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什么是地役权从事附随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权利,因此地役权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有权使用供役地。由地役权设定目的所决定,地役权人在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时,有权在供役地上从事必要的附随行为。而这个就是你所提到的地役权从事附随行为的权利。当然这个权利并不是指使用地役权的行为,而是指为达到地役权的目的或实现地役权权利的内容所需要的附随行为。比如,为了从供役地取水,地役权人必须通过供役地。此处的通行行为并非地役权人的目的,只是其为达取水目的而必须采取的措施,是附随于取水地役权而存在的权利,地役权一旦消灭,该权利也随之消灭。

地役权的权利性质

法律分析:地役权的权利性质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一、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同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因所有权的行使而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所有权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10)善意取得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使用权包括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 一、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同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因所有权的行使而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所有权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 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 、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10)善意取得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1、所有权包括以下权利:(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2)使用权,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3)收益权,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4)处分,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所有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3、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4、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5、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6、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借贷资本家贷出货币资本时让渡的权利是指什么

资本的使用权。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资本运作形式,当资本家借出货币资本时,借款人会支付一定的利息或费用,以获得货币的使用权。

借贷资本家贷出货币资本时让渡的权利指

资本的使用权。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得知资本家贷出货币资本时让渡的权利指资本使用权。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均衡机制是价格机制,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不会白白地向企业供应资本,而必须为资本使用权的转让支付一定的报酬,即资本价格。

民法典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六个方面,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民法典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的主要特点是:1、它是一部典型的早期的民法典。民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2、反映出改革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折衷。民法典保持了改革的精神,特别是在保证经济关系发展所必要的问题上。3、注重实际运用。法典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规范简洁明确;很少有弹性概念,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余地不大;法典具体编排不强调科学性和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出发。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民法典》是第一部法典,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成果,对促进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许多国家及其附属国的民法也有深远影响,并传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使民法法系的范围迅速扩大。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注重实际运用,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企业法人有什么权利?

  公司是企业法人中的一种,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企业法人,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再往大了说,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  1.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相对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等),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   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帮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业的概念:如果法人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的,由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业在涉及法律诉讼时,不是由企业而是由企业的业主或者投资者作为诉讼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公司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人代表 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以公司的名义签署法律文件; 2、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宏咐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蔽派纯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羡答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个有限公司的监事权利和义务

有限公司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扩展资料:监事可能承担的责任1、民事责任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条、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实、勤勉业务,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行使职权的义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就公司的损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实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构成了共同侵权,那么也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犯罪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未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如果根据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的协议等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那么该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无关,应该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公司会计因公司资金紧张,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复填写多联发票的手段,在发票联如实填写所销货物的金额交给客户,但对存根联、记帐联则另行开具比发票联金额少的金额。存根联用于应付税收人员检查,记帐联用于记帐纳税,则单位会以涉嫌偷税罪处罚,同时将对公司会计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4、其他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结清谁看、滞纳金,又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的监事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https://www.91kaiye.cn/gongshang/jianshi/

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我们应该都知道 担保物权 有三种形式: 抵押 、 质押 和留置。那么大家是否知道人们说的质押 反担保 中这个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呢?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为了保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他的追偿权而设立的一种规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诉讼保全 中权利质押 反担保合同 是什么意思? 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是指 债务人 或第三人向 担保人 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 债务 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 保证书 。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 债务清偿 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 债权人 ,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 定金 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 证人 ,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 (一) 房产抵押 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 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国有 土地使用权 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 抵押权 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 连带责任保证 ,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五) 股权质押 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六)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七)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八) 专利权 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 知识产权 局办理质押登记。 (九) 商标权 质押反担保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十)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十一)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十二)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十三)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十四)林权抵押反担保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林权抵押需到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五)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将其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责任解除后,将以零价格将股权转回被担保人原股东方。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的目的在于进入被担保人的股东会,影响其决策机制,防止被担保人出现侵害保证人权益的行为。 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我们都知道需要签合同,也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实现。

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沪伦通下有哪些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投资者权利受侵害时有何种救济手段?

为了有效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业务特征,沪伦通制度规则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一是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CDR交易权限时,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的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沪伦通CDR投资风险。二是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CDR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四是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什么的什么是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正确行使权利和正确履行义务的例子

正确行使权利和正确履行义务的例子:1、正确的法律义务的一个例子:在实际工作中,税收是金钱的支付。实际上,纳税是纳税人最重要的法律义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合并。这是正确执行的义务。2、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同时缴税还与纳税人的固有权利有关。因此,纳税人应学会正确计算税收缴纳额,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党员行使权利时,也在履行对党的义务;党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没有某些民主权利是不可能保证的。扩展资料: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义务与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利

民事权利有哪些?能举个例子吗?

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两项在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如一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其享有的担保权就是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权利

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什么的?

