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审计和评估业务可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吗?是否有相关的文件?

不是的。法律上是不可以,要分别聘请,但是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再重新注册别的评估师事务所,法人不一样。运作审计(作业审计):检讨组织的运作程序及方法以评估其效率及效益;履行审计(遵行审计):评估组织是否遵守由更高权力机构所订的程序、守则或规条;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企业或团体的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一般由独立会计师进行。主要优势:监督与再控制企业由于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务日趋复杂等使得企业高层很难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需要专门的监控机构对企业的以上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达到其控制企业的目的。内部审计不仅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还要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以后工作绩效的建议。

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异同点是什么?

  资产评估与审计虽同为专业服务性质的活动,但双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为:x0dx0a  1、审计是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背景下产生的旨在对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做出事实判断,具有明显的公证性特征。资产评估是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适应资产交易,产权变动的需要,旨在为委托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被评估资产做出价值判断,具有明显的咨询特征。x0dx0a  2、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地贯彻公证、防护和建设三大专业原则,而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则必须遵循供求、替代、贡献、预期等基本经济原则。x0dx0a  3、审计工作是以会计学、税法及其他经济法规等知识为专业知识基础,而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基础,除了由经济学、法律、会计学等知识组成外,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x0dx0a  4、审计主要是对会计报告的审计,审计对业务的处理标准与会计是同一的,而与资产评估却是大相径庭,例如市场价值与历史成本等。x0dx0ax0dx0a  完全来划分评估和审计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这只是2种有大量重叠交叉而又有各自不同的方法,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达到组织的目标。 首先从定义上看,评估,就是评价估量,首先你需要评价对象,其次,还要将这种评价量化,比如安全评估就将风险对资产的影响结果作为量化的表现手段。而审计,则主要聚焦在评价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等。x0dx0ax0dx0a  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这样,就使评估与审计结下不解之缘。

鼠标CPI和DPI是什么?有什么不同?

CPI的全称是CountsPerInch,意思是光电鼠标在每英寸长度上的采样精度。光电鼠标的主流分辨率是400CPI,即每移动1英寸可反馈400个不同点的坐标,即定位的最小距离是1/400英寸(约0.0635毫米)。DPI表示每英寸能识别(或打印)的点数,它最早是衡量扫描仪和打印机性能高低的一项参数。不少人认为CPI更能表现出鼠标的采样精度,但实际上这两者并无太大的区别。现在的鼠标厂商一般都用DPI来标注产品的分辨率,该值越高,说明鼠标的精确度也就越好。

58同城如何个人认证

联系官方认证 1.首先打开58官网,然后在上面选择登录账号。如果您没有帐户,请先点按“注册”,然后按照提示完成注册,然后再登录。2.找到顶层VIP中心旁边的“我的58”,点击进入然后看到下面的“安全设置”,打开。3.接下来你会看到各种各样的认证方式,比如邮件认证、手机认证、实名认证、营业执照认证等认证方式。4.邮箱认证和手机认证相对简单,输入相关号码即可。这里先说一下实名认证和营业执照认证。实名认证主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上传你的身份证原件照片。5.营业执照认证需要您在自己的执照上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照片,系统审核后认证完成。58同城是一家分类信息网站,2005年12月12日成立于北京,2013年10月31日正式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同程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覆盖各个领域的生活服务平台,涵盖招聘、房产、汽车、金融、二手和本地生活服务等多个领域。在用户服务层面,既是信息交互平台,又是一站式生活服务平台,同时逐步为商家建立全方位的营销解决方案。

