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阴线买入法,如何应用阴线买入技巧买股

四种阴线买入法一、支撑线上阴线买入法1、个股必须是本轮行情的强势股或热门个股,重点选择底部第一次大阳,底部箱体突破、连续涨停、跳空缺口等强势启动类型个股;2、阴线买入,越靠近支撑线附近越安全,主要在MA10附近(或MA5、MA20、MA30、MA60等),这样能降低成本;3、个股买入后一旦出现破位情况,务必第一时间止损,或个股回抽卖出,等待再次回调至支撑位附近再次介入;4、该方法的要点和难点都在于支撑线的选取,支撑线的选取方式有多种,如箱体法、黄金分割法、均线法、百分比法等,重点掌握均线法;5、该方法的关键点:股价快速脱离MA5,等待成功回踩MA10等重要支撑线时,阴线(包括盘中阴线)即可买入。二、箱体突破,回档支撑,阴线买入【操作技巧】1、股价长期在箱体震荡,某天突然放量突破箱体顶端,此时可重点关注,待股价回调至箱体顶端,出现阴线之际即可入场;2、箱体突破之际必须放量,但量不能太大,换手率保持20%以内,回调时必须是缩量回调;3、个股突破后若不回调,选择放弃;4、止损原则:回调跌破重要支撑位,等待反弹即刻卖掉;5、操作口诀是:突破--回踩--买!买错了也要买!跌破--反抽--卖!卖错了也要卖!三、横刀立马回档支撑,阴线买入当个股股价运行到前期高点附近,突然出现一根放量长阳突破此高点。随后进入横盘整理走势,等待MA10逐步上升,当出现一根阴线回踩MA10时,即刻买入,此类个股,在第二、三个交易日,往往会出现大阳线上攻走势。【操作要点】1、务必等股价回调到MA10附近再买入;2、盘中的阴线也算阴线,大多以K线下影线方式确认MA10;3、强势洗盘时,通常不会回踩到MA10,因此挂单买入时务必加几分钱;4、注意成交量,放量突破,缩量整理;5、处于相对西部的个股突破成功率更高,若个股处于高位横盘调整则不参与;6、同样适用周线和月线;7、若能结合主力资金流向、筹码集中度等进行判研,成功将更高。【止损原则】1、盘整时间一旦超过14天,则务必止损出局;2、股价一旦跌破MA10务必止损。四、角形突破,回档支撑,阴线买入【操作要点】1、股价沿三角形走势横盘调整,某天突然放量突破三角形顶端,此时可重点关注,带股价回调至三角形顶端附近,出现阴线即可买入;2、个股突破时需放量,但量不能太大,换手率控制在20%之内,必须是缩量回调;3、若个股突破后不出现回调,选择放弃;4、止损原则:一旦股价再次跌破支撑线,等待反抽即刻卖掉;5、操作口诀是:突破--回踩--买!买错了也要买!跌破--反抽--卖!卖错了也要卖!6、若能结合主力资金流向、筹码集中度等进行判研,成功将更高。这些可以慢慢去领悟,在股市中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战术,只有合理的分析。每个方法技巧都有应用的环境,也有失败的可能。新手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不防用个牛股宝手机炒股去跟着牛人榜里的牛人去操作,这样稳妥得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袋鼠营养泵使用方法

按启动键进入正常使用状态,分为5步。1、连接交流电源,打开电源开关,按启动键进入正常使用状态。2、将管路输入端连接营养液或饭乳,使管路内充满输注液体,将门扳手从下侧扳起打开泵门。3、按快排键排除管路中的气体。4、通过转换键设定好输注速度和输注量,按启动、停止键启动输注。5、如需反抽按住反抽键,长时间反抽可在按下反抽键同时按下启动停止键即可完成使用操作。

关于香港税法和公司条例中的规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税?

需要。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分为股东变更和股份转卖。在香港,任何公司任何股东,只要双方协商通过,都可以进行股份转移或股份买卖,不过股份买卖会产生印花税。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中的私人公司除了受到《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的股份权利限制外,还受到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先买权条款。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有规定,转让股份交由公司登记并非必要程序。扩展资料:香港转让股权的一般流程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4、出让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评估、验资。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7、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优先股印花税由出让方按1%。征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花税

《公司法》中对破产清算是如何定义的?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于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置 清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 .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 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 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4. 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变卖等费用,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增设这两个科目。 关于企业宣告破产时资产的确认和计价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破产财产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关于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审查和确认。但由于各种原因,时常有部分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前来申报债权,对于这部分负债存在是否核销的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破产规定》中规定,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将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核销,就有可能使破产债务失去完整性。另外,由于破产企业多数财务管理松弛,会计账目混乱,债权债务关系记录可能错误,因此,没有前来申报债权的负债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对于未申报债权的负债不予核销有助于将来核实清楚有关账目。但是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负债金额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已经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虽不应当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列示,但可以考虑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或者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之后单独列示。

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6、拨付破产费用;7、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8、破产清算的结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海运提单收货人栏中,有几种填制方法

  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x0dx0a  (1)记名提单(straightB/L)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x0dx0ax0dx0a  ①ConsignedtoACo.Ltd.x0dx0ax0dx0a  ②DelivertoACo.Ltd.x0dx0ax0dx0a  ③OntoACo.Ltd.x0dx0ax0dx0a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x0dx0ax0dx0a  (2)指示提单(orderB/L)x0dx0ax0dx0a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x0dx0ax0dx0a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x0dx0ax0dx0a  A.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theorderofxxBank”。x0dx0ax0dx0a  B.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theorderofA.B.C.Co.Ltd”。x0dx0ax0dx0a  C.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theorderof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x0dx0ax0dx0a  D.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the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x0dx0ax0dx0a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x0dx0ax0dx0a  A、B两种是记名指示提单。A种提单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当开证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做成凭银行指示。对于这种银行指示提单,从理论上说,托运人本可以不加背书,但因为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凭证,在实务中,议付行往往都要求托运人先作空白背书。如规定以议付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给开证行,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如规定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还应由开证行背书。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一般在进口商付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将提单转交给进口商。这种提单可做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B种提单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A.B.C.公司作为收货人,可以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收货人指示提单对银行不利,因为若开证银行遇买方拒绝付款,想自行提货处理,需先请收货人背书转让提单,这对银行是一种风险,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这种收货人指示抬头。x0dx0ax0dx0a  C、D两种是空白抬头提单。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一般卖方都在空白抬头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Blankendorsed),将提单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若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inblank,或Blank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发货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签章,不做任何记载。实务中最常用的就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的提单。空白抬头提单也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作记名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to?Co.,Ltd.或Endorsedonfavorof?Co.,Ltd.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发货人须在提单背书注明Pleasedeliverto?Co.,Ltd.或Pleasedeliverto?Bank或类似文字再签章。对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还可以不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x0dx0ax0dx0a  (3)来人提单(BlankB/LoropenB/LorbearerB/L)x0dx0ax0dx0a  这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Bearer(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

指示抬头的提单有几种写法?其中那种写法需要发货人背书

海运提单在目的港信息部分有两个公司甚至三个公司需要填写,一般为Consignee和Notify party。有的船公司提单还会列有the First Notify Party和the Second Notify Party。Consignee指收货人,一般是目的港客户,也就是真正的买家,如果付款条件是信用证支付的,那么这个consignee通常就是银行。Notify party指通知方,是指目的港客户的联系方,如果客户自己接货、通关,那么客户自己就可以填写为same as consignee,否则就是客户在目的港的代理商或贸易商。扩展资料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u200c。u200c”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u200c,u200c并由背书人签名u200c。u200c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仅签名u200c,u200c但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u200c。u200c在记名背书的场合u200c,u200c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被背书人u200c。u200c对于空白背书u200c,u200c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即可u200c。由于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u200c,u200c通过提单的转让u200c,u200c可以实现提单项下货物权利的转让u200c,u200c因此u200c,u200c指示提单被认为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u200c。u200c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指示提单

提单背书的背书方法

(1)以“凭指示”(To order)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To order of shipper)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To order“issuing bank)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xxxx bank(开证行名称)”或“To xxxx bank"s order”,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4)以“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To order of applicant)为抬头,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To consignee"s order”,并由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进行背书转让。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在实际的外贸业务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多使用指示抬头的提单。托收支付方式下只能做成不记名(空白)指示或托运人指示的提单。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提单抬头具体填写方法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中国银行属于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

中国银行是社团法人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均是独立社团法人。地方银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但不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初始登记提供什么材料规定在哪部法律中

目前全国房屋产权到场执行的是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要旨】新建房屋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本条规定既包括本办法实施后申请人依法建设的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也包括本办法实施前,申请人已依法建设但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虽曾申请登记、但登记机构未予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初始登记提交的材料分为以下部分:(一)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权属登记时要填写的主要表格,申请表用来说明产权人情况和房屋状况,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请人代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处登记时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示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权属登记程序应当由登记申请人启动,申请人所填写的登记申请书,表明了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了登记的请求和申请登记的事项。《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日后举证,也可以在登记申请书上就有关登记事项已询问过申请人作简要的表述。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及合法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的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对需要询问的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人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其后签名认可。这样做,既达到了询问的目的,又使登记申请表的填写大大地简化。(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但户口登记簿没有当事人的相片,因此,一般还应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佐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能够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本节主要规定的是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登记,因此,这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指的是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中单独规定。以往,建设部对此的规定是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考虑到《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权利已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对此提法与《物权法》保持一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还包括了土地管理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这以前,有很多的土地是由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公有后,这些权利人以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土地管理机构能书面证明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应是可以予以登记。(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是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权属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验收认定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才发给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临时建筑许可证的间题。临时建筑是政府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一个城市的规划从制定到具体实施,要有一定的时间,利用这一时间的间隙搭建临时建筑,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临时建筑在建造时,已规定了使用的期限,即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能登记产权。临时建筑不同于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是合法建造的,虽然不能登记产权,但在遇到房屋拆迁时,如这一临时建筑还未超出规定的可以保存的期限,拆迁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登记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不再由政府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因此,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文件予以备案的证明。居民自建的民宅,并不一定能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对此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按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验局令第83号)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七)其他必要材料。简单地说,“其他必要材料”就是核准某一登记事项所需要而登记办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登记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材料”,并不是随意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哪种登记应提交哪些登记材料。登记机构要通过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在登记受理处予以明示。以方便登记申请人,并避免引起争议。一般从登记实践来看,初始登记时应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主要有:(1)被代理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作了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被代理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身份的证明。(2)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为其代办权属登记申请的文件。(3)施工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中,包括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这一情形,因此,按《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该提供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予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修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另外,实践中有些地方还要求提供用以说明相邻房屋墙体归属的墙界表。

商品房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法院能查封吗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可以采取现状处置的方式进行查封、拍卖。但在拍卖前,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情况及法院拍卖不负责后续的产权办理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关于转托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BD解析内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银行从业考试成绩查询方法,合格标准是什么?