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它的公平性,合法性。谢谢!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物权具有优先性,也就是不同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具有追及性,也就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任何占有人行使。物权包括对物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而且一个物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由此可见,物权不一定由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具有优先性,也就是不同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物权具有追及性,也就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任何占有人行使.物权包括对物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而且一个物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物权不一定由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所有的物权是人们对物享有的特定支配和其他相应的排查权利,包括别人不能够占有和使用我们自己的一些物品。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不同可分为哪些类型及各类型的具体权

法律主观: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通过阅读法律,我们可以总结出来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主要是从财产人身、范围、作用中来划分的,随着法律的发展以后可能会有更多的民事权利出现。法律客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当今大学生享受哪些权利,又承担哪些义务?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是做好应该做好的工作,承担应该承担的任务,完成应该完成的使命。什么是义务?义务一般不受特定角色的制约,尽义务是无条件的,是以牺牲为前提的,靠自觉自愿没有约束力,尽义务是高层次的道德行为。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遵守规则,是我们最基本的责任,在所属的集体里面遵守这个集体得以维系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责任和使命,在学生阶段,学习掌握知识,为以后的人生获得成就的能力,就是我们大学生这个阶段最重要的使命。为了这个使命,他们必须要学习忍耐、学会放弃、学会付出,这不仅仅是学习的需要,也是人生的一种修炼。在校期间,努力学习是责任,而努力的背后,是更强的责任意识,遵守纪律是责任,遵守并非是约束自由,而是做到最高级的自律。对身边的人事物尽到相应的义务,关心他人、爱万物以及处理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所有事情,是我们做人的基本义务。作为新世纪青年,如果不明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就会盲目地做人,没有正确的方向,从而让自己活得越来越没有价值。一个人长期这样生活,就会越来越空虚,并且对自己会越来越失去信心,因为当一个人没有正确的人生方向的时候,就会让自己懈怠,甚至放任自流,更甚者会轻视自己的生命!这些负面的生存状态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我们只有理解了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才会意识到自身存在怎样的问题,从而去修正自己,让自己成为有价值的生命,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为宇宙的向上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才是有意义的人生.

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义务是原有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是在第一性权利被侵犯时而产生的。法律规定的原有的权利义务被称为第一性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比如:侵权、违约,这时就产生了 第二性义务 即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不同的概念的,法律责任是zhi对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是因享有某种权利而对应承担的义务。扩展资料: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

债权属于什么权?A.绝对权B.相对权C.一般权利D.职权

民事权利(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国学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众所周知,合同集中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而个人意志则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学者古诺(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双重含义:意思自治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以上两位学者的论述,可归结为两个意思:第一,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由当事人设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没有为自己设定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因此不受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约束,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债权人无权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难发现,这两个意思说的正是合同的相对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对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们讨论债的相对性的前提与背景。扩展资料《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债务

如何理解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这句话?

因为既然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不可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人,公民的权利同样不是绝对的是在有义务的前提下,才具有权利其实这种对于不同人的理解意识也是不一样的,权利确实不能够高,一切也不能够超国界或界限,我们应该衡量好自己手上的权利有多大其实这种对于不同人的理解意识也是不一样的,权利确实不能够高,一切也不能够超国界或界限,我们应该衡量好自己手上的权利有多大

权利分为什么权?

权利分为什么权?权力分为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两种。经济权力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和管理权。政治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也包括党派的权力和团体的权力。一般说来,经济权力是国家靠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来运转;国家权力是靠宪法、法律、法令、命令和带强制性的各种决定、通告等形式加以颁布和确认,并由军队、警察、法庭等政权机关保证其实现。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可以对权力进行不同的分类:1、从价值形态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财权、物权与人事权。2、从物权属性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生活资料分配权、生产资料使用权与所有权。3、从社会领域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4、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小学生区分权利和权力首先把两个字写下来问他们两个词的区别然后再问你们对那两个不同的字的理解通过他们的回答你加以引导或者直接告诉他们说利是利益的利力是力量的力然后再问他们对利益跟力量怎么理解你再加以补充举例比如说你们是学生就有权{利}坐在课堂上课我是老师谁要是上课捣乱我有权力教育他权利是自身应该的可以拥有的而权力是一种可以掌控特定事物的能力自己拙见希望有帮助主权利和从权利举例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两项在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如一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其享有的担保权就是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权利权力的五种类型按照经典管理学的定义,权力分为五种,有三种是和管理岗位高度相关的,依次是法定权力,奖赏权力和强制权力。法定权力是按照组织的规章,你有了指派下属干活,指挥和指导他们工作细节的权力。你可以表扬他们,甚至决定他们的报酬。另外两种是专家权力和魅力。专家权力是指你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在专业上获得认可。而魅力是指人身上某种个性和特质,让别人感到舒服。显然,专家权力和魅力,就是岗位之外的权力,他们跟岗位无关,可以超越岗位来影响下属,是更高级的影响力。中国最高领导我国最高的行政官职是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有以下职权: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多选)

权利主体的分为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根据存在形态可划分为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根据体现内容分基本和普通。根据效力范围分,一般和特殊。根据已知和利益的方式分为消极和积极两方面。一、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_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综上所述,权利主体依法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分为行动权和消极义务以及权利接受和积极义务。我们要积极响应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做触犯国家法律和伤害国家尊严的事情,要积极维护国家利益。

自主定价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

自主定价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为什么官府掌握着绝对的贸易权利?

