账的该笔货物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8)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7.结出账户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金额栏内元位上用“0”表示。   8.账簿中账页下端最后横线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9.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在下页第一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所有账户一律不做“过次页”。   办理“承前页”时,次页第一行的日期均以前一页最后一笔记录的日期作为“承前页”的日期。日记账承本日发生额连续累计数及余额,损益账户承本月发生额连续累计数及余额。   如果账簿最后一行为日结、月结、季结或年结的,办理承前页时应承借、贷、余日结、月结、季度或年结数。对于不需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办理承前页时,只承前页的日结、月结、季结的余额;对于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办理承前页时,承借、贷、余三栏目结、月结、季结数,记在第一行。   在办理承前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科目有:现金、应付工资、应交税金、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每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利润分配等。   10.对于固定资产账簿和低值易耗品账簿,可以跨年度连续使用。   记账的具体流程   1、根据日常发生的业务填制记凭证。记账凭证下要附正式发票。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明细分类账。   3、月末,根据全月记账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汇总表,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如果业务量很大,记账凭证很多,也可以按旬汇总,登记总账)   4、结账。根据总账各账户余额及发生额填报财务报表。

会计的记账方法有哪几种?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都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为复式记账法的。单式记账法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简易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也没有相互对应平衡的概念。单式记账法只能反映经济业务的一个侧面,会计记录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账法下,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因此,账户之间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可以用试算平衡的方法检验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有多种,如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其中收付记账法又分为现金收付记账法和资金收付记账法等。我国预算会计曾经长期采用收付记账法,从1998年起,预算会计全部改为借贷记账法。借贷记账法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增减记账法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大部分财务软件采用的是:借贷记账法,例如:易记账。通过借贷平衡实现记账的对错。

记账、记帐、计帐、计账四者的区别和分别的用法

正确的写法应该是“记账”、“计账”,但《现代汉语辞典》中,“帐”有一解同“账”,因此,可以认为“记帐”同“记账”,“计帐”同“计账”。“记账(记帐)”表示记载、登记账目;“计账(计帐)”表示计算账目,或“账目共计”之意。

会计记账的简单方法

记账方法是根据一定的原理、记账符号、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利用文字和数字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会计记账方法有单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主要有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单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加以登记的记账方法。复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记录的记账方法。复式记账法的优点:对于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相互联系地进行分类记录。这样,通过账户记录不仅可以全面、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由于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后,都是以相等的金额在有关的账户中登记,因而可以对记录的结果进行试算平衡,以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

会计记账的简单方法怎么记

会计记账的简单方法: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企业每月至少要与银行核对一次账面余额,书中规定我们是月末核对,但是这里跟大家说呢。编制会计报表: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四个报表,除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外还有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计算税金及纳税申报:前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是为纳税申报准备的,因为企业只有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才能对企业进行税款征收。企业会计记账流程: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根据会计账簿(主要是总账)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根据会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表;年终结转损益(也可以逐月结转损益);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根据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所得税年报和其他各税种的汇算清缴自查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祝你轻松取证。移动端题库:http://m.hqwx.com/tiku/cjkj/?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PC端题库:http://hqwx.com/tiku/cjkj/?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

简单的记账方法

  记账方法是根据一定的原理、记账符号、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利用文字和数字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我整理了一些简单的记账方法,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简单的记账方法   出纳人员为了对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按一定原则设置了会计科目,并按会计科目开设了账户之后,就需要采用一定的记复式记账的种类:   借贷记账法   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   收付记账法   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   增减记账法   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   简单的记账分类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都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为复式记账法的。   单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简易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也没有相互对应平衡的概念。单式记账法只能反映经济业务的一个侧面,会计记录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账法下,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因此,账户之间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可以用试算平衡的方法检验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有多种,如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其中收付记账法又分为现金收付记账法和资金收付记账法等。我国预算会计曾经长期采用收付记账法,从1998年起,预算会计全部改为借贷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的显著特点   首先,它对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至少要在两个相互联系的账户上以相等的金额作双重的记录;   其次,所有账户之间的数字存在平稳关系,可以进行试算平衡。复式记账法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科学的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的记账方法。   复式记账法的优点   按照复式记账原理处理经济业务,能够把所有经济业务相互联系地、全面地记入有关账户中,这不仅可以了解每一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通过账户记录还可以完整地、系统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同时,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上进行记录,这样,所有账户的有关发生额必然保持一种平衡关系。根据这种必然相等的关系,就可以检查账户中记录是否正确,便于及时查找原因,加以更正。   应用复式记账法记录各项经济业务,还可以通过账户对应关系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检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复式记账法在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从编制会计凭证到登记账簿,都要运用复式记账原理。   复式记账法,根据记账符号、账户分类、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等方面的差异,主要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记账方法的平衡公式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   (或发生额)合计(或发生额)合计或   所有资金占有=所有资金来源   账户余额合计 账户余额合计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资产=权益   利润=收入-费用