银行从业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1~2周会公布,在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官网”输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考试分数,合格标准为满分是100分,60分是合格分数线。银行从业考试成绩查询流程在考试结束后的1~2周左右,中国银行业协会就会统一公布考试成绩。在成绩查询入口开通后,考生可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官网”,查询个人考试成绩。具体流程:1、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官网”,并找到点击“职业资格考试与继续教育专区”2、进入教育专区后,考生需点击“资格考试入口”,然后再点击“成绩查询”3、考生需根据页面指示输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个人考试分数,在查询的同时,考生可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打印”按钮,将各科成绩单打印出来。银行从业考试分数合格标准银行从业考试各科成绩实行的是百分制标准,满分是100分,60分是合格分数线。考试实行的是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成绩管理机制,考生必须连续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才能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考试成绩有效期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的是2年为一个周期的成绩滚动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为2年有效,考生必须要在2年内通过所有科目,才能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只通过单科考试的考生,一旦超过了2年有效期,其各科成绩均无效。关于成绩复核假如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困惑和意见,可在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国银行业协会将会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处理。复核的内容主要是对考生的试卷进行重新审阅,比如是否出现错漏计分、各考题所得分数的计算等方面进行查验。

以下关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C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凡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而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B选项错误。中国银行业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D错误。

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对纳入相关名单的人员实行通报同业、行业禁入等惩戒制度。对于塑造银行业从业人员共同价值观,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推进银行业清廉文化建设,维护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白名单制度,是否正确?

【错误】为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关于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惩戒机制。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

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对纳入相关名单的人员实行通报同业、行业禁入等惩戒制度。对于塑造银行业从业人员共同价值观,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推进银行业清廉文化建设,维护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过桥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并购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过桥基金则投资于过渡期的企业或上市前的企业。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主要的区别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项目合理建设规模确定方法包括(  )。

【答案】:A盈亏平衡产量分析法是项目合理建设规模确定的基本方法。

项目合理建设规模的确定方法包括(  )。

【答案】:A,B,C本题考核的是项目合理建设规模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1)盈亏平衡产量分析法;(2)平均成本法;(3)生产能力平衡法;(4)政府或行业规定。

关于项目建设规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选项 A 错误,规模扩大所产生的效益并不是无限的,它受到技术进步、管理水平、项目经济技术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选项 B 错误,为了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国家对部分行业的新建项目规模作了下限规定;选项 D 错误,市场因素是确定建设规模需考虑的首要因素。

根据公司法关系关联是指什么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第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若有违反,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 上市公司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在行使表决权上受到制约。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从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其交易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据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交易,基本上能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的结果。而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以外的交易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应对此行为进行干涉。但是正因为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以公司与其关联人可能恶意串通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才出于保护相关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2、关联交易行为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类型具有多样性。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是广泛而复杂的,既有移转资源的行为,又有义务事项的安排行为,既有有偿交易行为,又有无偿交易行为,既有双务行为,又有单务行为。根据美国法院在一案中的解释,交易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个比合同更为宽泛的术语。 3、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公司内部人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内部人往往会陷入“角色冲突”之困境。 这是因为,内部人既是公司的成员,又直接与公司交易或间接地对公司交易存在利害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对关联方的定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里的关联关系名词解释是什么?

(一)概念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

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关联关系的规定是:1、关联关系一般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2、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其他规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时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债券发行时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是由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4、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拓展资料:1、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 (如10年或20年) 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虽无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动,但每年可根据票面的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东分红,股份公司破产清理时亦可优先收回本金。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2、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3、 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操作环境:华为nova 6(5G),HarmonyOS 2.0.0

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做了哪些精简优化?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同样按照注册制的理念和要求,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做了大幅精简优化,《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进一步做了明确。一是取消了对发行人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债券利率水平的硬性限制。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以及“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硬性规定,转为要求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国办通知》进一步做出了衔接规定,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二是募集资金投向和变更用途更为灵活宽松。不再将“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作为发行条件,在《国办通知》中转为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方可改变资金用途,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三是简化了公开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取消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两项申请文件。四是放宽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对于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再将其作为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条件。五是法定上市条件。新《证券法》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等法定上市条件,改为由证券交易所做出规定,并明确了上市条件应当具备的要素。

我国公司法规定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主观: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分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叁)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_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公司法公司债券承销人的业务有哪些?1、债券代销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2、债券助销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3、债券包销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4、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由此可见,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公司名称、资金用途、还款的方式以及利息、承销机构等方面。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抑制通货膨胀的方法有哪些?

抑制通货膨胀的方法有哪些? 如何抑制通货膨胀呢,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宏观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简单的说就是在货币发行方面,停止发行,不再印钱了.然后提高利息率,因为提高之后,大家就会把钱存到银行去,而投资者因为贷款的利息高了,就不会贷款,这样流通到市场上的货币就减少了.再就是财政政策,比如增加税收,把社会上的钱收到 *** 手里.前面提过,通货膨胀就是钱太多了,现在咱不印了或者收到银行和 *** 手里,那自然钱就不多了,就不膨胀了. 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如果我用了上述手段,通货不膨胀了,但经济发展也就减速了!所以为什么很多时候通货膨胀来临,国家的宏观措施却没有作用,是因为谁都不敢冒着让经济停摆的风险去抑制通货膨胀.假如利率是100%,那所有人都会把钱存到银行去生钱,企业也不敢去贷款了,虽然不通货膨胀了,但经济发展也就成死水了. 各国都有哪些抑制通货膨胀的方法? 一方面收缩货币的流动性,如加息、提高准备金、减少国债,另一方面是扩大生产、需求; 抑制通货膨胀的方法是什么? 流通当中的货币量增加引发通货膨胀,而引起中国通货膨胀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廉价,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比较完善,再加上国家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政策,鼓励外国人来华投资。这使得中国流通当中的货币量增长很快并且大量获取外汇,促进通货膨胀,生产力发展加速了。中国为了要控制通货膨胀,在这方面做的措施是: 1,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国外投资。 2,减少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在中国投资办厂。 3,让股民们谨慎投资。 4,提高存贷款利率,让部分投资者们把钱存进银行。 5,国家要出台更多的政策,有效的平衡总供给和总需求,控制物价上涨。 其次中国积极发展多边贸易,并且现在与很多国家处于贸易顺差地位,这样很多中国人因此获利,人民的口袋鼓了,自然会去消费、投资,所以中国流通当中的货币量又增加了,总需求大于了总供给,物价上涨,这时企业家们为了赚个多的钱又会扩大生产,扩大投资力度,大家把存在银行里的钱拿了出来用于投资,这样也导致了流通当中的货币量增加。中国为了要控制通货膨胀,在这方面做的措施是: 1,提高“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关税。 2,提高外企的企业所得税。 近几年中国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促进了消费的增加,人们把挣的钱要么去消费,要么就去炒股、卖基金、卖债券,流通当中的货币量增加,加快了中国的通货膨胀力度。中国为了要控制通货膨胀,在这方面做的措施是: 1,增加消费税。 2,提高存贷款利率,让部分消费者们把钱存进银行。 再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这是当今很多国家所做不到的。一个国家经济想要发展就要有一点通货膨胀,如果处于通货紧缩经济是不会发展的。现在的物价飞涨,尤其是食物价格的飞涨,对于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讲,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农民所获得利益的增加、农村的发展和整体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有非常好的影响的。 “通货膨胀,物价飞涨” 通货膨胀必定会引发物价飞涨,这两者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国家想要发展,物价一定会上涨,国家只能是控制,不能直接干预。通货膨胀要靠国家的有关宏观政策,不能单单靠减少印刷钞票来抑制 抑制通货膨胀的措施? 经济上,扩大内需要,鼓励消费,加大对基础产业和民生产业的投资,提高银行储蓄利息率。政治上加强对物价的控制力度,严格制止涉及民生的基础产业,服务业哄抬物价,打击不法者。 贷款率升高是国家抑制经济过热的一种方式,可以结合目前我们国家的情况看,存款率现在正在升高,仅2007年度已加息10次。存款率和贷款率没有直接关系。我国的金融由 *** 把持。 抑制通货膨胀的办法是,抑制消费、提高储蓄利息。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的升降一样,当存款利率增加时,贷款利率也就随之增加。因为银行主要是靠往外贷款收利息挣钱。 人为提高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 顺便中央银行偷偷把收上来的钱藏起来或者销毁(销毁貌似违法而且扰乱社会稳定,不过是个好办法)。 发行国债(这个风险很高,容易让 *** 被资金控制) 限制外汇进入(这个违反国际法律,而且会影响进出口) 抑制通货膨胀的对策主要有哪些, 简述抑制通货膨胀的措施, 抑制通货膨胀的具体措施有哪些?求解答 (一)控制需求。 通货膨胀的一个基本原因在于总需求超过了总供给。因此,治理通货膨胀首先是控制需求,实行紧缩型政策。紧缩型政策是当前各国对付通货膨胀的传统手段,是迄今为止运用得最广、最为有效的政策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紧缩型财政政策、紧缩型货币政策、紧缩型收入政策等。 1.紧缩型财政政策。紧缩型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削减财政支出和增加税收的办法来治理通货膨胀。削减财政支出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支出而减少 *** 的需求,从而缩减总需求。其措施主要有:减少国家基本建设和投资支出,限制公共事业投资,削减 ***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减少社会福利支出等。增加税收主要是增加企业与个人的税收,增税以后,企业与个人收入减少,从而降低投资水平与消费水平。 2.紧缩型货币政策。紧缩型货币政策又称为“抽紧银根”,通货膨胀的直接原因是货币供应量过多。因此要降低通货膨胀率,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减少流通中货币供应量的办法来实现。具体措施包括: (1)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出售 *** 债券,回笼货币,减少经济体系中的存量。 (2)提高利率,如提高再贴现率、贴现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银行存款利率等。利率的上升促使人们将更多的钱用于储蓄,从而使消费需求减少,利率的上升使投资成本上升,对投资需求也有抑制作用。 3.紧缩型收入政策。紧缩型收入政策是对付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的有效方法。其主要内容是采取强制性的手段,限制提高工资和获取垄断利润,抑制成本的提高,从而控制物价的上涨。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内容: (1)工资管制。工资管制的办法主要有四种。第一,道义规劝和指导。即 *** 制定出一个工资增长的指导线,供企业参考,但 *** 只能规劝、建议,不能直接干预。第二,协商解决。即在 *** 干预下使工会和企业就工资问题达成协议。第三,开征工资税。对增加工资过多的企业征收特别税款。第四,冻结工资。即 *** 强制性地将全社会工资或增长率固定,不能随便上涨。 (2)利润管制。指 *** 以强制手段对可能获得暴利的企业利润实行限制措施。利润管制的办法有管制利润率,对超额利润征收较高的所得税等。此外,有的国家还通过制定一些法规限制垄断利润,以及对公用事业产品直接实行价格管制等。 (二)增加供给。 造成通货膨胀的原因是社会的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治理通货膨胀一方面要通过紧缩型政策减少总需求,另一方面要增加总供给。主要措施有:减税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意愿和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的投资愿望,从而带动总供给的增加;减少 *** 对企业的限制,让企业更好地扩大商品供给;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更新设备和调整产业结构。 (三)调整经济结构。 由于引起通货膨胀的一个原因是经济结构的失调,所以治理通货膨胀的一个方案是调整经济结构,各产业部门之间保持一定比例,避免某些产品如粮食、原材料等供求因结构失调而推动物价上涨。 (四)其他反通货膨胀措施 1.强调性的行政干预。这种措施主要为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国家所采用。其内容主要有:强制性停建一些工程项目,整顿市场流通,实行部分商品的经营垄断,实行消费品的凭票供应等。 2.保持经济低速增长。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往往伴随着通货膨胀,近些年来,各国 *** 面临两种选择;或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同时保持较高的通货膨胀率;或降低经济增长速度,甚至以经济的衰退来压低通货膨胀率。不少发达国家往往选择后者。 详细解说一下抑制通货膨胀的方法 1提高法定、超额准备金 2公开市场卖出证券 3紧缩银根,缩小货币发行量 4削减 *** 财政支出,提高 *** 财政盈余 5发行 *** 债券,吸收市场过量通货 6稳定物价 7动用外币储蓄稳定本币汇率 国家抑制通货膨胀一般有哪些方法??! 一般来说,通货膨胀通常表现为物价的快速上涨,但是,物价的快速上涨与通货膨胀二者之间却不能够简单地划上等号,对于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因此,要完成防止物价快速上涨演变成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任务,就必须区分不同的价格问题,采取不同的抑制措施。 就目前我国的物价情况来说,至少应该区分如下三种物价上涨的形态。 一是真正意义上的物价上涨,比如说猪肉价格和食用油价格的上涨。这一类的物价上涨,通常是由市场供求失衡即供不应求所引起的,问题的根本多出在生产环节。对于这一类的物价上涨,我们应当采取降低生产成本等措施来增加生产、增加供应。同时,我们还可以期待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市场价格的走高,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短缺产品的生产领域。另外,我们更可以发挥政策的作用,通过政策主动引导资金注入这些领域。 二是搭车涨价、哄抬物价。物价指标当然是一个传导性极强的宏观经济指标,但是,传导性再强,某一类商品价格的上涨也总有一些领域是该类商品的价格传导不到的,即便是能够传导过去,也有一个传导的过程与传导的机制。然而,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常常能够看到这种搭车涨价、哄抬物价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抬高了社会的涨价预期,有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更高幅度的价格上涨。对于这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 理应担负起市场监管者的角色,严惩不贷。 三是一些没有市场机制基础的商品。这类商品的价格是否应该上涨,如何上涨,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经过30年来的改革,这一类商品在我国市场上虽然已经不多,但是却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类商品主要集中在能源领域、公共产品领域,比如说石油类商品的价格。近来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国内成品油加工企业产生巨额亏损,这是事实。但是,简单地把国内成品油的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就能够解决问题吗?中国不仅是一个原油进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石油生产大国,至今也有近一半的原油依靠国内生产自给。如果成品油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那么,原油价格要不要接轨?如何接轨?接轨之后所产生的巨额利益如何分配?更进一步地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度,工资收入所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远低于我们所要接轨的那些国家的水平,成品油价格接轨以后,我们工资水平要不要与这些国家接轨?而反过来说,国际、国内成品油价格如此巨大且不断的差距,我们能够承受得住吗?还能够承受多久?电价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电价同样幅度上涨的压力却是我们不能承受之重。如果我们不能够承受,电煤发电企业还能够坚持多久呢?这些问题,实质上是改革遗留的问题,不仅涉及到这些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问题,更涉及到更为深层的体制问题,如分配体制、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至少给我们带来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考量:在反通胀与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孰轻孰重?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当然是反通胀更为重要;在稳定与改革之间孰轻孰重?二者当然同样重要,而更为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为改革创造较为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适时推进改革,否则,这些未完成的改革,就很有可能成为我们今后发展的巨大障碍,成为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 抑制通货膨胀的措施是哪项??? A、调整汇率。对于输入型通货膨胀有作用。比如一个国家依赖从国外进口的石油,则提高这个国家货币的汇率估值,可以使得石油进口价格更便宜,减缓输入型通货膨胀。 B、降低利息只会加剧通货膨胀,不会减缓通货膨胀的发生。 C、增发国债,就是央行回笼货币,使得市场的利率提高,有助于抑制通货膨胀。但是如果持续地增发国债,并且用这类资金去 *** 经济,则会又导致通货膨胀。但如果是一次性增发则不会。 D、提高贷款利率。减缓经济投资过热现象,可以抑制通货膨胀。