官府作为统治者的代表,不但掌握着社会中最大的、关键性的手工业工场的生产,也掌握着盐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致富物资的贸易。民间的资本不可能靠经营商业而成为足以与朝廷抗衡的社会力量。朝廷自己掌握的商业由于享有无可争辩的特权(代表朝廷,进而代表天下)而不存在任何经营上的竞争对手。所以,科学技术的成果在这里没能得到最有效的应用,海上探险的发现也不会改变官方掌握的贸易的基本方向。官方的商业依靠政治上的优势获得经济上的优势,而并不依靠开拓新的贸易地域获得经济上的优势。即使是民间的商业依靠技术获得了经济上的优势之后,朝廷也会用政治上的优势来剥夺、限制它。

关于海岛大亨3绝对权利汉化补丁不能安装的问题

1. 安装好游戏 运行游戏安装目录中的 Add-on uninstaller 程序解锁建筑 物,进入游戏输入序列号,成功进入游戏,然后退出游戏2. 在游戏安装根目录中新建一个文件夹,命名为 选择游戏目录3.将汉化补丁复制到游戏安装根目录, 安装汉化补丁程序,将目标文件夹设为刚刚新建的 选择游戏目录 文件夹4. 安装成功后,将 选择游戏目录 文件夹中的所有文件复制到游戏安装根目录即Tropico 3 文件夹5. 运行游戏还有现在第一版补丁没汉化资料片多少内容,第二版遥遥无期。

人民的名义一把手拥有绝对的权利是哪集

是第48集吧或者关注公众号口袋赚不停回复人民,那里有每一集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

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

英语句子翻译 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

Rights to lead to corruption and absolute right to lead to absolute corruptionJin wind, rain can be hired, not King Jin, the inviolability of private property

权利义务的关系

问题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问题二:权力与义务的的关系? 1.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2.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3.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力.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4.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问题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对于中学生来说,要求学生懂得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法律既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初三第十二课的内容。刚好第十一课才学习了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依法有序的参与选举,那么,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如何才能享受到选举的权利呢?如果某人强迫某个选民选某某怎么办?提请学生思考并讨论,最后就可以引导学生得出结论,公民要顺利享受到选举权利,就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去侵犯别人的选举权利。再如,学生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但不少学生认为受教育是个人私事,读书与否与他人无关,针对这种错误观点,我就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讨论:读书是不是只是个人私事?从而让学生认识到,因为读书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所以中学生要认真读书,自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将来也才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总之,要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 问题四: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问题五:义务和责任关系 根据义务违反产生责任的原理,派生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是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类型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会发现相对于绝对权法律关系的权利责任关系也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因为此时违反义务者即责任主体也特定化了。因此,民事责任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民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⑧。责任与债权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为债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是权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样,债务是义务的一种,属于义务的下位概念,与责任也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此,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是违反逻辑的。也正是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学说这一致命的逻辑错误,学者们始终无法处理日益壮大的侵权行为法与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整合问题。目前我国的民法学者在讨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时,也没有彻底地解决好民事责任、债法总论、债法分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理论和法律概念的位阶理论可以从理论和逻辑上解决好这一问题。 三、三位一体理论视角下的民事责任和私法自治 如前所述,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是有时序性的,实际上,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民事责任关系。而且,相对于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民事责任关系的产生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所对应的是原权利,民事责任关系所对应的是救济权。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原权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救济权才会启动去救济原权利。 尽管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却是十分重要的。法谚有云:“无救济几无权利”。民事权利难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护的必要。民事权利的保护,全在于救济权制度。因此,民法在赋予民事主体原权利的同时,必须配套地赋予救济权。无救济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救济权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民事责任关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还体现在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上。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所有责任的产生都必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无义务即无责任。不以义务存在为前提的所谓“责任”代替“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等等。将来的民法典应当纠正这种不严谨的表述,并且应当对每一类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和义务所对应的救济权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为权利受到侵害时责任的界定提供一个清楚、确定的前提。当然,由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规定时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应当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绝对权,应当通过详尽地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来界定义务人的义务,而对于相对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规定权利来界定义务,或者通过规定义务来界定权利,或者二者并用。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事实上,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义务的规定不甚清楚的情况并非少见,这是导致对某些民事案件的处理欠妥的主要原因。当民事责任关系发生以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正是民事责任制度使国家权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国家强制力对民事关系的干预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种潜在的和规范性的,它只有在当事人即权利主体向国家提起诉讼请求(claim)时,国家才能介入。 问题六:权利和义务的异同点和关系 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问题七: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出处 《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收录了193个联合国成员国现行宪法中译本,全书按照地域分为四卷,分别为亚洲卷、欧洲卷、非洲卷、美洲、大洋洲卷。邮于《世界各国宪法》卷帙浩繁,为了便于读者查阅相关资料,编者对《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立法机构与立法制度”、“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与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宪法实施的保障”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梳理、编辑,推出《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以便于读者科研、科学使用。