效益审计和绩效审计有什么不同

就我国而言,经济效益审计是80年代末的提法,到90年代绩效审计的概念较多运用起来。实际上既是我国审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我国由以企业效益审计为主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领域。 绩效型审计的术语使用问题,1986年4月在悉尼召开了最高审计机关第十二届国际会议,“绩效审计”列入了正式议题。会议建议以“绩效审计”这一术语统一各种有关绩效型审计的名称,并在最后会议文件《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正式使用了“绩效审计”这个叫法。因此就国家审计机关而言,开展的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公营企业的审计,因此采用绩效审计术语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叫法。如果研究中西方绩效审计区别,有以下五点:(一)审计范围比较。  西方国家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是迫于外界压力和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我国是法律直接赋予审机机构这种权力。所以,我国更侧重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审计。理论研究也一样,对行政单位的绩效审计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只是刚刚起步。西方国家强调一事一审,满足议会需要,我国则侧重宏观绩效审计,强调要满足政府对宏观调控的需要。(二)审计标准比较。 西方国家政府绩效审计发展亦较为完善,大都制定有详细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美国会计总署的出版物《政府组织、项目和职能部门审计准则》1981年修订本中,制定了七条公共部门绩效审计测试与评估准则,对难以量化的标准,建立了“优先实践”概念作为衡量标准,并实行“金额化”法。澳大利亚制定有详细的绩效标准,包括工作绩效、生产率、使用率、设备和职工允许空闲的时间等标准。而我国除《审计法》中提到效益审计概念外,审计署关于绩效审计的系统规定还在研制中。(三)审计方法与手段比较。 西方国家在绩效审计中十分重视质量分析方法及决策模型研究,广泛利用各方面专家的工作。审计手段上电子计算机的运用十分普遍,不仅对电子计算机系统本身进行审计,也将计算机运用于审计计划、管理、计算、审计数据库等方面。而我国以计算机技术为中心的金审工程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实践应用中仍大量采用传统方法如统计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图表法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进行绩效审计,电子计算机主要用来归集数据,审计软件包很少。中外的绩效审计仍是一个手工化的劳动密集型过程,审计自动化都是当务之急。 (四)审计人员结构比较。  西方国家在绩效审计的发展过程中大都形成了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美国审计总署有工作人员5 200人左右,其中除约2500人的会计师外还有约1 500人的经济师、律师、工程师、数学家、电子计算机专家等。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是绩效审计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前提之一。而我国审计人员主要是“财会型”人员。现在大部分的审计机构人拥有一定数量的审计、财务和会计人才,而其他的工程、经济类专业人才很少,甚至没有这类人才。(五)我国绩效审计是先由政府审计推动,并且与政府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中的绩效审计几乎是一片空白。而西方,绩效审计则首先由内部审计中产生,其后被民间审计、政府审计借鉴,并在政府审计中得到广泛的发展。所以,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更加任重而道远。可以阅读《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历程研究》一文

同花顺高送转概念在哪里查看?

进同花顺网站首页,“软件下载”下面的数据中心,财务/高送转 里可以查看,公告日期、是否分配、送股(每10股)、转赠股(每10股)、送转总数(每10股)、派息/元(每10股)、预案公布日、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都可以查看。

高送转和已高送转题材概念是一样的吗?可以相同对待吗?

  高送转和已高送转题材概念是一样的,不可以相同对待。  高送转就是把股票的数量变大,比如10变20等,已高送转就是已经分配过的股票,两个概念不一样,一般两个都很热门,未来形式良好值得拥有。  一、高送转  高送转股票(简称:高送转)是指送红股或者转增股票的比例很大。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高送转”后,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公司的股东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而且,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股本扩大,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与送红股将摊薄每股收益。 在公司“高送转”方案的实施日,公司股价将做除权处理,也就是说,尽管“高送转”方案使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股价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  二、高送转题材股  高送转行情将成为2010年2-3月份领涨的主力板块,  随着年报披露工作的拉开,具有高送转概念的股票开始了主升浪行情。比如1月份具有10转8题材的禾盛新材(0022900),卧龙地产(600173),大龙地产(600159)等都出现了逆市大涨行情· 其中禾盛新材12月到今年1月前5个交易日涨幅就高达40%。

会计继续教育视同通过怎么办理

会计继续教育办理流程:1、网上预约:登陆所在省份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在“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办理—从业人员”处填写相关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申请人打印1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2、申请:申请人根据预约时间到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及表格;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给予受理;4、审查: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须签名的资料申请人必须签名;5、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6、证件制作与送达:在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人取回证件。扩展资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充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尽量简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续,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同样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继续教育

三个国际货币体系的异同

1、概念不同固定汇率制是以本位货币本身或法定含金量作为确定汇率的基准,各国货币间的汇率基本固定,其波动限制在一定幅度之内的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是一国货币当局不再规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比价和汇率波动的幅度,货币当局也不承担维持汇率波动界限的义务,而听任汇率随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2、特点不同固定汇率制特点是: 决定各国货币汇率的基础是各国金铸币含金量之比,即铸币平价;市场汇率随外汇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铸币平价上下波动;汇率的波动受黄金输送点的制约,相对稳定;汇率的形成是自发的,各国没有专门制订和管理汇率的机构,国际间对于汇率也没有统一的安排和规定。浮动汇率制(1)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变化剧烈(2)有管理的浮动是共性。(3)单独浮动是主体。(4)国际储备货币的多元化。扩展资料:三个要点浮动汇率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浮动,发挥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二是根据经常项目主要是贸易平衡状况动态调节汇率浮动幅度,发挥“有管理”的优势;三是参考一篮子货币,即从一篮子货币的角度看汇率,不片面地关注人民币与某个单一货币的双边汇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汇率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浮动汇率制