证券承销商在承销证券过程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1、材料核查义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禁止预留义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3、备案义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保安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6、禁止承销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10、其他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和方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是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署协议负责销售,分为包销和代销,证券发行方法是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有中介分为直接配送和间接配送,根据发行价格与面值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证券承销方法分为全额承销和差额承销。一、证券发行方式的选择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出以下几类主要的证券发行方式。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1、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二、定价发行和竞价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发行方式划分为定价发行和竞价发行。定价发行,这是由发行人事先确定一个发行价格来发售证券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同证券面值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我国法律规定股票不得折价发行,债券则可根据发行时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选择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证券发行,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钱龙长线指标的使用方法

  钱龙长线指标(Qian long long term indicators)的使用方法:  1、买入点判断:当在零轴下方,指标(白线)向上交叉均线时开始关注该股,当指标穿过零轴、绿色柱状线翻红,方可作为中长线的介入点。  2、卖出点判断:当在零轴上方,一旦指标(白线)向下交叉均线形成死叉就应该立即卖出。  注:在使用钱龙长线指标时,可搭配其它指标一同使用,以进一步提高准确性。  

因素分析法步骤及公式

因素分析法步骤及公式如下:因素分析法包括以下四个步骤:1、确定分析对象,利用比较分析法将分析对象与选择的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差异数。2、确定分析对象的影响因素。3、确定分析对象与影响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立函数关系式。4、按一定的顺序依次代入各影响因素,确定各因素对分析对象的影响程度。因素分析法公式:设某一分析指标M是由相互联系的A、B、C三个因素相乘得到,报告期(实际)指标和基期(计划)指标为:报告期(实际)指标M1=A1*B1*C1,基期(计划)指标M0=A0*B0*C0在测定各因素变动指标对指标R影响程度时可按顺序进行:基期(计划)指标M0=A0*B0*C0……(1)第一次替代A1*B0*C0……(2)第二次替代A1*B1*C0……(3)第三次替代A1*B1*C1……(4)(2)-(1)→A变动对M的影响。(3)-(2)→B变动对M的影响。(4)-(3)→C变动对M的影响。总影响:△M=M1-M0=(4)-(3)+(3)-(2)+(2)-(1)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又称经验分析法,是一种定性分析方法。该方法主要指根据价值工程对象选择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凭借分析人员的知识和经验集体研究确定选择对象。该方法简单易行,要求价值工程人员对产品熟悉,经验丰富,在研究对象彼此相差较大或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比较适用,缺点是无定量分析、主观影响大。因素分析法是利用统计指数体系分析现象总变动中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包括连环替代法、差额分析法、指标分解法等。因素分析法是现代统计学中一种重要而实用的方法,它是多元统计分析的一个分支。使用这种方法能够使研究者把一组反映事物性质、状态、特点等的变量简化为少数几个能够反映出事物内在联系的、固有的、决定事物本质特征的因素。

判别分析matlab程序预测癌症的方法

这种情况方法如下:癌症检测,目标是构建一个可根据质谱数据区分癌症患者和对照患者的分类器,此示例中遵循的方法是选择一组精简测量值或“特征”,这些测量值或“特征”可用于通过分类器区分癌症患者和对照患者,这些特征是特定质量/电荷值下的离子强度水平。Matlab判别分析是根据观测到的某些指标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分类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其一是变量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其二是各组案例的协方差矩阵相等,其三是各判别变量之间具有多元正态分布即每个变量对于所有其它变量的固定值有正态分布。

多维标度分析的古典解法是什么方法的扩展

多维标度分析的古典解法是主成分分析的扩展多维标度法是一类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的总称,它包含各种各样的模型和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多种途径把多维的研究对象转化成低维情形进行研究。具体地说多维标度法它是以多维研究对象之间某种亲近关系为依据(如距离、相似系数、亲疏程度等),从它们所给出的信息出发合理地将几个多维研究对象在近似的定义下。从多维约简到一个较低维的空间内,并寻求一个最佳的空间维数和空间位置(如二维和三维),从而尽可能的揭示原始研究对象的真实结构关系。适用情况多维标度法解决的问题是:当N个对象(Object)中各对对象之间的相似性(或距离)给定时,确定这些对象在低维空间中的表示(感知图,Perceptual Mapping),并使其尽可能与原先的相似性(或距离)“大体匹配”,使得由降维引起的任何变形达到最小。多维空间中排列的每一个点代表一个对象,因此点间的距离与对象间的相似性高度相关。也就是说,两个相似的对象由多维空间中两个距离相近的点表示,而两个不相似的对象则由多维空间中两个距离较远的点表示。多维空间通常为二维或三维的欧几里得空间,但也可以是非欧几里得三维以上空间。多维标度法内容丰富、方法较多。按相似性(距离)数据测量尺度的不同,MDS可分为:度量MDS和非度量MDS。当原始相似性(距离)的实际数值为间隔尺度和比率尺度时称为度量MDS(Metric MDS);当原始相似性(距离)为等级顺序(即有序尺度)而非实际数值时称为非度量MDS(Nonmetric,MDS)。按相似性(距离)矩阵的个数和MDS模型的性质,MDS可分为:古典多维标度(CMDS)(一个矩阵,无权重模型)、重复多维标度(Replicated MDS)(几个矩阵,无权重模型)、权重多维标度(WMDS)(几个矩阵,权重模型)。

多重共线性解决方法是什么?