多选~属于绝对的民事权利有 A强制性 B债权 C用益物权 D名誉权 E抵押权

第一题选b c d e 民法调整的权利为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不可强制民事相对人。第二题选a d 表见代理一旦成立就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如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怎么理解“绝对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存在的,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

  权利和自由都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的权利或者自由,都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法律也正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这个规则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权益。霍布斯的名言是:“人所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实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经由国家而有之。”“个人的最高义务(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职责,作为国家的好公民。”他说:“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个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说,自由本来是人类的天然状态。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园中的亚当和夏娃。但是,霍布斯又说,根据“自由”的这一定义就会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人的自由不会受到某种限制,无论限制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他说,就连最自由的亚当和夏娃事实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为上帝不许他们吃知识之树的果子。  霍布斯认为属于人性的第二个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认为自私自利确实就是人的本性。所谓人性或人类的“自然权利”即“人权”,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为基础。他说:自私自利来自个体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这种自利意志也是每一个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权利。只要我们承认,任何人都有必要运用自己的能力,保护和维持我们自己的生命,那么自然权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认为,这种权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给予的,它来自“天赋”。(这就是“天赋人权”观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们是人,天生就有保护自己的愿望和可能,而且我们事实上也在这样做。“凡对于生命有益的事情,我们就有权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个概念是自然法。那么什么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义为限制。法,事实上就是对人权的限制。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也就是说,人的天然权利(即人权)由自由和自利来定义,而法律则由“自由”的反义——即限制和约束来定义。人的天赋权利规定我们有权做什么。然而法律则规定我们不能做什么。  由上述概念出发,霍布斯提出了对于近代西方法学和政治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  ####################  自由和权利就是作法律和道德允许做的任何事情.在人类社会中, 生存的其中的每一个人, 都有其可以自由决定作的事情, 也有很多他不能违反规定去作的事情. 法律和道德允许的事情他可以做, 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他绝对不能做, 道德不允许的事情他也不能作.  要保持整个社会的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保证每个人的正常生活和工  作, 保证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和物质财产不受侵犯, 就必须有法律, 就必  须有道德的标准来约束每个人的活动. 因此每个人的活动都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和规范.  绝对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绝对的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随心所欲,  他可以随随便便地去伤害别人, 侵害别人, 如果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都  追求绝对的自由, 那么我们所有的人都会随时随地受到侵害.  绝对自由将个人权利无限制放大, 放大到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财产.  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就意味着他人的自由被剥夺. 他人的生存权利和物质  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社会的利益, 保证每个人的权益, 从古到今, 人类社会制定出许许多多的法律, 制定出许多的道德规范来约束每个人的活动.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 每个人也没有可以追求绝对自由的权利.  因此我们每个人作任何事情, 都要内心衡量这样作是不是法律允许,  是不是不违反社会的道德准则.

绝对权利转让税和房产税的区别

两者区别如下:1、根据华律网资料显示,绝对权利转让税,对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市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2、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海岛大亨3:绝对强势——绝对的权利