三个国际货币体系的异同

1、概念不同固定汇率制是以本位货币本身或法定含金量作为确定汇率的基准,各国货币间的汇率基本固定,其波动限制在一定幅度之内的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是一国货币当局不再规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比价和汇率波动的幅度,货币当局也不承担维持汇率波动界限的义务,而听任汇率随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2、特点不同固定汇率制特点是: 决定各国货币汇率的基础是各国金铸币含金量之比,即铸币平价;市场汇率随外汇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铸币平价上下波动;汇率的波动受黄金输送点的制约,相对稳定;汇率的形成是自发的,各国没有专门制订和管理汇率的机构,国际间对于汇率也没有统一的安排和规定。浮动汇率制(1)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变化剧烈(2)有管理的浮动是共性。(3)单独浮动是主体。(4)国际储备货币的多元化。扩展资料:三个要点浮动汇率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浮动,发挥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二是根据经常项目主要是贸易平衡状况动态调节汇率浮动幅度,发挥“有管理”的优势;三是参考一篮子货币,即从一篮子货币的角度看汇率,不片面地关注人民币与某个单一货币的双边汇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汇率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浮动汇率制

会计学与财务管理的异同点在哪里?

一、会计学和财务管理的区别1、定义不同:会计学:是指以资金形式,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监督和参与决策的工作。财务管理:是指运用管理知识、技能、方法,对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分配进行管理的活动。2、侧重点不同:会计学主要在事后核算,重在“算”。说白了,就是做账,把企业的发票等票据做成会计凭证,再登记入,然后编制报表。主要在事前管理、重在“理”。相比较与会计,倾向于对资金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管理,当然也包括使用后的管理。3、实质不同:会计学其实质是,把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系统的核算一遍,以便报表使用者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企业的各项业务,各项资产的金额,已经本期实现的收益。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学习如何使用企业的资金,如何筹集企业的资金(钱不够花的时候),用完以后,反思下这么用是否合理。4、培养方向不同:财务学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财务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5、主要课程不同:会计学主要课程: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语文、程序设计、管理学、财务管理、运筹学、营销管理、管理信息系统、运营管理、会计软件应用、中级财务会计、成本管理会计、税法、经济法、西方经济学。财务管理主要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初级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学、证券投资与期货、高级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公司财务案例分析、国际财务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审计学、项目评估、税法等。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二、两者的联系(一)会计做的帐以及报表,是财务管理者最重要的数据来源,财务管理分析大部分就是使用报表的数据!(二)学会计的必须得懂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的必须要懂会计。因为,两者很多时候是互补的!(三)目的都是提高企业效益;指向的对象都是企业资金。实务工作中。两者往往相互交叉,不分彼此。但是,两者的职能、内容都是不同的。扩展资料:会计学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的运动。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会计的所有方面,如会计的性质、对象、职能、任务、方法、程序、组织,制度、技术等。会计学用自己特有的概念和理论,概括和总结它的研究对象。会计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既研究会计的原理、原则,探求那些能揭示会计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与概念结构,又研究会计原理和原则的具体应用,提出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反映与控制的方法技术。会计学从理论和方法两个方面为会计实践服务,成为人们改进会计工作、完善会计系统的指南。会计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近代会计的形成及发展密不可分的。在欧洲,早在12~13世纪,意大利的商品货币经济已比较发达,借贷复式簿记已出现于热那亚、威尼斯等城市。121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银行已用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当时人们称这种记账法为“威尼斯簿记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会计学

个人非按揭住房商业性贷款与按揭贷款有何不同

个人非按揭住房商业性贷款应该是一般人讲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与按揭贷款的相同点都是以住房作为抵押的权益进行贷款,或者叫他项权证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与按揭贷款不同:一是住房抵押贷款一般是已经拿到了产权证,而住房按揭一般是还没有拿到产权证。这是最根本的区别二是贷款期限不同,住房按揭贷款一般时间比较长,最长可以是三十年;而住房抵押贷款一般属于中短期贷款,一般不会超过10年三是贷款利率不同,一般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比较低,而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拓展资料: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分类:按揭可以分为现楼按揭贷款和楼花按揭贷款。现楼按揭是指借款人借款购买现楼,而以购得现楼作抵押。楼花按揭是金融机构对购买楼花(尚未完工前整栋、分层或分单元先预售的楼房)的置业者提供的以借款人依据购房合同具有权利为抵押的按揭贷款。购房者办理楼盘按揭的具体程序如下:(1)选择房产购房者如想获得楼盘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3)签订购房合同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4)签订楼盘按揭合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购房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1]

不同年份的投入产出表有可比性吗

没有可比性。由于价格的波动,不同年份当年价的投入产出表可比性较差。

投入产出表按反映作用不同可分为什么

投入产出表按反映作用不同可分为统计投入产出表和计划投入产出表

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其中按融资对象划分的是什么?