1、排除引起共线性的变量:找出引起多重共线性的解释变量,将它排除出去,以逐步回归法得到最广泛的应用。2、差分法:时间序列数据、线性模型:将原模型变换为差分模型。3、减小参数估计量的方差:岭回归法(Ridge Regression)。4、简单相关系数检验法。扩展资料:相关影响(1)完全共线性下参数估计量不存在(2)近似共线性下OLS估计量非有效(3)参数估计量经济含义不合理(4)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失去意义,可能将重要的解释变量排除在模型之外(5)模型的预测功能失效。变大的方差容易使区间预测的“区间”变大,使预测失去意义。需要注意:即使出现较高程度的多重共线性,OLS估计量仍具有线性性等良好的统计性质。但是OLS法在统计推断上无法给出真正有用的信息。

SPSS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的内容简介

《SPSS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在阐述了SPSS基本功能的基础上,着重对多元统计分析的各个方法,针对目前部分统计教材以及SPSS丛书存在的问题,以数据分析应用需求为主线,对假设检验、方差分析、非参数检验、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主成分分析、因子分析、对应分析、时间序列分析、信度分析、联合分析、生存分析、神经网络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15类方法,按照实际数据分析步骤从基本原理到软件操作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论述。本书基于SPSS17.0版本,并在SPSS17.0软件操作后附以独立案例进行分析。本书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研究人员为主要对象,同时也可供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专业统计分析人员以及管理决策者进行学习或参考。

请问谁有关于统计的论文,具体要求是使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分析数据,还有如下:

1. 因子分析模型 因子分析法是从研究变量内部相关的依赖关系出发,把一些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归结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的一种多变量统计分析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将观测变量进行分类,将相关性较高,即联系比较紧密的分在同一类中,而不同类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则较低,那么每一类变量实际上就代表了一个基本结构,即公共因子。对于所研究的问题就是试图用最少个数的不可测的所谓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与特殊因子之和来描述原来观测的每一分量。 因子分析的基本思想: 把每个研究变量分解为几个影响因素变量,将每个原始变量分解成两部分因素,一部分是由所有变量共同具有的少数几个公共因子组成的,另一部分是每个变量独自具有的因素,即特殊因子因子分析模型描述如下: (1)X = (x1,x2,…,xp)¢是可观测随机向量,均值向量E(X)=0,协方差阵Cov(X)=∑,且协方差阵∑与相关矩阵R相等(只要将变量标准化即可实现)。 (2)F = (F1,F2,…,Fm)¢ (m<p)是不可测的向量,其均值向量E(F)=0,协方差矩阵Cov(F) =I,即向量的各分量是相互独立的。 (3)e = (e1,e2,…,ep)¢与F相互独立,且E(e)=0, e的协方差阵∑是对角阵,即各分量e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则模型: x1 = a11F1+ a12F2 +…+a1mFm + e1 x2 = a21F1+a22F2 +…+a2mFm + e2 ……… xp = ap1F1+ ap2F2 +…+apmFm + ep 称为因子分析模型,由于该模型是针对变量进行的,各因子又是正交的,所以也称为R型正交因子模型。 其矩阵形式为: x =AF + e . 其中: x=,A=,F=,e= 这里, (1)m £ p; (2)Cov(F,e)=0,即F和e是不相关的; (3)D(F) = Im ,即F1,F2,…,Fm不相关且方差均为1; D(e)=,即e1,e2,…,ep不相关,且方差不同。 我们把F称为X的公共因子或潜因子,矩阵A称为因子载荷矩阵,e 称为X的特殊因子。 A = (aij),aij为因子载荷。数学上可以证明,因子载荷aij就是第i变量与第j因子的相关系数,反映了第i变量在第j因子上的重要性。 2. 模型的统计意义 模型中F1,F2,…,Fm叫做主因子或公共因子,它们是在各个原观测变量的表达式中都共同出现的因子,是相互独立的不可观测的理论变量。公共因子的含义,必须结合具体问题的实际意义而定。e1,e2,…,ep叫做特殊因子,是向量x的分量xi(i=1,2,…,p)所特有的因子,各特殊因子之间以及特殊因子与所有公共因子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模型中载荷矩阵A中的元素(aij)是为因子载荷。因子载荷aij是xi与Fj的协方差,也是xi与Fj的相关系数,它表示xi依赖Fj的程度。可将aij看作第i个变量在第j公共因子上的权,aij的绝对值越大(|aij|£1),表明xi与Fj的相依程度越大,或称公共因子Fj对于xi的载荷量越大。为了得到因子分析结果的经济解释,因子载荷矩阵A中有两个统计量十分重要,即变量共同度和公共因子的方差贡献。 因子载荷矩阵A中第i行元素之平方和记为hi2,称为变量xi的共同度。它是全部公共因子对xi的方差所做出的贡献,反映了全部公共因子对变量xi的影响。hi2大表明x的第i个分量xi对于F的每一分量F1,F2,…,Fm的共同依赖程度大。 将因子载荷矩阵A的第j列( j =1,2,…,m)的各元素的平方和记为gj2,称为公共因子Fj对x的方差贡献。gj2就表示第j个公共因子Fj对于x的每一分量xi(i= 1,2,…,p)所提供方差的总和,它是衡量公共因子相对重要性的指标。gj2越大,表明公共因子Fj对x的贡献越大,或者说对x的影响和作用就越大。如果将因子载荷矩阵A的所有gj2 ( j =1,2,…,m)都计算出来,使其按照大小排序,就可以依此提炼出最有影响力的公共因子。 3. 因子旋转 建立因子分析模型的目的不仅是找出主因子,更重要的是知道每个主因子的意义,以便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如果求出主因子解后,各个主因子的典型代表变量不很突出,还需要进行因子旋转,通过适当的旋转得到比较满意的主因子。 旋转的方法有很多,正交旋转(orthogonal rotation)和斜交旋转(oblique rotation)是因子旋转的两类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最大方差正交旋转法(Varimax)。进行因子旋转,就是要使因子载荷矩阵中因子载荷的平方值向0和1两个方向分化,使大的载荷更大,小的载荷更小。因子旋转过程中,如果因子对应轴相互正交,则称为正交旋转;如果因子对应轴相互间不是正交的,则称为斜交旋转。常用的斜交旋转方法有Promax法等。 4.因子得分 因子分析模型建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应用因子分析模型去评价每个样品在整个模型中的地位,即进行综合评价。例如地区经济发展的因子分析模型建立后,我们希望知道每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把区域经济划分归类,哪些地区发展较快,哪些中等发达,哪些较慢等。这时需要将公共因子用变量的线性组合来表示,也即由地区经济的各项指标值来估计它的因子得分。 设公共因子F由变量x表示的线性组合为: Fj = uj1 xj1+ uj2 xj2+…+ujpxjp j=1,2,…,m 该式称为因子得分函数,由它来计算每个样品的公共因子得分。若取m=2,则将每个样品的p个变量代入上式即可算出每个样品的因子得分F1和F2,并将其在平面上做因子得分散点图,进而对样品进行分类或对原始数据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但因子得分函数中方程的个数m小于变量的个数p,所以并不能精确计算出因子得分,只能对因子得分进行估计。估计因子得分的方法较多,常用的有回归估计法,Bartlett估计法,Thomson估计法。 (1)回归估计法 F = X b = X (X ¢X)-1A¢ = XR-1A¢ (这里R为相关阵,且R = X ¢X )。 (2)Bartlett估计法 Bartlett估计因子得分可由最小二乘法或极大似然法导出。 F = [(W-1/2A)¢ W-1/2A]-1(W-1/2A)¢ W-1/2X = (A¢W-1A)-1A¢W-1X (3)Thomson估计法 在回归估计法中,实际上是忽略特殊因子的作用,取R = X ¢X,若考虑特殊因子的作用,此时R = X ¢X+W,于是有: F = XR-1A¢ = X (X ¢X+W)-1A¢ 这就是Thomson估计的因子得分,使用矩阵求逆算法(参考线性代数文献)可以将其转换为: F = XR-1A¢ = X (I+A¢W-1A)-1W-1A¢ 5. 因子分析的步骤 因子分析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构造因子变量;二是如何对因子变量进行命名解释。因此,因子分析的基本步骤和解决思路就是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的。 (i)因子分析常常有以下四个基本步骤: (1)确认待分析的原变量是否适合作因子分析。 (2)构造因子变量。 (3)利用旋转方法使因子变量更具有可解释性。 (4)计算因子变量得分。 (ii)因子分析的计算过程: (1)将原始数据标准化,以消除变量间在数量级和量纲上的不同。 (2)求标准化数据的相关矩阵; (3)求相关矩阵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 (4)计算方差贡献率与累积方差贡献率; (5)确定因子: 设F1,F2,…, Fp为p个因子,其中前m个因子包含的数据信息总量(即其累积贡献率)不低于80%时,可取前m个因子来反映原评价指标; (6)因子旋转: 若所得的m个因子无法确定或其实际意义不是很明显,这时需将因子进行旋转以获得较为明显的实际含义。 (7)用原指标的线性组合来求各因子得分: 采用回归估计法,Bartlett估计法或Thomson估计法计算因子得分。 (8)综合得分 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由各因子的线性组合得到综合评价指标函数。 F = (w1F1+w2F2+…+wmFm)/(w1+w2+…+wm ) 此处wi为旋转前或旋转后因子的方差贡献率。 (9)得分排序:利用综合得分可以得到得分名次。 在采用多元统计分析技术进行数据处理、建立宏观或微观系统模型时,需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简化系统结构,探讨系统内核。可采用主成分分析、因子分析、对应分析等方法,在众多因素中找出各个变量最佳的子集合,从子集合所包含的信息描述多变量的系统结果及各个因子对系统的影响。“从树木看森林”,抓住主要矛盾,把握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舍弃次要因素,以简化系统的结构,认识系统的内核。 · 构造预测模型,进行预报控制。在自然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与生产中,探索多变量系统运动的客观规律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进行预测预报,以实现对系统的最优控制,是应用多元统计分析技术的主要目的。在多元分析中,用于预报控制的模型有两大类。一类是预测预报模型,通常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或逐步回归分析、判别分析、双重筛选逐步回归分析等建模技术。另一类是描述性模型,通常采用聚类分析的建模技术。 · 进行数值分类,构造分类模式。在多变量系统的分析中,往往需要将系统性质相似的事物或现象归为一类。以便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内在规律性。过去许多研究多是按单因素进行定性处理,以致处理结果反映不出系统的总的特征。进行数值分类,构造分类模式一般采用聚类分析和判别分析技术。 如何选择适当的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对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对一个问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统计方法进行分析。例如一个预报模型的建立,可先根据有关生物学、生态学原理,确定理论模型和试验设计;根据试验结果,收集试验资料;对资料进行初步提炼;然后应用统计分析方法(如相关分析、逐步回归分析、主成分分析等)研究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选择最佳的变量子集合;在此基础上构造预报模型,最后对模型进行诊断和优化处理,并应用于生产实际。 Rotated Component Matrix,就是经转轴后的因子负荷矩阵, 当你设置了因子转轴后,便会产生这结果。 转轴的是要得到清晰的负荷形式,以便研究者进行因子解释及命名。 SPSS的Factor Analysis对话框中,有个Rotation钮,点击便会弹出Rotation对话框, 其中有5种因子旋转方法可选择: 1.最大变异法(Varimax):使负荷量的变异数在因子内最大,亦即,使每个因子上具有最高载荷的变量数最少。 2.四次方最大值法(Quartimax):使负荷量的变异数在变项内最大,亦即,使每个变量中需要解释的因子数最少。 3.相等最大值法(Equamax):综合前两者,使负荷量的变异数在因素内与变项内同时最大。 4.直接斜交转轴法(Direct Oblimin):使因素负荷量的差积(cross-products)最小化。 5.Promax 转轴法:将直交转轴(varimax)的结果再进行有相关的斜交转轴。因子负荷量取2,4,6次方以产生接近0但不为0的值,藉以找出因子间的相关,但仍保有最简化因素的特性。 上述前三者属於「直交(正交)转轴法」(Orthogonal Rotations),在直交转轴法中,因子与因子之间没有相关,因子轴之间的夹角等於90 ufa01。后两者属於「斜交转轴」(oblique rotations),表示因子与因子之间彼此有某种程ufa01的相关,因素轴之间的夹角uf967是90ufa01。 直交转轴法的优点是因子之间提供的讯息uf967会重叠,受访者在某一个因子的分uf969与在其他因子的分uf969,彼此独uf9f7互uf967相关;缺点是研究迫使因素之间uf967相关,但这种情况在实际的情境中往往并不常存在。至於使用何种转轴方式,须视乎研究题材、研究目的及相关理论,由研究者自行设定。 在根据结果解释因子时,除了要看因子负荷矩阵中,因子对哪些变量呈高负荷,对哪些变量呈低负荷,还须留意之前所用的转轴法代表的意义。2,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将多个变量通过线性变换以选出较少个数重要变量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又称主分量分析。在实际课题中,为了全面分析问题,往往提出很多与此有关的变量(或因素),因为每个变量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这个课题的某些信息。但是,在用统计分析方法研究这个多变量的课题时,变量个数太多就会增加课题的复杂性。人们自然希望变量个数较少而得到的信息较多。在很多情形,变量之间是有一定的相关关系的,当两个变量之间有一定相关关系时,可以解释为这两个变量反映此课题的信息有一定的重叠。主成分分析是对于原先提出的所有变量,建立尽可能少的新变量,使得这些新变量是两两不相关的,而且这些新变量在反映课题的信息方面尽可能保持原有的信息。主成分分析首先是由K.皮尔森对非随机变量引入的,尔后H.霍特林将此方法推广到随机向量的情形。信息的大小通常用离差平方和或方差来衡量。 (1)主成分分析的原理及基本思想。原理:设法将原来变量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互相无关的几个综合变量,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从中可以取出几个较少的总和变量尽可能多地反映原来变量的信息的统计方法叫做主成分分析或称主分量分析,也是数学上处理降维的一种方法。基本思想:主成分分析是设法将原来众多具有一定相关性(比如P个指标),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互相无关的综合指标来代替原来的指标。通常数学上的处理就是将原来P个指标作线性组合,作为新的综合指标。最经典的做法就是用F1(选取的第一个线性组合,即第一个综合指标)的方差来表达,即Var(F1)越大,表示F1包含的信息越多。因此在所有的线性组合中选取的F1应该是方差最大的,故称F1为第一主成分。如果第一主成分不足以代表原来P个指标的信息,再考虑选取F2即选第二个线性组合,为了有效地反映原来信息,F1已有的信息就不需要再出现再F2中,用数学语言表达就是要求Cov(F1, F2)=0,则称F2为第二主成分,依此类推可以构造出第三、第四,……,第P个主成分。(2)步骤Fp=a1mZX1+a2mZX2+……+apmZXp 其中a1i, a2i, ……,api(i=1,……,m)为X的协方差阵∑的特征值多对应的特征向量,ZX1, ZX2, ……, ZXp是原始变量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值,因为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存在指标的量纲不同,所以在计算之前须先消除量纲的影响,而将原始数据标准化,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就存在量纲影响[注:本文指的数据标准化是指Z标准化]。A=(aij)p×m=(a1,a2,…am,),Rai=λiai,R为相关系数矩阵,λi、ai是相应的特征值和单位特征向量,λ1≥λ2≥…≥λp≥0 。进行主成分分析主要步骤如下:1. 指标数据标准化(SPSS软件自动执行);2. 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判定;3. 确定主成分个数m;4. 主成分Fi表达式;5. 主成分Fi命名;选用以上两种方法时的注意事项如下:1、因子分析中是把变量表示成各因子的线性组合,而主成分分析中则是把主成分表示成个变量的线性组合。 2、主成分分析的重点在于解释个变量的总方差,而因子分析则把重点放在解释各变量之间的协方差。 3、主成分分析中不需要有假设(assumptions),因子分析则需要一些假设。因子分析的假设包括:各个共同因子之间不相关,特殊因子(specific factor)之间也不相关,共同因子和特殊因子之间也不相关。 4、主成分分析中,当给定的协方差矩阵或者相关矩阵的特征值是唯一的时候,的主成分一般是独特的;而因子分析中因子不是独特的,可以旋转得到不同的因子。 5、在因子分析中,因子个数需要分析者指定(spss根据一定的条件自动设定,只要是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进入分析),而指定的因子数量不同而结果不同。在主成分分析中,成分的数量是一定的,一般有几个变量就有几个主成分。和主成分分析相比,由于因子分析可以使用旋转技术帮助解释因子,在解释方面更加有优势。大致说来,当需要寻找潜在的因子,并对这些因子进行解释的时候,更加倾向于使用因子分析,并且借助旋转技术帮助更好解释。而如果想把现有的变量变成少数几个新的变量(新的变量几乎带有原来所有变量的信息)来进入后续的分析,则可以使用主成分分析。当然,这中情况也可以使用因子得分做到。所以这中区分不是绝对的。 总得来说,主成分分析主要是作为一种探索性的技术,在分析者进行多元数据分析之前,用主成分分析来分析数据,让自己对数据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主成分分析一般很少单独使用:a,了解数据。(screening the data),b,和cluster analysis一起使用,c,和判别分析一起使用,比如当变量很多,个案数不多,直接使用判别分析可能无解,这时候可以使用主成份发对变量简化。(reduce dimensionality)d,在多元回归中,主成分分析可以帮助判断是否存在共线性(条件指数),还可以用来处理共线性。 在算法上,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很类似,不过,在因子分析中所采用的协方差矩阵的对角元素不在是变量的方差,而是和变量对应的共同度(变量方差中被各因子所解释的部分)。 (1)了解如何通过SPSS因子分析得出主成分分析结果。首先,选择SPSS中Analyze-Data Reduction-Factor…,在Extraction…对话框中选择主成分方法提取因子,选择好因子提取个数标准后点确定完成因子分析。打开输出结果窗口后找到Total Variance Explained表和Component Matrix表。将Component Matrix表中第一列数据分别除以Total Variance Explained表中第一特征根值的开方得到第一主成分表达式系数,用类似方法得到其它主成分表达式。打开数据窗口,点击菜单项的Analyze-Descriptive Statistics-Descriptives…,在打开的新窗口下方构选Save standardized values as variables,选定左边要分析的变量。点击Options,只构选Means,点确定后既得待分析变量的标准化新变量。选择菜单项Transform-Compute…,在Target Variable中输入:Z1(主成分变量名,可以自己定义),在Numeric Expression中输入例如:0.412(刚才主成分表达式中的系数)*Z人口数(标准化过的新变量名)+0.212*Z第一产业产值+…,点确定即得到主成分得分。通过对主成分得分的排序即可进行各个个案的综合评价。很显然,这里的过程分为四个步骤:Ⅰ.选主成分方法提取因子进行因子分析。Ⅱ.计算主成分表达式系数。Ⅲ.标准化数据。Ⅳ.计算主成分得分。 我们的程序也将依该思路展开开发。(2)对为何要将Component Matrix表数据除以特征根开方的解释我们学过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后不难发现,原来因子分析时的因子载荷矩阵就是主成分分析特征向量矩阵乘以对应特征根开方值的对角阵。而Component Matrix表输出的恰是因子载荷矩阵,所以求主成分特征向量自然是上面描述的逆运算。 成功启动程序后选定分析变量和主成分提取方法即可在数据窗口输出得分和在OUTPUT窗口输出主成分表达式。3,聚类分析(Cluster Analysis) 聚类分析是直接比较各事物之间的性质,将性质相近的归为一类,将性质差别较大的归入不同的类的分析技术 。 在市场研究领域,聚类分析主要应用方面是帮助我们寻找目标消费群体,运用这项研究技术,我们可以划分出产品的细分市场,并且可以描述出各细分市场的人群特征,以便于客户可以有针对性的对目标消费群体施加影响,合理地开展工作。 4.判别分析(Discriminatory Analysis) 判别分析(Discriminatory Analysis)的任务是根据已掌握的1批分类明确的样品,建立较好的判别函数,使产生错判的事例最少,进而对给定的1个新样品,判断它来自哪个总体。根据资料的性质,分为定性资料的判别分析和定量资料的判别分析;采用不同的判别准则,又有费歇、贝叶斯、距离等判别方法。 费歇(FISHER)判别思想是投影,使多维问题简化为一维问题来处理。选择一个适当的投影轴,使所有的样品点都投影到这个轴上得到一个投影值。对这个投影轴的方向的要求是:使每一类内的投影值所形成的类内离差尽可能小,而不同类间的投影值所形成的类间离差尽可能大。贝叶斯(BAYES)判别思想是根据先验概率求出后验概率,并依据后验概率分布作出统计推断。所谓先验概率,就是用概率来描述人们事先对所研究的对象的认识的程度;所谓后验概率,就是根据具体资料、先验概率、特定的判别规则所计算出来的概率。它是对先验概率修正后的结果。 距离判别思想是根据各样品与各母体之间的距离远近作出判别。即根据资料建立关于各母体的距离判别函数式,将各样品数据逐一代入计算,得出各样品与各母体之间的距离值,判样品属于距离值最小的那个母体。 5.对应分析(Correspondence Analysis) 对应分析是一种用来研究变量与变量之间联系紧密程度的研究技术。 运用这种研究技术,我们可以获取有关消费者对产品品牌定位方面的图形,从而帮助您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以便使产品品牌在消费者中能树立起正确的形象。 这种研究技术还可以用于检验广告或市场推广活动的效果,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广告播出前或市场推广活动前与广告播出后或市场推广活动后消费者对产品的不同认知图来看出广告或市场推广活动是否成功的向消费者传达了需要传达的信息。