不论哪个场景,大家应该经常遇到的是没钱没钱没钱!!反叛!然后是侵略。其实这里面有其隐含的规律,这3个是最主要的问题。先说最有用的,首先要解决政治路线,并没有什么法令或选项,而是你的发展思路,是资还是社,资:高档楼房,学校,酒吧,大学,小洋楼,报纸。社:低档公寓,诊所,农场,军营,武库,警察局(好像是中性的)。-----明白了吧,这个是最核心的东西。资的东西合适,就会得到国内资本主义者的支持,就算与US关系到0,US也不来侵略。社这方面我相信大家都没问题,USSR总是100,发展低档公寓诊所开矿开农场,造兵工厂等这些都是大家一开始就喜欢搞的,比较拿手,所以老大哥不常来侵略。叛军是因为失业率高,经验是10%以上就出叛军,可以用建筑所,物流所,伐木场,解决失业,没有失业人才,叛军哪里会有那么多?咱说挣钱------开局,要按照指示,一个一个建,但是并不是全部照搬,比如外交办公室就不需要,顺序为,农场:建在建筑所周围,总统府旁边也行。餐馆:在楼房旁边。低档公寓:在建筑所后面一个就行。市场:也在市中心。好了,就可以开始了,有的时候会提示建中档楼房---咬牙也要建,资本主义啊。然后等着,亏些钱,一个月亏一两百没什么,千万不能涨工资,---------------即使到了后期,工资涨到20,一年要花20w,吃不消的。木场:要注意失业率,在经济那个表里。失业率最好是2-4个,是零的话人工就已经不足了,超过会如何?如果有30,持续一年,就离革命不远了。如果没有失业人员,万不可建木场,会造成别的地方人工不足。用木场控制失业率很好,因为用人多,可以调整,右键点厂里人。2次。。建停车场:位置最好在居民区附近,港口、农场也可,先不要多建,以后再说。再建一个低档公寓,开一个农场,建诊所。这个时候应该,注意,是应该,可以平稳发展,过上个一年再说教堂,教堂一定要建,虽然刺杀没什么事,但是对整体的happyness和respect都没有好处,不要理会各种建议,要矜持。。。等到年底,美苏的援助就快来了。。。。美国给的少?---这些帝国主义!---那就建一个PUB,工资千万不要随便调,要达到加勒比平均工资,想要发展基本是不可能的。后期调工资也要一块一块的调,比加勒比平均工资低20%的地方差不多就该罢工了。--------------有个游戏提示说,像我们这样的小国家,电力这类时髦的玩意是没有用的。太对了,为了电力,你要建高中,建大学,要出5个大学生来操作,每年的花销要10几万,没有金矿和旅游我看还是算了吧。旅游建筑:这个比较好,最好有旅游资源,想搞旅游就得少伐木,失业率低的时候搞旅游,要先搞的旅游码头,然后不要建hotel,不合经济规律。。。建最小的那个就行,营运起来,每个一个月1000多,搞2个,就基本平衡了。------------现在经济基本平衡,国内意见很大,没房子住,那也不要管,再盖个中档公寓,苏联老大哥永远是宽宏大量的,就是美帝国主义不好搞,建高中吧,有好处,工人效率会提高,要过几个月到一年,高中需要从海外雇老师。-------有人暗杀,不要理会,杀不死的,选第三个选项,谁也不要得罪。(经查:搞暗杀的就是民族主义者和宗教分子,者项respect高于40就没有暗杀了)宗教respect:提升可通过建天主教堂,增加牧师,报纸word of god,总统视察教堂。民族主义者respect:涨工资,关移民,只要谈么不满意就普遍涨一块钱工资,然后随便移民。----------这2个必须至少在竞选演讲中照顾一个。。。有人仔细听过演讲吗》。。。讲得真好。。。。政府建筑:最需要的移民办,2个农场2个伐木就该建,实行开放政策,有一个员工就行,幸运的话,建了高中,就有人才了。人才们就去教堂啊,总统府啊,留校当老师啊什么的,没有工厂的时候,老师太多是一种浪费,可以减几个,还有通常军队不是太满意,高中就教军事吧。这个时候失业率应该很高了,有点钱,赶紧,不然这些人没事就打游击去了,建2个木场,或者农场,实在不行就在靠产品区的地方建物流所。开始有点钱了,别想挣大钱,每次卖的东西,出口,也就10000多,就行了,还是基本平衡。负的没关系,别超过15000,要靠援助,老大哥不高兴就建抵挡公寓,美帝不高兴就中档公寓。在政治一栏有美苏的关系,低于5%就要小心了。美帝又在闹侵略了,赶紧建那个娱乐设施,挺大的像音乐厅似的,反正不亏钱,亏就亏,一点点,造别墅,先来2个,只要有人住就不亏,美帝不来,什么都好。我试过了,靠开发房地产,盖房子,即使都住满,也挣不了几个钱,不像现实。搞旅游:不搞白不搞,最简陋的那个旅馆最挣钱,搞他10个,就很发达了,但必须远离伐木、农场、矿山、居民。再搞几个景点,基本可以经济腾飞了。选hotel,岛上有特别绿的地方就发财了,那就建电站,搞特别豪华的酒店,每个一年能挣好几万,像金矿一样。关了的伐木要注意,给这些人安排一些活,农场,或者物流,不然搞个朗姆厂,一下十几个人。银行:必须来一个,有一个工厂以后,花点钱,雇人都值,一来美帝和国内资本主义者高兴,二来可以省建工厂的钱,盖4个工厂,建银行的钱就回来了;三来还可以往瑞士银行账户踹钱,实在不行再offshore,只不过减少一些成本,打平都很难。法令:建筑许可可以增加个人账户,大发展之前,实施,要有3个银行的话,利国利民又利己。选举情况不利就实行社保,再不行就降税。工业建筑体系:要到很后期建才合适,开始如果伐木没有拆除----为发展旅游,可以考虑锯木场和家具厂,有金矿一定要搞首饰厂,有烟草可以搞雪茄厂,不建议早期发展工厂是因为物流体系承受不了(除了金矿),也没有那么多工人。工厂嘛,如果搞,就必须挣大钱。大概的概念是2个烟草支持一个雪茄,3个糖农,支持一个朗姆酒厂;一个金矿支持一个首饰厂,好像一个鱼码头加一个咖啡,就可支持罐头厂;一个伐木支持一个锯木厂;一个锯木场支持一个家具厂;厂房集中的地方附近要有物流(一个不够),公寓,别墅,餐馆,PUB,天主教,市场。商业码头:有的岛屿可以建2个到3个,注意找地形,很爽,分担物流压力。码头工人很喜欢PUB,MD,船进港了还要去城里泡PUB,所以,餐馆PUB在港口要先建,还有简易房。布局:很重要,很重要,这不是模拟城市,不必要要形成市中心,不过还是要有个差不多的中心,交通问题很麻烦,总统府周围,可以有些房子,不要太多,工人上班在城外,花时间不说,停车场受不了。码头处要有,楼房,市场,PUB,农场多的地方要盖楼,农场,工厂,矿场集中的地方都要有物流所。建筑中心:一个就够了,远处发展开发区再多建一个。大选:一是承认问题,二是找到respect最低的人群表扬一下,三是做个承诺,也是对respect低的人群,再搞点舞弊,基本是可以连任的,实在低的话,还可以兑现一个承诺,当然是按计划要建的东西,就先承诺一下。还是不行的话。。。。可以不选举嘛,当然是权宜之计,而且要看失业率高不高。。高的话最好不要。报纸:搞的时候也是捉襟见肘,就这么多钱,不搞不行,游戏的建设建议出来以后,过几个月就该建,不然美帝要侵略的,建在居民集中的地方,如果不是为了增加respect,还可以买报挣钱,3000多吧,不挣白不挣。电视台:到了能搞电视台的时候,基本已经是后后期了,没什么大用,播BBC增加些自由,别的我看还是算了。还说一下布局,如果港口离市区远的话,就发展港口开发区,同样,农场或工业区的开发区里,城里有的最好都有,别让工人来回乱跑。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1、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2、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3、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2、义务,“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扩展资料: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利