会计记账方法

会计记账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单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一、 单式记账法单式记账法是一种比较简单、不完整的记账方法。单式记账法的特点是 对 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登记,各账户之间没有严密的对应关 系,账户记录也不可能相互平衡。因此,在工作中一般不采用这种做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 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也没有相互 对应平衡的概念。不能全面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户记录的 正确性。对于那些规模小,业务少,而且只要求掌握现金、实物等少数项目增减 变动的单位来说,用这种方法也可以把账记清楚。二、 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 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同时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 账法下,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采用复式记账法,既可以通过账户的对应关系了解有关经济业务的全貌,又 可以通过账户的平衡关系检查有关经济业务的记录是否正确。因此,复式记账法 是一种比较完善、科学的记账方法。三、 借贷记账法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分为左、右两方,在账户上,借表示账户的左 方,称为借方;贷表示账户的右方,称为贷方。用借、贷反映经济业 务时,借表示资产、费用的增加和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的减少;贷 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的增加和资产、费用的减少。借贷记账法用借 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 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法。

记账方法有哪些

问题一:什么记账方式最科学 记账方法虽然有多种多样,但按其记录方式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两大类. 一、单式记账法,就是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一般只在一个帐户中进行登记的记帐方法. 二、复式记帐法,就是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中进行登记的记账方法. 复史记账法又包括: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三种类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定采用借贷记账法.问题二:会计的记帐方法有几种? 分为单式记账和复式记账 / ↓ \ 增减记账法 收付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问题三:会计的记账方法有哪几种?说出它们的定义?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盯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 复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 借贷记账法是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收付记账法是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增减记账法是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问题四:除了借贷记账法,还有什么记账法 10分 除了借贷记账法,还有收付记账法和增减记账法。 会计记账方法的种类总结如下: 一、单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加以登记的记账方法。 二、复式记账法的概念:复式记账法是指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用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全面系统地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化的一种记账方法。现代会计运用复式记账法。 三、复式记账法的优点:与单式记账法相比,复式记账法的优点主要有:1.能够全面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和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2.能够进行试算平衡,便于查账和对账。 四、复式记账法的种类:1.借贷记账法;2.收付记账法。3.增减记账法。问题五:企业记账方式 复式记账 借贷记账法问题六:记账凭证检查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1)审阅法。 为了增强查找舞弊的准确性,提高审查的工作效率,审查人员可以首先采取审阅法对记账凭证的重要部位进行技术观察和审视。具体内容是: ①记账凭证的外在形式,视其基本要素是否表达清晰,有无粗糙、模糊之处,其手续是否完备,填制的经手人和复核人是否签章。 ②记账凭证所载会计分录,视其所运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能否反映原始凭证所载的经济业务,其对应关系是否明确,指向是否清楚,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层次是否分明,所涉金额是否无误。 ③记账凭证的摘要,能否说明经济业务的轮廓和梗概,有无似是而非之处。 ④如果记账凭证系采用计算机填制的,要对其所采用的科目编号进行查对,视其有无混淆不同会计科目的顺序及其编号,填制凭证的操作程序有无错误,操作后有无存盘或保留必要的备份。 有时企业的记账凭证数量非常大,审查人员一般较难对其进行全部而详尽的检查,审查人员可以采用抽样审查的方法,这样可使审查有所侧重,并能提高效率。 (2)核对法。 在初步审阅的基础上,如发现了异常或疑点,应立即将记账凭证的可疑之处或疑点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这也是对记账凭证进一步地检查。核对的内容主要是核对会计科目核算的经济内容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记账凭证中的借贷方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特别是对附有多张原始凭证的情形,应对其进行加总验证,不但要核对数量、金额,而且要核对其业务内容、凭证张数、业务发生的时间等;核对汇总记账凭证与分录记账凭证合计数是否相符;核对记账凭证与明细账、日记账及总账,看其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如果发现了明显的矛盾且不能正常解释的异常凭证,审查人员应该做进一步的查询。 (3)查询法。 查询是指审查人员针对记账凭证中出现的异常和可疑之处,向被查单位有关操作人员、当事人或者知情人进行询问。询问可以公开、当面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查询也包括函询,函询有积极函询和消极函询两种方式。函询对象一般是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凭证的经办人、被查单位的货主或者客户等,查询中应查清记账凭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取得有关问题的证据材料。 (4)其他方法。 在记账凭证检查中,审查人员还应该综合使用其他的技术方法: ①使用比较分析法,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的时间、业务发生地点、所涉及的数量、金额等进行分析。可以对比其他正常业务凭证,找出可疑凭证的破绽;对比发生误差的凭证,找出错误和舞弊的共性。 ②使用经验判断法,分析和判断记账凭证错误和舞弊的动因和根源,界定其对相关业务及会计资料的影响。 ③采用计算统计法,分析记账凭证发生舞弊的概率,计算出凭证舞弊所涉的金额。 ④也可以采用内查外调法,对在被查单位内部无法查清楚的特殊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寻访,以收集外部审查证据。问题七: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有哪些 会计核算的主要方法:一、设置账户 二、复式记账 三、填制和审核凭证 四、登记会计账簿 五、成本计算六、财产清查 七、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的主要方法如下: 设置账户 设置账户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核算和经常性监督,就必须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连续地记录,据以取得多种不同性质、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指标。 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防止差错和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记账方法。 填制和审核凭证 会计凭证 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账簿记录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是进行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 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产品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正确地进行成本计算,可以考核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又是确定企业盈亏和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并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数据。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报表主要以账簿中的记录为依据,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整理而产生一套完整的核算指标,用来考核、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期财务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以上会计核算的七种方法,虽各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按规定的手续填制和审核凭证,并应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账簿中进行登记;一定期末还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在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资料分析利用 对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是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比对,确定差异,分析原因,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 以上各种专门方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是一环紧扣一环,才能保证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题八:会计的核算方式有哪些?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会计核算方式也称会计账务处理程序或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的联系方法,有原始凭证到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的工作和方法等。 它的建立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形成不同的账务处理程序,在我国,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望采纳。问题九:复式记账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复式记账法是以资产与权益平衡关系作为记账基础,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系统地反映资金运动变化结果的一种记账方法。 复式记账法可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等。 借贷记账法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复式记账根据以下会计原理进行: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最基本的恒等式反映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数量关系,表明了企业一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因此上述等式也称为静态会计恒等式。此公式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基础,故此等式又被称为资产负债表等式。 收入―费用=利润 可称为第二会计等式,收入大于费用则表示产生了利润,两者的差额即为利润额;收入小于费用则表示发生了亏损,两者的差额即为亏损额。这一会计等式,是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体现了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是编制利润表的依据。 3.企业的利润通过分配,一部分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方式留存企业,通常称为留存收益,构成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另一部分将分配给投资者,在实际支付之前形成应付利润,构成企业负债的组成部分。问题十:日常生活记账有好方法吗? 我记得金蝶有个随手记,有空你查一下,应该在是线形式的吧

记账方法有哪些

记账方法是根据一定的原理、记账符号、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利用文字和数字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按记录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两大类。1、借贷记账法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2、收付记账法记账方法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3、增减记账法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