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的作用是什么

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的作用使实际工作者利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更简单方便。如果每个个体有多个观测数据,或者从数学上说,如果个体的观测数据能表为P维欧几里得空间的点,那么这样的数据叫做多元数据,而分析多元数据的统计方法就叫做多元统计分析,它是数理统计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典型相关分析它是寻求两组变量各自的线性函数中相关系数达到最大值的一对,这称为第一对典型变量,还可以求第二对,第三对,等等,这些成对的变量,彼此是不相关的。各对的相关系数称为典型相关系数。通过这些典型变量所代表的实际含意,可以找到这两组变量间的一些内在联系。典型相关分析虽然30年代已经出现,但至今未能广泛应用。

多元统计分析法主要包括

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主要包括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判别分析方法、聚类分析方法、主成份分析方法、因子分析方法、对应分析方法、典型相关分析方法以及片最小二乘回归分析方法等。《多元统计分析方法》是2009年上海格致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德)巴克豪斯。本书主要讲解了多元统计分析中最常见的九种方法。简介多元统计分析是从经典统计学中发展起来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综合分析方法,它能够在多个对象和多个指标互相关联的情况下分析它们的统计规律,很适合农业科学研究的特点。主要内容包括多元正态分布及其抽样分布、多元正态总体的均值向量和协方差阵的假设检验。多元方差分析、直线回归与相关、多元线性回归与相关(Ⅰ)和(Ⅱ)、主成分分析与因子分析、判别分析与聚类分析、Shannon信息量及其应用。简称多元分析。当总体的分布是多维(多元)概率分布时,处理该总体的数理统计理论和方法。数理统计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求详细解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1)德国:《德意志帝国宪法》(或《1871年宪法》);法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或《拿破仑法典》)(或《1791年宪法》)(或《1875年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资产阶级的利益。 (2)近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现代:《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①1978年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建设方针;②在立法方面,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国家意志并不表现为法"应该怎么理解

如果,世界是有限的人类理解的话,没有永垂不朽的政党。国家意志定然出自以意志立国的德国。所以,孙中山先生说得好“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统治政党的意志即是世界潮流。(国家是由统治与被统治组成,统治者的意志才表现为法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是指统治阶级本身的意志。__政权。)世界潮流定然被自然整体那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着它为法的方向。

什么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网显示,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人民代表表达心声,各政党、界别、人民团体通过选出的政协委员建言献策,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与道德以及一般规则有何区别?