绝对大股东的权利

法律主观: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是,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等。绝对控股股东是控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或者其股份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怎么理解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化

我的理解是:因为权利太过于集中,权利的诱惑力最大,影响最广,故引起思想转变,导致绝对的腐化。

权利和义务的名人名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洛克)   ●接受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人的标准(史密斯)   ●有妻室儿女的人,行动自由就受到限制,从而成为命运的人质(培根)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掌舵的准备(挪威)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责任不论大小,件件都要负到   ●越受器重,责任越大(西塞罗)   ●站岗时时睡大觉等于叛变投敌(埃·伯克)   ●空身的撵不上挑担的   ●履行职责会使我们幸福,违背职责会使我们不幸(丹·韦伯斯特)   ●不尽责任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的混乱;不重视伦理的个人 生活,只能是对人性的蔑视(池田大作)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麻烦问下在法律中有没绝对的权利或义务,就是只有权利没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权利

很多权利都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如所有权、物上请求权、排除妨害权、起诉权等。《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绝对权就是权利在行使上没有限制的权利,其最典型代表为物权。

A.错 绝对权是对世权 是要求世人的不作为,不是权利在行使上没有限制的权利.比如物权是绝对权,但是在行使上是有限制的,如受到相邻权的限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ue004   1.权利的概念{一般掌握}   (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   ①自由说。②范围说。③意思说;④利益说;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⑥法力说;⑦资格说;⑧主张说;⑨可能性说;⑩选择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重点掌握}   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一般掌握}   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重点掌握}   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般掌握}   ①“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ue004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1)个人权利义务 (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 (3)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ue004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ue004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ue004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ue004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ue004   「题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一/2)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权利的要素ue004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既然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那么权利就是绝对的,别人无权干涉。请为这样的观点对吗?为什么?