会计的记帐方法有几种

会计的记帐方法有几种 大致分两种,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加以登记的记账方法。 复式记账法可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等。 而借贷记账法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会计核算方法有几种 核算成本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品种法(1)定义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物件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2)成本物件 品种法的成本计算物件为:产品品种。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品种法”之下的成本物件变通应用为:产品类别、 产品品种、产品品种规格。 (3)计算方法及要点 品种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要点为:以“品种”为物件开设生产成本明细账、成本计算单;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会计期间”; 以“品种”为物件归集和分配费用;以“品种”为主要物件进行成本分析。 (4)适用范围 品种法适合于大批大量、单步骤生产的企业。如发电、采掘业、管理上只要求考核最终产品的企业。 2、分批法(1)定义以产品批别作为成本计算物件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2)成本物件 产品的“批”。分批法是一种很广义的成本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有“批号”、“批次”的定义。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成本物件:产品品种、存货核算中分批实际计价法下的“批”、生产批次、制药等企业的产品“批号”、客户订单——即按照客户订单计算成本的方法、其他企业需要并自定义的“批” (3)计算方法及要点 品种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要点为:以“批号”、“批次”为成本计算物件开设生产成本明细账、成本计算单。 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工期”, 一般不存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若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在产品间分配采用定额法。 (4)适用范围 单件、小批生产企业、按照客户定单组织生产的企业——因而也称“订单法”3、分步法(1)定义以产品生产阶段、“步骤”作为成本计算物件,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 (2)成本物件 分步法下的“步”同样是广义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丰富的、灵活多样的具体内涵和应用方式,分步法下之“步”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定义为下列“步”含义:部门——即计算考核“部门成本”、车间、工序、特定的生产、加工阶段、工作中心, 上述情况的随意组合。 (3)计算方法及要点 较之其他方法,分步法在具体计算方式方法上很有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它按照生产加工阶段、步骤计算成本所导致的。 在分步法下,有下列一系列特定的计算流程、方法和含义,分步法成本核算一般有如下要点:按照“步”作为成本计算物件、归集费用、计算成本、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会计期间”法、期末往往存在本期完工产品、期末在产品,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分配生产费用。 (4)适用范围:大批大量多步骤多阶段生产的企业;管理上要求按照生产阶段、步骤、车间计算成本;冶金、纺织、造纸企业、其他一些大批大量流水生产的企业等。 4、分类法(1)定义以“产品类”作为成本计算物件、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 (2)成本物件 分类法的成本物件为产品“类”,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定义为:产品自然类别、管理需要的产品类别。 (3)计算方法及要点 分类法下成本核算的方法要点,可概括如下:以“产品类”为成本计算物件,开设成本计算单;“产品类”的成本计算方法同于“品种”;某“类产品”的成本计算出来后,按照下列方法再分配到具体品种,以计算品种的成本;类中选定某产品为“标准产品”;定义其他产品与标准产品的换算系统;按照换算系统之比例将“类产品”的成本分解计算到具体品种产品的成本。 分类法适合于产品品种规格繁多,并且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的企业。如:鞋厂、轧钢厂等。 会计类,折旧的方法有几种 四种 直线平均法 双倍余额 年数总和 移动加权平均 会计的常用记帐方法是什么 复式记帐法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以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应计制下,凡属本期已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否已收到现款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属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管是否付出了现款都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即使现款已经收到并且已经入账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已付了现款并且已登记入账也不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例如大同工厂1993年元月份一次发放工作服价值24 000元,工作服的使用期限为一年,该例中,尽管工作服已经发放,即费用已经支付,但因为该工作服的受益期为一年,所以其费用亦应该在一年中平均分摊,本期只应该分摊2 000元,而决不能将24 000元的 工作服费用全部记入元月份.在本期分摊2 000元后其余22 0O0元的工作服价值分别由以后各月负担到 1993年12月分摊完毕为止.这种作法尽管比较麻烦,但因为它能正确计算盈亏,所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应采用应计制. 在应计制下,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仅包括本期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可能包括下期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也可能包括在上期已经取得的收入和付出的费用.