这是法的本质,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和体现。 法是强硬型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之上,都必须遵守法;道德个人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强制性一般规则是指人在日常是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的规则,其强制性弱于法而强于道德。

为什么说“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

所谓的一元,是指分散向统一发展,也特指集中统一。国家出台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所以法总是一元的。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你好,你想问的是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怎么理解吗?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为:1、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3、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怎样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议制

流程是这样:首先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它转化为一个议案,在常委会上审议之后,提请大会审议。经过代表大会审议,最后表决通过。中国共产党通过人大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单选题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

强制力。根据查询瑞文文摘网显示,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意志强制力的具体体现。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对吗

对。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来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因而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和法的相同点: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宪法的内容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不同点:第一,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是国家根本法,它涉及国家生活的全面,而一般法律则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一),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我国现行宪法就在序言中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不管各国宪法在内容上有多大差别,就宪法是国家的章程这一点是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二)宪法的内容也是统治阶级胜利成果的总结。所谓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首要的是指该阶级所取得并保持的国家政权以及有利于巩固这个政权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其次,指服务于本阶级需要的根本制度和反映其统治经验的一系列根本性的方针、政策。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第二,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首先,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最后,当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 第三,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首先,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其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法律即无效;最后,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例如,我国宪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修改;而法律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可通过。 宪法的作用有:第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一)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第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一)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二)为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第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一)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第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第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一)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二)促进经济的发展。 按照社会契约学说,宪法是公民让渡部分权利而组成国家权力的契约,它解决了国家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依据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公权力来源自人民的同意与授权。由于一切法律都是以国家公力保障的,而宪法是宣示公力来源的根据,因此是一切国家制定法律具有效力的总根源。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宣示国家主权,表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的目的,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组织与功能,国家权力的运作规范,国家政治活动的组织规范,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保障。这一切内容的设置,最终落脚点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又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或称宣言书。对宪法的理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宪法是指有“宪法”之名的法律文件,广义的宪法是指规定有以上任意内容的法律文件,也可称为宪法性法律。 由于宪法的以上性质,宪法的主要作用便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持法律体系的统一;维护国家权力的权威,同时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限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政治活动。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到底是一张纸,还是活生生的法规范,取决于国家权力遵守宪法的程度,公民自觉维护自身权利,维护宪法权威的觉悟。 供参考!

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和法的相同点: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宪法的内容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不同点:第一,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是国家根本法,它涉及国家生活的全面,而一般法律则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一),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我国现行宪法就在序言中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不管各国宪法在内容上有多大差别,就宪法是国家的章程这一点是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二)宪法的内容也是统治阶级胜利成果的总结。所谓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首要的是指该阶级所取得并保持的国家政权以及有利于巩固这个政权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其次,指服务于本阶级需要的根本制度和反映其统治经验的一系列根本性的方针、政策。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第二,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首先,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最后,当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 第三,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首先,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其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法律即无效;最后,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例如,我国宪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修改;而法律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可通过。 宪法的作用有:第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一)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第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一)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二)为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第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一)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第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第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一)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二)促进经济的发展。 按照社会契约学说,宪法是公民让渡部分权利而组成国家权力的契约,它解决了国家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依据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公权力来源自人民的同意与授权。由于一切法律都是以国家公力保障的,而宪法是宣示公力来源的根据,因此是一切国家制定法律具有效力的总根源。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宣示国家主权,表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的目的,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组织与功能,国家权力的运作规范,国家政治活动的组织规范,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保障。这一切内容的设置,最终落脚点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又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或称宣言书。对宪法的理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宪法是指有“宪法”之名的法律文件,广义的宪法是指规定有以上任意内容的法律文件,也可称为宪法性法律。 由于宪法的以上性质,宪法的主要作用便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持法律体系的统一;维护国家权力的权威,同时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限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政治活动。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到底是一张纸,还是活生生的法规范,取决于国家权力遵守宪法的程度,公民自觉维护自身权利,维护宪法权威的觉悟。 供参考!

法律体现的是什么的意志

法律分析: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对整个统治阶级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而言的。这种意志具有一般性,即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它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恣意横行,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可以表现为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哲学、道德、文学、宗教等等,而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律。其目的在于具有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普遍效力。因此,这种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正式性也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谁提出

维辛斯基。30年代苏联法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维辛斯基,提出社会主义法的理论,认为由国家政权制定的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性对吗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性对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法的特征如下:1、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2、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法律在社会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法律通过法律文件、法典和法规等形式,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律规范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2、法律权利和责任:法律赋予人们特定的权利,并规定了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应承担的责任。3、司法制度:法律建立了司法制度,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司法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机构,它们负责解决纠纷、审判犯罪和维护法律的实施。4、法律保护和救济:法律为人们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寻求保护和救济,包括起诉、申请赔偿、申请行政复议等。5、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如罚款、刑罚或其他法律制裁。6、法律文书和合同:法律要求各种法律文书和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例如,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守其约定。综上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力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障,具有强制力。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障,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它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正、公平、合理的社会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2、强制力的作用:强制力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必要手段。法律通过赋予权利和义务,规定行为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强制力是法律效力的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力量。法律的强制力在社会中的重要性:1、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的强制力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它通过赋予权利和义务,规定行为规范,确保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有序。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强制力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通过法律的实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合理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3、规范社会行为:法律的强制力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它通过法律的规定,明确行为规范,确立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引导社会行为的方向。4、促进社会发展:法律的强制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它通过法律的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行为和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5、确保法律效力的实现:法律的强制力是确保法律效力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它通过法律的实施,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法律的规定得到执行和实现。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力

法具有国家性质,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体现。以下将详细描述法具有国家性质的几个方面。1.法的制定和实施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体现。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来制定和通过。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依靠国家的执法机关,如警察、法院等,来执行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效力。2.法的适用范围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它适用于国家的全体公民和组织。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受个人的意志和选择的限制,而是由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3.法的强制力法律具有强制力,它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法律的强制力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4.法的保护和维护法律是国家保护和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法律通过规定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通过法律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5.法的改革和发展法律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法律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依靠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法律专家,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和公众的期望。总结:法具有国家性质,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体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于国家的全体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法律具有强制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法律乃国家意志正确吗?

正确。因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主张在国家行为上的体现。法律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怎样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很多,有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些以道德形式体现,有些则可能是政策、方法、思路等,所以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部分,因为其制定颁布的程序的主体是国家,所以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近代以来,“法制是政治文明最坚实的基础,是让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

(1)德国:《德意志帝国宪法》(或《1871年宪法》);法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或《拿破仑法典》)(或《1791年宪法》)(或《1875年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资产阶级的利益。(2)近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现代:《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3)①1978年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建设方针;②在立法方面,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公正性、约束力和可预测性。法律介绍: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公正性、约束力和可预测性。1、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违法行为将面临制裁和惩罚。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对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约束。2、稳定性法律体现了国家的长期意志和价值观,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社会的预测性和规则的可依赖性。3、公正性法律应当具有公正原则,对每个公民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应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体。4、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适用的约束力,约束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5、可预测性法律应当有规则可循,以便社会成员能够合理预测其行为的后果。法律的可预测性有助于社会的秩序和公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它通过规范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防止和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法律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确立法治原则,保护公民免受滥用和侵犯。3、促进公平正义法律致力于创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根据公正标准对待每个人,消除不平等、歧视和不公平现象。法律通过建立法院系统和司法程序,公正地解决争议和冲突,保障公民享有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审判权利。4、保障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法律为商业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框架和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合同关系,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句话对么