不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是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的权利,才是别人无权干涉的,如果你的基本权利无限制的滥用,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简述人生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 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 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智慧财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简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范围很广。 公民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其中包含的内容很多,如人身权中有人身自由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等很多。财产权中有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等等。 公民的义务有保护国家统一、保护领土完整等等, 具体参照《民法通则》 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义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二是, 不要报酬的。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但是,人们对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却并不一致。 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互相对应、 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原意相去甚远。根据我个人的管见,马克思的格言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因而,其用意并非是要指出权利与义为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事实。相反,它是一个与事实无直接关系的关于价值的陈述,意在阐明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的、合理的。事实陈述回答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陈述回答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把一个价值陈述当做事实陈述去解读,在理解上就难免南辕而北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如果这句话所要说明的仅仅是这样一种事实:权利和义务总是互相对应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郑重其事地把它宣布为一种指导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因为:第一,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了解并理解这一点;第二,也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一常识,连封建领主都会承认,主人的权利对应着奴仆的义务,奴仆的义务对应着主人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第三,订立规则的立法者无论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妨碍权利与义务互相对应、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事实关系。显然,这种奇特的立法原则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如果把马克思的这句话当作价值陈述来解读,其涵义就十分清楚了。马克思在章程式言的一开头就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在序言结尾处又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宣布为制定规则的基本原则。这说明,格言的真正意图在于阐明,根据工人阶级的价值准则,在一个合乎理想的社会规则体系中,权利和义务应当保持何种关系。换言之,它回答的是立法者应当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不是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如何相互联络的问题。 马克思这句可为法式的格言表达和包含着一种重大的法律价值观,它至少有以下四点基本的意思: 第一,特权不是权利。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象等级制度中那样,使一些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这种权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权利。权利在本质上意味着某种正当性,而“无义务的权利”则因失去了正当性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它异变为一种不正当的特权,因而,人们的理由不再把它当作权利来看待。在这里,如果把“没有义务的权利”当作事实陈述来解读,它就是一个与事实明显相悖的错误陈述,因为事实上有“无义务的权利”,等级特权就是“无义务的权利”。不过,真正发生错误的不是作出陈述的作者,而是误解了作者的读者,这再次说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一个价值陈述,它不过是向人们宣告,根据立法者的价值标准,“无义务的权利”仅仅是不正当的特权而不是权利,它是不值得人们予以尊重的。 第二,特权不能产生义务。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指的是立法者在订立规则时,如果使一些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么,这种义务也就不再是真正的义务。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样,“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当作事实陈述来解续,因为事实上确实有“无权利的义务。”等级制度中作为社会多数的下层群众(如农奴)就承担著沉重的“无权利的义务”,当时的立法者所以要向他们施加这种义务约束,其目的就在于保障“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作为一个价值陈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是在向世人宣告,根据立法者的法律价值观,为保护特权而设定的“无权利的义务”是不正当的,这种义务因其来源的不正当——它来源于特权,是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而难以成为真正的义务,因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要求别人去履行这种义务,相反,拒绝这种义务的行为有着充分的理由。 第三,真正的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一句否定式的价值陈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什么做法是应当避免的。但是,作为一种立法的指导原则,仅仅指出什么是不应当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肯定的形式向立法者表明应当如何安排权利和义务。所以,这一格言实际上是用否定的形式表达了一种肯定的思想。当它否定的特权是权利的同时,也包含着对权利是什么的回答。我们由此作出下述推论也许不致于违背了陈述者的本意:“无义务的权利”所以不是权利,是因为它体现了法律上差别对待的精神,从而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并异变为特权,因此,要使权利成为真正的权利,就必须使之成为《共同章程》开头所说的“平等的权利”,这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要坚持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结论就是:特权不是权利,也不值得尊重,平等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才应予尊重。 第四,平等的权利才产生义务。既然为适应特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义务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因而不成其为义务,那么,如何设定义务才会使之具有合法性?什么样的义务约束才是人们应当服从的呢?实际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否定式陈述已经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回答:义务不能来源于特权而只能来源于权利,正是为了使人们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立法者才有理由把普遍的义务平等地施加于每个主体身上。如果说“无权利的义务”是来源于并服务于不正当的特权,因而它完全违背了现代的法律价值观,那么,真正的义务则应当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它来源于并服务于平等的权利,也只有这种平等的权利所要求的义务,才是我们的法律所承认、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例如,宪法从总的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部门法律从某个方面规定公民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把对统治阶级有利和合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范。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络,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物件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简述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其权利和义务按照我国《律师法》有关规定,概况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的权利;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5、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你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俱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义务是用来增强权利的工具,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鼓舞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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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利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击免费下载:内容预览:传说中,四季女神与人类孕育了一个美丽的女儿,母女俩过着于世无争的快乐生活,直到冥王遇见了这位漂亮的姑娘,并且深深地爱上了她,于是他执意把姑娘带回了冥界。可怜的姑娘多么想回到母亲的身边,可是,当冥王同意她重返人界时,她突然发现自己已经无法自拔地爱上了冥王,于是在离开之际,她向爱人承诺在三天之内回冥界。冥王等啊,等啊,一天,两天,三天过去了,她却仍没回来。冥王以为姑娘欺骗了她,发了疯似的来到了人界进行了疯狂的杀戮。直到某一天,冥王终于在人界找到的他的爱人,只是姑娘已经失去与他的记忆,当看到双手染满血腥的冥王时,姑娘手持利剑冲了上去--冥王没有还手,就直直地倒了下去,姑娘看到那似曾相识温柔的眼神,猛然间所有的记忆如潮水般涌来,悲痛万分的她捡起地上的剑刺向的自己的心脏----;林风越是有着先天性心脏病的小女孩,在一次意外的携持事件中得到了来自异界的奇异魔法石,得到了威力难以预计的“暗之力”。……

司考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如何理解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1.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8)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2.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是出自谁的名言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2-1902):“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原句是:Power tends to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合同权利是绝对权利还是相对权利?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利,因为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

什么是绝对权(对世权),指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什么意思啊。。。各位亲们,帮帮

对世权是相对于对人权来的,对世性指的是可以排除一切人干扰而自由处分的权利。对比相对权来理解。比如债权就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给付。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相对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力义务的区别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主要义务主体。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有人承担义务。相对权和绝对权对权利人来看没什么显著区别,但义务人就不同了,绝对权针对的是不特定大多数的主体,具有对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权和人身权利,例子:你享有对你手机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否则就是侵权。相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债权,拥有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子: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