所以在会计期末要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必须根据账簿记录按照归属原则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例如,大同工厂 1993年3月份收到 1992年应收销货款 50 000元,存入银行,尽管该项收入不是 1993年元月份创造的,但因为该项收入是在元月份收到的,所以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也作为 1993年3月份的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也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但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盈亏不合理,不准确,所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予采用,它主要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考虑预收收入,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的问题,会计期末也不需要进行账项调整,因为实际收到的款项和付出的款项均已登记入账,所以可以根据账簿记录来直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并加以对比以确定本期盈亏.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 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O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但在另外的情况下两者则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综上所述可知,采用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有以下不同: ① 因为在应计基础上存在费用的待摊和预提问题等,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进行核算时他们所设定的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 ② 因为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原则不同,因此,它们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同一业务计算的收入和费用总额也可能相同. ③ 由于在应计基础上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较为准确.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下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不够准确. ④ 在应计基础上期末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之后才能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麻烦,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不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即可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简单. 流量计的标定方法有几种? 液体流量标定方法有: 静态容积法标定 静态称重法标定 动态容积法标定 动态称重法标定 标准体积管法标定 标准表法标定 气体流量标定方法有: 钟罩法标定 P.V.T.t法标定 标准表法标定(含音速喷嘴) 一般作为原级量值传递,液体用称重法,气体用P.V.T.t法 一般生产流量计厂家标定流量计时,用标准表法或者标准表法和称重法结合比较多 4,抽样估计的方法有几种 抽样估计(Sampling estimation)又称为抽样推断,也称为引数估计。它是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资料推测,即用抽样调查所得到的一部分单位的数量特征来估计和推算总体的数量特征。抽样估计是对总体进行描述的另一种重要方法。它具有花费小、适用性强、科学性高等特点。因此,国内外在许多领域都广泛地运用抽样推断来蒐集和分析统计资料。 抽样估计有点估计和区间估计两种方法。 点估计,又称定值估计,就是用实际样本指标数值作为总体引数的估计值。点估计的方法简单,一般不考虑抽样误差和可靠程度,它适用于对推断准确程度与可靠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区间估计就是根据样本指标、抽样误差和概率保证程度去推断总体引数的可能范围。在统计实践中,通常用一个区间及其出现的概率来估计总体引数,并以一定的概率保证总体引数包含在估计区间内,这就是引数的区间估计问题。区间估计是抽样估计的主要方法。 进行区间估计要完成两个方面的估计:其一,根据样本指标和抽样平均误差估计总体指标的可能范围;其二,估计推断总体指标真实值在这个范围的可靠程度。 错帐更正方法有几种? 划线更正法、红字冲正法、补充登记法三种 求采纳 请问,各位大姐大哥,会计要素和记帐方法各有几种? 会计要素的种类需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企业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项.(2)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项。 记账方法有很多种,中国古代就有四脚账和龙门账等,现在一般都不用了,这里不做赘述. 记账方法还分为单式记账和复式记账,其中,常见的复式记账又有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 而现在的企业一般都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更正法有几种 1、划线更正法 记账凭证正确,在记账或结账过程中发现账簿记录中文字或数字有错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时,先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整个)上划一道红线,但使原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用蓝字填上正确的文字可数字。记账人员需在更正处盖章。 2、红字更正法 这种方法亦称红笔订正法、赤字冲账法。此方法适用于记账凭证上的应记科目和金额发生错误,并已登记入账。发生这种错误不论是结账前,还是结账后,无论金额或分录错误,都可采用此方法更正。更正时,先用红字金额填制一张内容与此同时错误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中写明“更正第×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错误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3、补充登记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是在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科目未错,只是所填金额小于应记金额,这时采用补充登记的方法予以更正。更正时,按原应借应贷科目编制一张会计凭证,所列金额为少记的金额,并据此登记入账。同时在职摘要栏内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及更正理由等。