  是对的,因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主张在国家行为上的体现  一、中外法本质学说及研究构想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有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从以下介绍的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便能或多或少地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但近年来,“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已被突破了,现在已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的本质含有‘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法的本质应从诸法的本质中抽象出来,首先抽象的是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 中西方法学家们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有分歧似乎不甚奇怪,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同,所持的价值观或许也有差异。然而西方学者间,国内学者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答案的大相径庭却引人深思。笔者认为,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家们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视角有所不同,尽管他们在实体观点上也有差异。 因而,要对这一问题作一研究又不至偏颇,首先应确定研究的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事物或现象一样,对其既可以作事实判断,也可作价值判断,故在法学研究上有了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分。顾名思义,前者着重于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而后者则指实际存在的法的状况。“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则是对两者研究后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正如奥斯丁所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功过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同的研究视角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了。因而本文拟分别就实然法和应然法来讨论法的本质问题。 二、法的实然本质 探讨实然法的本质应从两方面着手,即“什么决定了法”和“法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决定了法 多数人认为“国家意志决定了法”。的确如此,特别是从实然法的角度看,法无一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是学者们对此的研究结论---“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还是社会历史的发展---奴隶制社会法律、封建法、资本主义民主宪法三者的替代,无不体现了这一道理。 什么是国家意志呢?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其本身没有思考、行为的能力。犹如当今经济制度中被虚拟人格的法人单位一般,国家意志的形成,行动的实施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于国家便如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于公司法人。它们形成了所谓的国家意志、公司意志。再深入一步,国家机关之于国家便有如国家之于人民一般,本身亦无思考、行为之能力。归根结底,其思想、行为均要由其组成单元---人来实现。由此可见国家意志不外乎是人的意志罢了。 那么,是什么人的意志影响和决定了国家意志并进而决定了法律呢?是西方学者所说的全民意志,还是我国传统理论上的人民意志呢?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机关进行考察。作为立法者的少部分人,其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社会中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相似与一致,从而成为了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者。正如刘焯先生所说:“不是立法者或少数人以‘公众"、‘人民"的意志为根据立法、造法,而是立法者这少数人造出来的法,所表达的意志在客观上能与‘公众"、‘人民"、‘阶级"的意志达到某种一致性。法律实际上是少数人行为,是精英行为的结果,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代议制下,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议员或人民代表们在很多时候是直接面对一个已由另一个少数人拟好的法律草案,再对这个已有框架的‘法律"发表意见,通过或不通过。这种情形犹如一个当事人捧着一份拟好的‘格式合同",其意志的表达程度多少是受到限制的。”其意志和公众意志相统一,则可勉强称之为“公众意志”或“人民意志”,但若不相一致而又因颁布而生效,则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只能是这少部分人的意志。正因其比一般群众有更强的力量,能影响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因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意见,将其称为“强势群体”。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相同的。强势群体的意志会受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决定因素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的如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如在制定一项要削弱健康的人的权利而保护残疾人士利益的法令时,后者多会支持而前者则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外部因素则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人生经历、价值观和职业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想法。我们将这些因素称为“社会生活”。 经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生活决定了强势群体的意志,后者则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最终确立为法律。 (二)法意味着什么 上面的论述只解决了什么决定法的问题,但我们不免会感到困惑,强势群体为何制定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或说法律的产生对其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或者理解为人们初建社会的原始契约的衍生品。因而不论是按卢梭的解释---社会契约是为达成人们共同的目的而交出自己部分权利的协议,还是按霍布斯的解释---人与人的关系即狼与狼的关系,社会契约是为结束人与人的绵延的战争状态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如果我们承认,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那么人们甘愿选择用法律的契约来限制自己,只能说明它是以退为进的求生之道,形式上规制人欲的工具,本质上是尽力张扬每个人人性的平衡器。 法是为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但它却不一定会给予每个人实质平等的关怀。我们可以设想,在达成契约的每一次谈判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都会凭借实力争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赋予自己更多权利。“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这种规则化的权利分配,既包括社会主导者确认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同类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赋予社会被主导者以必要的权利,以保持必要的社会秩序,于是法就产生了。”这两段话很好地阐明了法的直接目的是权利的划分。而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它是权利的目标指向。获得了权利便获得了利益,不同的权利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资源。如在启蒙运动中,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最终凭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实现。而这一权利的实质便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地非法侵害。 了解实然法代表的利益因素,就不难理解它相对于道德、宗教是那么的现实和世俗。所以利益的斗争也可以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正义的道路。正如富勒所说,法律不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已。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不同之一,便是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义务的违反只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法律义务的违反则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非不得以的情况下,不会违反法律义务而去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强势群体据其利益确立的社会秩序便得以维护。 由此可见,实然法的确立意味着权利的分配,而权利分配的不同则会导致利益划分不同,使得人的需要得到不同量上和层次上的满足,并最终使人性得到不同程度的彰显和实现。强势群体正是基于要更多地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和彰显自己的人性而影响法律的。 三、法的应然本质 研究法的本质,目的不仅在于弄清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更应该凭此与我们的法律体制相比较,以克服弊漏,最终达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因此,尽管应然法是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较为难以把握,但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将法律进行实然法和应然法的二元划分,强调实然法应符合更为高级的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二战之后,为伸张正义和保卫和平,自然法再度兴起,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没有更高的标准来匡正法律,法律将如同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邪恶的力量将假法律之手为非作歹。那么自然法究竟为何物?纵观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是亘古不变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平的道德标准,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学者则回归到人类的理性,认为是严密、可推理的正义理念。但不管如何诠释,自然法存在的价值就是要超越实在法,引导和鞭策实在法不断地向公平正义的目标前进。可以说自然法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难怪卢梭感叹,要为人类制订一部完美的法典,那简直需要一个神。所以笔者认为,绝对的公平正义只是自然法标榜的价值理念,它所追求的实质内容都应当可以阐释。 如前文所言,实然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人性的彰显和实现。对于人性,古今中外哲学家们不乏研究。就笔者而言,人性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人性有善也有恶。前一点较易理解。人无疑是理性的动物却又受制于诸种激情,否则便不会朝令夕改,互相残杀。对于人性的有善有恶,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因为这是人性的,所以是人所共有的,而不应理解为有的人是善的有的人是恶的。第二,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人本身而言的。就单个人本身来看,是无善恶之分的。因为其行为均出自其本性。爱、憎、嫉妒乃至偷盗、杀人无不如是。就正如一个为虫所蛀的苹果,就苹果自身来说,是无好坏之分的,因为虫蛀乃是自然规律所致,与苹果自身无关,而其好坏则需置身于一堆苹果之中由人来判断。人的善恶也是一样,就单个人,人本身是无善恶之分的,只有置身于社会之中才可能区分善恶。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的,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那是因为人是有思维能力的,其行动是可选择的,即人是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6〕为说明人的行为的可罚性,笔者欲以西方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例。这一理论可大概描述为:对行为人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不能期待其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时,行为人无罪,反之,行为人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越大,应负的刑事责任越大。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生的动力。”人的恶和非理性必然会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有反抗的自由。人和动物之所以不同,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既然他人有反抗的自由,那么犯人之恶便会得以扼制,扼制的最终结果便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平等地赋予人们相互侵犯的权利以求达到平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要忘了法的存在应以满足人性需要为前提,而相互侵害则会妨碍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基本人性。为求平等而又不妨碍人性的发展,惟一的办法是赋予人们不得相互侵害的义务。 为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应然法的本质:平等地禁止人性的恶。笔者也欲将此理解为法的正义性。 四、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契合点---人性 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为通过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划分来张扬人性,将应然法阐释为对人性恶之规制,二者的结合点正在人性上。法关怀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约束人性,压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恶。法扬善去恶,即分配社会生活资源,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欲的扩张,调协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需求矛盾,乃是人自己选择的最不坏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发展到当今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法律的进步不仅在于形式完善和技术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从完全贯彻强势群体的意志到更关注普通个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法的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仍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让我们记着这句话:我们所以订立法律,为的是它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人的奴隶。

法的国家意志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法的国家意志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A.法一经制定不得修改 B.法的统一性 C.法的普遍适用性 D.法的权威性 正确答案:BCD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只要体现国家意志的都是法

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

法律体现的是什么的意志

法律体现的意志如下:1、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2、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法的特征有哪些法的特征如下:1、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2、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

由于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因此法律具有(AB)A、权威性B、公平性C、统一性D、阶级性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联系与区别

一.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二.国家意志与统治阶级意志本质上是一致的三.“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表明了法具有阶级性.

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可以说法体现了国家意志。但是不能说法是国家意志,Y因为不是所有国家意志都是法,国家意志还可以由政策、规范等体现。同样也不能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其他的都不是。关系是 统治阶级意志决定了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决定了法律。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性质特征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公平性性质特征。拓展资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4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95部。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征如下: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唤简概括性,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作用如下: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枣链察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凳茄、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最终决定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

最终决定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体现的是什么的意志1、法律体现的意志如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的特征有哪些1、规范性:法律的特点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2、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是由国家指定的,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体现为当法与道德、宗教等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法是以国家意志为内容的。这句话对吗

是对的,因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主张在国家行为上的体现。一、中外法本质学说及研究构想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有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从以下介绍的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便能或多或少地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但近年来,“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已被突破了,现在已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的本质含有‘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法的本质应从诸法的本质中抽象出来,首先抽象的是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 中西方法学家们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有分歧似乎不甚奇怪,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同,所持的价值观或许也有差异。然而西方学者间,国内学者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答案的大相径庭却引人深思。笔者认为,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家们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视角有所不同,尽管他们在实体观点上也有差异。 因而,要对这一问题作一研究又不至偏颇,首先应确定研究的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事物或现象一样,对其既可以作事实判断,也可作价值判断,故在法学研究上有了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分。顾名思义,前者着重于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而后者则指实际存在的法的状况。“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则是对两者研究后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正如奥斯丁所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功过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同的研究视角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了。因而本文拟分别就实然法和应然法来讨论法的本质问题。 二、法的实然本质 探讨实然法的本质应从两方面着手,即“什么决定了法”和“法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决定了法 多数人认为“国家意志决定了法”。的确如此,特别是从实然法的角度看,法无一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是学者们对此的研究结论---“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还是社会历史的发展---奴隶制社会法律、封建法、资本主义民主宪法三者的替代,无不体现了这一道理。 什么是国家意志呢?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其本身没有思考、行为的能力。犹如当今经济制度中被虚拟人格的法人单位一般,国家意志的形成,行动的实施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于国家便如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于公司法人。它们形成了所谓的国家意志、公司意志。再深入一步,国家机关之于国家便有如国家之于人民一般,本身亦无思考、行为之能力。归根结底,其思想、行为均要由其组成单元---人来实现。由此可见国家意志不外乎是人的意志罢了。 那么,是什么人的意志影响和决定了国家意志并进而决定了法律呢?是西方学者所说的全民意志,还是我国传统理论上的人民意志呢?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机关进行考察。作为立法者的少部分人,其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社会中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相似与一致,从而成为了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者。正如刘焯先生所说:“不是立法者或少数人以‘公众"、‘人民"的意志为根据立法、造法,而是立法者这少数人造出来的法,所表达的意志在客观上能与‘公众"、‘人民"、‘阶级"的意志达到某种一致性。法律实际上是少数人行为,是精英行为的结果,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代议制下,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议员或人民代表们在很多时候是直接面对一个已由另一个少数人拟好的法律草案,再对这个已有框架的‘法律"发表意见,通过或不通过。这种情形犹如一个当事人捧着一份拟好的‘格式合同",其意志的表达程度多少是受到限制的。”其意志和公众意志相统一,则可勉强称之为“公众意志”或“人民意志”,但若不相一致而又因颁布而生效,则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只能是这少部分人的意志。正因其比一般群众有更强的力量,能影响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因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意见,将其称为“强势群体”。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相同的。强势群体的意志会受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决定因素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的如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如在制定一项要削弱健康的人的权利而保护残疾人士利益的法令时,后者多会支持而前者则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外部因素则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人生经历、价值观和职业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想法。我们将这些因素称为“社会生活”。 经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生活决定了强势群体的意志,后者则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最终确立为法律。 (二)法意味着什么 上面的论述只解决了什么决定法的问题,但我们不免会感到困惑,强势群体为何制定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或说法律的产生对其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或者理解为人们初建社会的原始契约的衍生品。因而不论是按卢梭的解释---社会契约是为达成人们共同的目的而交出自己部分权利的协议,还是按霍布斯的解释---人与人的关系即狼与狼的关系,社会契约是为结束人与人的绵延的战争状态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如果我们承认,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那么人们甘愿选择用法律的契约来限制自己,只能说明它是以退为进的求生之道,形式上规制人欲的工具,本质上是尽力张扬每个人人性的平衡器。 法是为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但它却不一定会给予每个人实质平等的关怀。我们可以设想,在达成契约的每一次谈判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都会凭借实力争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赋予自己更多权利。“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这种规则化的权利分配,既包括社会主导者确认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同类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赋予社会被主导者以必要的权利,以保持必要的社会秩序,于是法就产生了。”这两段话很好地阐明了法的直接目的是权利的划分。而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它是权利的目标指向。获得了权利便获得了利益,不同的权利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资源。如在启蒙运动中,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最终凭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实现。而这一权利的实质便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地非法侵害。 了解实然法代表的利益因素,就不难理解它相对于道德、宗教是那么的现实和世俗。所以利益的斗争也可以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正义的道路。正如富勒所说,法律不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已。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不同之一,便是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义务的违反只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法律义务的违反则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非不得以的情况下,不会违反法律义务而去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强势群体据其利益确立的社会秩序便得以维护。 由此可见,实然法的确立意味着权利的分配,而权利分配的不同则会导致利益划分不同,使得人的需要得到不同量上和层次上的满足,并最终使人性得到不同程度的彰显和实现。强势群体正是基于要更多地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和彰显自己的人性而影响法律的。 三、法的应然本质 研究法的本质,目的不仅在于弄清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更应该凭此与我们的法律体制相比较,以克服弊漏,最终达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因此,尽管应然法是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较为难以把握,但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将法律进行实然法和应然法的二元划分,强调实然法应符合更为高级的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二战之后,为伸张正义和保卫和平,自然法再度兴起,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没有更高的标准来匡正法律,法律将如同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邪恶的力量将假法律之手为非作歹。那么自然法究竟为何物?纵观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是亘古不变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平的道德标准,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学者则回归到人类的理性,认为是严密、可推理的正义理念。但不管如何诠释,自然法存在的价值就是要超越实在法,引导和鞭策实在法不断地向公平正义的目标前进。可以说自然法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难怪卢梭感叹,要为人类制订一部完美的法典,那简直需要一个神。所以笔者认为,绝对的公平正义只是自然法标榜的价值理念,它所追求的实质内容都应当可以阐释。 如前文所言,实然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人性的彰显和实现。对于人性,古今中外哲学家们不乏研究。就笔者而言,人性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人性有善也有恶。前一点较易理解。人无疑是理性的动物却又受制于诸种激情,否则便不会朝令夕改,互相残杀。对于人性的有善有恶,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因为这是人性的,所以是人所共有的,而不应理解为有的人是善的有的人是恶的。第二,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人本身而言的。就单个人本身来看,是无善恶之分的。因为其行为均出自其本性。爱、憎、嫉妒乃至偷盗、杀人无不如是。就正如一个为虫所蛀的苹果,就苹果自身来说,是无好坏之分的,因为虫蛀乃是自然规律所致,与苹果自身无关,而其好坏则需置身于一堆苹果之中由人来判断。人的善恶也是一样,就单个人,人本身是无善恶之分的,只有置身于社会之中才可能区分善恶。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的,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那是因为人是有思维能力的,其行动是可选择的,即人是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6〕为说明人的行为的可罚性,笔者欲以西方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例。这一理论可大概描述为:对行为人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不能期待其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时,行为人无罪,反之,行为人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越大,应负的刑事责任越大。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生的动力。”人的恶和非理性必然会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有反抗的自由。人和动物之所以不同,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既然他人有反抗的自由,那么犯人之恶便会得以扼制,扼制的最终结果便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平等地赋予人们相互侵犯的权利以求达到平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要忘了法的存在应以满足人性需要为前提,而相互侵害则会妨碍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基本人性。为求平等而又不妨碍人性的发展,惟一的办法是赋予人们不得相互侵害的义务。 为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应然法的本质:平等地禁止人性的恶。笔者也欲将此理解为法的正义性。 四、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契合点---人性 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为通过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划分来张扬人性,将应然法阐释为对人性恶之规制,二者的结合点正在人性上。法关怀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约束人性,压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恶。法扬善去恶,即分配社会生活资源,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欲的扩张,调协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需求矛盾,乃是人自己选择的最不坏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发展到当今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法律的进步不仅在于形式完善和技术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从完全贯彻强势群体的意志到更关注普通个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法的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仍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让我们记着这句话:我们所以订立法律,为的是它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人的奴隶。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 )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规范性。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认为法有两个层次的本质,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整体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与政治经济相关。第二层次的本质是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也就是对于第一层次本质内容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作用如下: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只要体现国家意志的都是法吗?