法学中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依据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2、私权以其效力所及之范围为标准而分类,可分为绝对权及相对权。绝对权者,对于一般人请求其不作为之权利也。举凡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准物权及无体财产权皆属之。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之不一定,与权利本质在于不行为。相对权者,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例如债权是。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之行为,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为一定,与权利本质在请求为一定行为。虽然,在从来区别绝对权及相对权者,多谓绝对权乃一般人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之权利,故称前者为对世权,后者为对人权。不知纵属相对权,一般人亦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此种区别,殊欠充实。但应注意者,在相对权,一般人虽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然此义务之存在,乃相对权之结果,而非相对之本质;反之在绝对权,其一般的义务之存在,则为绝对权之本质,而非绝对权之结果耳。――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1页。3、民事权利依权利人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世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4、 依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传统学说认为对债权人的权利也不得侵害,但在债权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抗侵害人,只能在事后请求侵害人承担责任。后来学说上有所改变,即在一定情况下(需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可以之间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5、 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谓为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对抗之人范围也。基于此范围,普通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有谓之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有谓相对权为要求特定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绝对权为要求一般人不行为之权利。亦有称之为对世权与对人权。通说谓人格权、物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然此类分类不甚彻底。要之,绝对权相对权之分类,可归纳如下:或以义务人为标准,而分为有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直接义务人与间接义务人之权利,有全无义务人之权利。或以性质为标准,而分为有不可侵犯性与排他性之权利,有只有不可侵性之权利。――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页。6、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但新近学说有否认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别之趋势,主张债权于受第三人侵害时 ,亦可向之主张损害赔偿。因此认为债权亦有对世性。……本书认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应当维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3页。7、权利以其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故又称为对世权。――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8、依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系指,在不违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每个人均尊重其权利,并得向任何人主张。支配权皆是绝对权,如物之所有权。故物之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遭无权占有或侵夺时,得索回其物,并可对任何影响其享用所有权者(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相对权系指,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权利之效力也仅及于特定人者。典型的例子是债权。物权化的债权-混合形态之权利:在前述两种典型的形态之外,尚有所谓混合形态的权利misch-formen,例如由于对土地之预告登记,而使债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Kauf bricht nicht Miete,使行动物权在一定条件下,有对抗第三人(买受人)之效果。不过此种混合形态的权利系属例外,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的原则性意义并无变更,而(台湾)民法第二编债编与第三编物权编的区分,仍以此区别为基础。―-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2页

受教育权是绝对权力还是相对权利

受教育权是绝对权力。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根据对人类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基本权利可分为绝对性权利和相对性权利。绝对性权利是指不可克减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和限制,比如人的尊严、精神自由等。其他基本权利为相对权。教育(Education)狭义上指专门组织的学校教育;广义上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拉丁语educare是西方“教育”一词的来源,意思是“引出”。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根据学校条件和职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进行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授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以提高实践能力,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事物。人在其中,慢慢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到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思维,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教育又是一种思维的传授,而人因为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又有着另样的思维走势,所以,教育当以最客观、最公正的意识思维教化于人,如此,人的思维才不至于过于偏差,并因思维的丰富而逐渐成熟、理性,并由此走向最理性的自我和拥有最正确的思维认知,这就是教育的根本所在。教育也是一种教书育人的过程,可将一种最客观的理解教予他人,而后在自己的生活经验中得以自己所认为的价值观。教育,是一种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

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主要义务主体。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有人承担义务。相对权和绝对权对权利人来看没什么显著区别,但义务人就不同了,绝对权针对的是不特定大多数的主体,具有对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权和人身权利,例子:你享有对你手机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否则就是侵权。相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债权,拥有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子: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

绝对权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一、哪些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质。民事权利 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二、物权的分类有哪些(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 相邻关系 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六)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七)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八)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三、物权的效力有哪些1、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从上述可知,绝对权就是对世权,除了自己他人都不能主张的权利,典型的绝对物权就有所有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哪些权利属于绝对权

法律主观:一、所有权是否属于绝对权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绝对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二、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所有权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明确财产的属于权。若是需要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在分别行使什么权利,谁是实际老板?

一、董事长1、一般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承担主席、主持、召集人等职能,但在中国公司法的框架下,董事长的法定权力其实和其他董事差不多是一样的,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只有一票。2、由于董事长有召集董事会等程序上的权力——这种程序上的权力是其权力超出一般董事的地方。3、当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的时候,这名执行董事通常在名片上也印制成董事长。这里的董事长,其实是以一人而行使董事会的权力。4、董事长的权力其实往往不在于这个职衔本身,而在于其常常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国企的董事长的权力可能很小,就是这个道理。二、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总裁和总经理在《公司法》里都是“经理”,要说不同只是看不同公司的喜好。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聘/委任,并向董事会负责;其职权范围在公司法里都有,主要三方面:经营事务: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事务;建章立制:制定具体的公司经营规章;人事任免:所有公司高管以下(不含高管,高管一般指副总级别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权。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2、董事长和总经理权力大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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