记账方法有哪些?

会计记账的简单方法: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企业每月至少要与银行核对一次账面余额,书中规定我们是月末核对,但是这里跟大家说呢。编制会计报表: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四个报表,除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外还有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计算税金及纳税申报:前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是为纳税申报准备的,因为企业只有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才能对企业进行税款征收。企业会计记账流程: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根据会计账簿(主要是总账)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根据会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表;年终结转损益(也可以逐月结转损益);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根据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所得税年报和其他各税种的汇算清缴自查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祝你轻松取证。移动端题库:http://m.hqwx.com/tiku/cjkj/?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PC端题库:http://hqwx.com/tiku/cjkj/?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

CFA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公布!附查分方法

2021年8月份的CFA考试已经结束一段时间了,最近CFA协会在官网终于宣布了8月CFA考试出分时间,那么同学们什么时候可以查分?2021年8月CFA考试出分时间一级出分时间:10月14日(周四)美东早9点,北京时间晚9点左右二级出分时间: 10月21日(周四)美东早9点,北京时间晚9点左右三级出分时间: 11月2日(周二)美东早9点,北京时间晚9点左右8月CFA考试通过率会比较低吗?首先,大家可以放心,CFA协会并不会人为地控制通过率,而是采用与之前一样的通过标准,尽可能保证考试的公平性、一贯性。此前CFA协会发言人表示:“每次的考试难度都尽可能一致,无论我们回顾今年2月推出的计算机考试还是纸质考试,都是如此。”言外之意就是,考试一如既往保证出题水准,通过率高低是其他因素影响的。每次考试可能会有一点点难度上的区别,而且每个考生的准备程度也会有差别。但是协会不会把考试做的更难,希望考生不要泄气。CFA成绩查询方式方式一:通过CFA官网页面查询成绩查询专用链接:https://examresult.cfainstitute.org/方式二:通过邮件形式查询CFA考试成绩 CFA协会将会在统一时间给全球考生发送考试成绩通知邮件,CFA考生可登录自己的注册邮箱查看。如果此前没有收到CFA Institute发出的成绩发布预告的邮件,请先查看是否在垃圾邮件(或广告邮件)中。可以提前将CFA Institute的邮箱域名cfa-institute.info加入白名单。CFA成绩单怎么看?考生收到的邮件会包含两张成绩单,一份是总成绩,一份是各分科具体成绩。 “总体成绩表现”是你收到的协会邮件/通过官网查询下载的成绩单的第一页的内容,从总体表现上,你可以从“Congratulations/pass/not pass”这些词汇,较为直观地了解自己通过与否。 ”分科成绩表现“是你的第二份重要成绩单,可以看到你每门课的考试情况,里面有2根绝对分数线(50%和70%),成绩是被划分了A、B、C三档。若自己的正确率在70%以上,说明该题型掌握很好,而如果正确率在70%以下,说明该题型掌握一般,当然,要综合不同题型的难易程度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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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成绩查询方法有两种:1、通过官网查询登录CFA协会官方网址:http://examresult.cfainstitute.org/cfa,进入界面,输入用户名→Continue→再输入密码→Continue登录以后页面自动跳转至成绩查询界面(以21年11月出成绩为例),如下:2、通过邮件查询邮件查询(协会统一发送成绩通知邮件,登录注册邮箱即可查看)CFA考试成绩公布时间CFA考试成绩一二级一般在考后50天左右公布,三级成绩一般在考后65天左右公布。2022年8月CFA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目前CFA协会正式公布了2022年8月CFA考试成绩公布时间,2022年8月CFA举行了三个级别的考试,每个级别CFA考试的成绩公布时间不同,具体如下:2022年8月CFA一级考试成绩公布时间:2022年10月4日(星期二)2022年8月CFA二级考试成绩公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星期二)2022年8月CFA三级考试成绩公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星期二)2022年8月CFA考试成绩邮件发送时间为美国东部时间9:00左右(北京时间21:00左右)。也就是说CFA考生在成绩公布当天的晚上九点之后会陆陆续续收到CFA协会发布的成绩通知邮件。如果你收到成绩单的时候,首先看到的单词是“congratulation”,那就代表你通过CFA考试了,否则就是没通过。CFA协会除了通知你Fail之外,还会额外提供一份Score Band Report,告诉你距离通过还差多远。Band 10,代表你差一点点。Band 1代表你差很多。CFA新版成绩单组成:黑色细虚线、蓝色粗实线、浅蓝色区域、紫色粗虚线、黑色粗虚线、灰黑色细实线。CFA成绩单线条详解:蓝色粗实线:代表本次考试你的单科目考试成绩。紫色虚线:代表全球考生总人数(参加考试且有成绩的考生)的前十分位线,就是只有10%的考生成绩处于紫色虚线之上!灰黑色细实线:代表70%,A等级分界线。黑色粗虚线:代表全球考生总人数的后十分位线,就是只有10%考生的成绩低于黑色粗虚线。黑色细虚线:代表全球考生总体成绩低通过分数线(MPS)。1、蓝色粗实线高于(或等于)70%(灰黑色细实线):成绩等级A,2、蓝色粗实线高于(或等于)紫色虚线:成绩等级A,且位于前10%,相当于A+,3、蓝色粗实线低于灰黑色细实线:成绩等级B,4、蓝色粗实线低于灰黑色细实线,且接近黑色粗虚线:成绩等级C。CFA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成绩单上的线条来看看自己哪些科目完成的比较好,哪些科目完成的比较差,考的不好的科目在以后的备考中要多花时间学习。CFA成绩复议及其他问题CFA成绩复议、申诉:在公布成绩之前协会都是认真评估,确认无误后才公布成绩,所以复议成功的机会很小。而且一级二级都是机读卡,交一百美元给他们就是重新让机器再读一遍,然后把分数重新加一下。复议流程:官网上下载retabulation的表格,打印出来手动填写基本信息,比如你的考生号,考试code,信用卡卡号,然后邮寄给他们。(基本上一个月内会给邮箱发复议的结果)为了让对CFA证书或金融知识感兴趣的伙伴们更好的了解CFA证书并学习更多实务性的金融知识,我们准备了CFA三天免费实战营体验课程,直接戳下方图片↓↓,即可一键领取哦~