是对的,因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主张在国家行为上的体现  一、中外法本质学说及研究构想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有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从以下介绍的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便能或多或少地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但近年来,“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已被突破了,现在已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的本质含有‘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法的本质应从诸法的本质中抽象出来,首先抽象的是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 中西方法学家们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有分歧似乎不甚奇怪,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同,所持的价值观或许也有差异。然而西方学者间,国内学者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答案的大相径庭却引人深思。笔者认为,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家们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视角有所不同,尽管他们在实体观点上也有差异。 因而,要对这一问题作一研究又不至偏颇,首先应确定研究的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事物或现象一样,对其既可以作事实判断,也可作价值判断,故在法学研究上有了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分。顾名思义,前者着重于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而后者则指实际存在的法的状况。“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则是对两者研究后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正如奥斯丁所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功过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同的研究视角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了。因而本文拟分别就实然法和应然法来讨论法的本质问题。 二、法的实然本质 探讨实然法的本质应从两方面着手,即“什么决定了法”和“法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决定了法 多数人认为“国家意志决定了法”。的确如此,特别是从实然法的角度看,法无一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是学者们对此的研究结论---“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还是社会历史的发展---奴隶制社会法律、封建法、资本主义民主宪法三者的替代,无不体现了这一道理。 什么是国家意志呢?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其本身没有思考、行为的能力。犹如当今经济制度中被虚拟人格的法人单位一般,国家意志的形成,行动的实施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于国家便如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于公司法人。它们形成了所谓的国家意志、公司意志。再深入一步,国家机关之于国家便有如国家之于人民一般,本身亦无思考、行为之能力。归根结底,其思想、行为均要由其组成单元---人来实现。由此可见国家意志不外乎是人的意志罢了。 那么,是什么人的意志影响和决定了国家意志并进而决定了法律呢?是西方学者所说的全民意志,还是我国传统理论上的人民意志呢?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机关进行考察。作为立法者的少部分人,其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社会中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相似与一致,从而成为了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者。正如刘焯先生所说:“不是立法者或少数人以‘公众"、‘人民"的意志为根据立法、造法,而是立法者这少数人造出来的法,所表达的意志在客观上能与‘公众"、‘人民"、‘阶级"的意志达到某种一致性。法律实际上是少数人行为,是精英行为的结果,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代议制下,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议员或人民代表们在很多时候是直接面对一个已由另一个少数人拟好的法律草案,再对这个已有框架的‘法律"发表意见,通过或不通过。这种情形犹如一个当事人捧着一份拟好的‘格式合同",其意志的表达程度多少是受到限制的。”其意志和公众意志相统一,则可勉强称之为“公众意志”或“人民意志”,但若不相一致而又因颁布而生效,则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只能是这少部分人的意志。正因其比一般群众有更强的力量,能影响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因此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意见,将其称为“强势群体”。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相同的。强势群体的意志会受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决定因素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的如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如在制定一项要削弱健康的人的权利而保护残疾人士利益的法令时,后者多会支持而前者则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外部因素则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人生经历、价值观和职业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人的思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想法。我们将这些因素称为“社会生活”。 经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生活决定了强势群体的意志,后者则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最终确立为法律。 (二)法意味着什么 上面的论述只解决了什么决定法的问题,但我们不免会感到困惑,强势群体为何制定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或说法律的产生对其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或者理解为人们初建社会的原始契约的衍生品。因而不论是按卢梭的解释---社会契约是为达成人们共同的目的而交出自己部分权利的协议,还是按霍布斯的解释---人与人的关系即狼与狼的关系,社会契约是为结束人与人的绵延的战争状态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如果我们承认,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那么人们甘愿选择用法律的契约来限制自己,只能说明它是以退为进的求生之道,形式上规制人欲的工具,本质上是尽力张扬每个人人性的平衡器。 法是为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但它却不一定会给予每个人实质平等的关怀。我们可以设想,在达成契约的每一次谈判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都会凭借实力争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赋予自己更多权利。“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这种规则化的权利分配,既包括社会主导者确认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同类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赋予社会被主导者以必要的权利,以保持必要的社会秩序,于是法就产生了。”这两段话很好地阐明了法的直接目的是权利的划分。而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它是权利的目标指向。获得了权利便获得了利益,不同的权利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资源。如在启蒙运动中,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最终凭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实现。而这一权利的实质便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地非法侵害。 了解实然法代表的利益因素,就不难理解它相对于道德、宗教是那么的现实和世俗。所以利益的斗争也可以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正义的道路。正如富勒所说,法律不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已。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不同之一,便是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义务的违反只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法律义务的违反则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非不得以的情况下,不会违反法律义务而去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强势群体据其利益确立的社会秩序便得以维护。 由此可见,实然法的确立意味着权利的分配,而权利分配的不同则会导致利益划分不同,使得人的需要得到不同量上和层次上的满足,并最终使人性得到不同程度的彰显和实现。强势群体正是基于要更多地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和彰显自己的人性而影响法律的。 三、法的应然本质 研究法的本质,目的不仅在于弄清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更应该凭此与我们的法律体制相比较,以克服弊漏,最终达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因此,尽管应然法是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较为难以把握,但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将法律进行实然法和应然法的二元划分,强调实然法应符合更为高级的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二战之后,为伸张正义和保卫和平,自然法再度兴起,人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没有更高的标准来匡正法律,法律将如同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邪恶的力量将假法律之手为非作歹。那么自然法究竟为何物?纵观法律思想史,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是亘古不变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平的道德标准,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学者则回归到人类的理性,认为是严密、可推理的正义理念。但不管如何诠释,自然法存在的价值就是要超越实在法,引导和鞭策实在法不断地向公平正义的目标前进。可以说自然法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难怪卢梭感叹,要为人类制订一部完美的法典,那简直需要一个神。所以笔者认为,绝对的公平正义只是自然法标榜的价值理念,它所追求的实质内容都应当可以阐释。 如前文所言,实然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人性的彰显和实现。对于人性,古今中外哲学家们不乏研究。就笔者而言,人性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人性有善也有恶。前一点较易理解。人无疑是理性的动物却又受制于诸种激情,否则便不会朝令夕改,互相残杀。对于人性的有善有恶,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因为这是人性的,所以是人所共有的,而不应理解为有的人是善的有的人是恶的。第二,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人本身而言的。就单个人本身来看,是无善恶之分的。因为其行为均出自其本性。爱、憎、嫉妒乃至偷盗、杀人无不如是。就正如一个为虫所蛀的苹果,就苹果自身来说,是无好坏之分的,因为虫蛀乃是自然规律所致,与苹果自身无关,而其好坏则需置身于一堆苹果之中由人来判断。人的善恶也是一样,就单个人,人本身是无善恶之分的,只有置身于社会之中才可能区分善恶。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的,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那是因为人是有思维能力的,其行动是可选择的,即人是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6〕为说明人的行为的可罚性,笔者欲以西方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例。这一理论可大概描述为:对行为人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不能期待其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时,行为人无罪,反之,行为人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越大,应负的刑事责任越大。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生的动力。”人的恶和非理性必然会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有反抗的自由。人和动物之所以不同,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既然他人有反抗的自由,那么犯人之恶便会得以扼制,扼制的最终结果便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平等地赋予人们相互侵犯的权利以求达到平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要忘了法的存在应以满足人性需要为前提,而相互侵害则会妨碍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基本人性。为求平等而又不妨碍人性的发展,惟一的办法是赋予人们不得相互侵害的义务。 为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应然法的本质:平等地禁止人性的恶。笔者也欲将此理解为法的正义性。 四、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契合点---人性 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为通过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划分来张扬人性,将应然法阐释为对人性恶之规制,二者的结合点正在人性上。法关怀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约束人性,压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恶。法扬善去恶,即分配社会生活资源,满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欲的扩张,调协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需求矛盾,乃是人自己选择的最不坏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发展到当今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法律的进步不仅在于形式完善和技术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从完全贯彻强势群体的意志到更关注普通个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法的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仍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让我们记着这句话:我们所以订立法律,为的是它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人的奴隶。

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有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普遍性和普及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资料扩展: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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