cfa考试多长时间出结果?附查询方法

cfa考试成绩公布的时间一般不会很久,一级二级考试的成绩一般在考试后60日内公布,三级考试成绩在考试后90日内公布(具体时间以cfa协会官网为准)。考生在接收cfa协会发送过来的成绩时,一定要确保地址(包括邮箱地址)的准确性。cfa成绩查询方法方式一:通过cfa官网页面查询成绩查询专用链接:https://examresult.cfainstitute.org/方式二:通过邮件形式查询cfa考试成绩cfa协会将会在统一时间给全球考生发送考试成绩通知邮件,cfa考生可登录自己的注册邮箱查看。如果此前没有收到cfa Institute发出的成绩发布预告的邮件,请先查看是否在垃圾邮件(或广告邮件)中。可以提前将cfa Institute的邮箱域名cfa-institute.info加入白名单。2022年11月CFA考试成绩公布时间CFA协会目前还未公布2022年11月CFA考试成绩公布的确切日期,以下为根据CFA协会在官网中的承诺,进行的估算:预测11月CFA一级考试成绩公布的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1月19日预测11月CFA二级考试成绩公布的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1月24日cfa一级和二级考试间隔多久?cfa一级二级考试最短间隔6个月,最长间隔时间没有要求,考生在考完cfa一级后可以任意时间段报考二级,只要间隔6个月后就可以。CFA二级考试时长为:每场时间为2小时12分(也就是132分钟),总时长为264分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用法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应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类。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事项的主要事例:(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2)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确认和调整;(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三、财审与税审差错处理一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扩展资料企业在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该科目包含的内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表示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方是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一些企业会计把不属于该科目的内容,如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资产损失等科目的内容,均记入该科目,形成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金额增大。弥补亏损基数增加,特别是将有关资产损失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丧失了追查相关责任的机会。2、不能错误使用该科目逃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增加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减少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作如下错误分录: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在记账年度作分录: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额)”。最后将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缴纳的所得税记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提前用当年的利润冲销,并直接减少了本年应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客观上会造成偷逃税。3、不能随意使用该科目。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所得税申报,且调整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事项,如超过了申报期限,就视为放弃权益。此时,如发现有属于以往年度会计事项,需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其正确的会计调整分录应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相关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用法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应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类。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事项的主要事例:(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2)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确认和调整;(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三、财审与税审差错处理一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扩展资料企业在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该科目包含的内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表示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方是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一些企业会计把不属于该科目的内容,如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资产损失等科目的内容,均记入该科目,形成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金额增大。弥补亏损基数增加,特别是将有关资产损失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丧失了追查相关责任的机会。2、不能错误使用该科目逃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增加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减少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作如下错误分录: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在记账年度作分录: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额)”。最后将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缴纳的所得税记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提前用当年的利润冲销,并直接减少了本年应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客观上会造成偷逃税。3、不能随意使用该科目。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所得税申报,且调整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事项,如超过了申报期限,就视为放弃权益。此时,如发现有属于以往年度会计事项,需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其正确的会计调整分录应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相关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销售毛利率的计算方法

销售毛利率计算公式毛利也叫“毛利率”,它的概念是基于“毛利”的概念。毛利是“净利润”的对称,又称“商品购销差价”,是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进价后的余额。利润率是毛利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毛利是收入与收入对应的营业成本的差额。用公式表示:毛利=毛利/营业收入 100%=(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从构成上来说,毛利率就是营收和营业成本的差额,但实际上这种理解把毛利率的概念搞颠倒了。实际上,毛利率反映的是一种商品经过生产和内部体制转换后的增值部分。换句话说,增值越多,毛利自然就越多。例如,当产品在R & ampd,它相对于竞争对手增加了一些功能,边际价格正增长,那么毛利就增长了。净利润/特定期间净利润=该期间毛利-该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折旧)。毛利=(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在我国,工业品的购销差价是指同一产品的出厂价和批发价之间的差价,即批发商的毛利;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差价叫做批零差价,也就是零售商的毛利。农副产品进出口差价是指同一农副产品的原产地收购价格与原产地批发或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毛利不足以补偿流通成本和税收,卖家就会亏损。毛利是指毛利占商品销售或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毛利一般分为综合毛利、分类毛利和单项商品毛利,分别反映企业经营的全部、大类和某些商品的差价水平,是核算企业经营成果和价格制定是否合理的依据。是毛利商品实现的不含税收入与其不含税成本的差额。因为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的,所以特别强调不含税。1.毛利计算的基本公式是:毛利=(不含税售价-不含税进价)不含税售价 100%。2.不含税售价=含税售价(1税率)。3.不含税进价=含税进价(1税率)。4.从一般纳税人购买非农产品,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17%的进项税,销售时缴纳17%的销项税。5.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非农业产品,从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4%的进项税,销售额缴纳17%的销项税。6.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非农业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17%销项税额销售。7.一般来说,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毛利,但进价和售价不含税。要正确计算毛利,只需要根据其商品的属性,换算成进价和不含税售价即可。销售毛利率多少合适?毛利率多少合适?作为商人,毛利率越高越好。关键是看市场价和进价的差价。毛利空间有限,不是这取决于人,你想要多少就有多少。销售毛利率因行业而异。首先你得看你公司的贷款利率。如果贷款利率是5%(其实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股东投资预期的回报。费率、所有费用等。)嗯,你的毛利率至少要在5%以上,这样才能保证你的生意不会入不敷出。还是那句话,看你所在行业的平均毛利率,和你自己的平均水平对比。以批发和销售行业的毛利率为e这三大块交通费是你的沉重开支。如果:你付了10万的房租,20万的人工费,10万的交通费等等。我猜测批发行业净利润率在1%-2%之间。批发主要看量。14天,30课时,整体账务处理、实操训练、税务筹划的手把手教学,帮助你完成从会计理论到时间的跨越,快速成为一名优秀的会计,学完就能上岗,轻松胜任所有会计基础工作。相关问答:销售利润率等于( )。C本题的主要考核点是销售利润率、安全边际率和边际贡献率的关系。根据保本销售收入:边际贡献率和安全边际率的含义与计算公式,就很容易求得正确答案。推导过程如F:利润=边际贡献一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率×销售收入一固定成本(1)因为:保本销售收入所以:固定成本=保本销售收入×边际贡献率(2)将(2)代人(1)得:利润=边际贡献率×销售收入一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率×销售收入一保本销售收入×边际贡献率=边际贡献率×(销售收入一保本销售收入)=边际贡献率×安全边际额(3)(3)式两边同时除以销售收入,得:销售利润率=边际贡献率×安全边际率

毛利率法中销售毛利与销售净额分别是怎样计算的?

计算公式如下: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其中: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期末结存存货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这一方法常用于商品批发为企业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商品流通企业由于商品种类多,一般来讲,其同类商品的毛利率大致相同,采用毛利率法能减轻工作量。扩展资料:利用毛利率法对存货成本进行估价:采用毛利率法估计本期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时,关键在于所使用的估计毛利率是否可靠。这就是说,用毛利率法估计存货所得结果的正确程度,取决于使用的估计毛利率的可靠程度。通常可以根据上一会计年度销货毛利率;参考企业的实际经营环境和条件来估计。毛利率法在商业企业较为常见,特别是商业批发企业, 若按每种商品计算并结转销售成本,工作量较为繁重,而且商业企业的同类商品毛利率大致相同,采用这种存货计价方法也比较接近于实际。采用这种方法,商品销售成本按商品大类销售额计算,在大类商品账上结转成本,计算手续简便。商品明细账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每季末的最后一个月再根据月末结存数量,按照最后进价法等计价方法,先计算月末存货成本;然后再计算该季度的商品销售成本,用该季度的商品销售成本减去前两个月已结转的成本,计算第三个月应结转的 销售成本,从而对前两个月用毛利率计算的成本进行调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毛利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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