金融市场是一种资金融通的综合体系,即是建立在金融商品买卖基础上的融资场所、融资机制和各种金融活动的综合体系。广义的金融市场涵盖间接和直接融资历领域;狭义的金融市场则把存贷业务、保险业务及信托业务等间接融资活动排除在外,只把同业拆借、外汇买卖和有价证券买卖看作金融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的分类1.按期限划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期限长短 短期金融市场又称货币市场,指专门融通短期(一年内)资金的场所。所使用金融工具为货币头寸、存单、票据和短期公债即国库券。长期金融市场又称资本市场,指专门融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的市场。所使用的金融工具主要是各类有价证券,即债券和股票。2.按交割方式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交易方式3.按证券的交易方式和次数可分为初级市场、次级市场。前者即发行市场或一级市场,后者为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交易层次4.按成交和定价方式可分为公开市场、议价市场、店头市场、第四市场。5.按金融工具的属性可分为基础性金融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6.按交易双方在地理上的距离而划分为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区域性的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范围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金融市场可划分为

(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①国际金融市场,由经营国际间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其经营内容包括资金借贷、外汇买卖、证券买卖、资金交易等。②国内金融市场,由国内金融机构组成,办理各种货币、证券及作用业务活动。它又分为城市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①有形金融市场,指有固定场所和操作设施 的金融市场;②无形金融市场,以营运网络形式存在的市场,通过电子电讯手段达在交易。(3)按融资交易期限划分为:①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主要供应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如股票与长期债券的发行与流通;②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如同业拆借、票据贴现、短期债券及可转让存单的买卖。(4)按交易性质划分为:①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是新证券发行的市场;②流通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已经发行、处在流通中的证券的买卖市场。(5)按交易对象划分为折借市场、贴现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市场、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6)按交割期限可分为:①金融现货市场,融资活动成交后立即付款交割;②金融期货市场,投融活动成交后按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付款交割。按照上述各内在联系对金融市场进行科学系统的划分,是进行金融市场有效管理的基础。(7)按交易标的物划分为:①货币市场②资本市场③金融衍生品市场④外汇市场⑤保险市场⑥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8)根据融资方式划分为:①直接融资市场②间接融资市场(9)根据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①债券市场②票据市场③外汇市场④股票市场⑤黄金市场⑥保险市场

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其中按融资对象划分的是什么呢

   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其中按融资对象划分的是( )。   A.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B.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   C.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D.资金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股票发行价与开盘价有什么不同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照样融不到资。因此,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开盘价又称开市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每股买卖成交价格。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采用成交额最大原则来确定开盘价。如果开市后一段时间内(通常为半小时)某种证券没有买卖或没有成交,则取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证券的开盘价。如果某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中介经纪人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促使成交后作为该证券的开盘价。在无形化交易市场中,如果某种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它的开盘价。

EXCEL怎么把一个表里相同项目的不同数据,按项目自动汇总到另外一个表里

你这样的一个数据结构又没有行列标号的,真是晕呼晕呼……估计你是没有办法做好整个一套表的公式设置的哦……现假设二个表的左上角都是从A1单元格开始,则在汇总表的B4单元格输入公式:=SUMIFS("1月"!$D:$D,"1月"!$B:$B,$A4,"1月"!$A:$A,">="&"2019-1-1","1月"!$A:$A,"<"&"2019-2-1","1月"!$C:$C,$B$1)或者是公式:=SUMIFS(INDIRECT("""&$B$2&""!$D:$D"),INDIRECT("""&$B$2&""!$B:$B"),$A3,INDIRECT("""&$B$2&""!$C:$C"),$B$1)应该都可以实现你要的数据汇总

如何把多套excel表格中相同的某一张表格提取出来?

提取工作表SHEET1-SHEET8中的A1值。步骤是:第一步,定义名称。在SHEET9工作表中,点击“公式”、“定义名称”。在“新建名称”对话框中,“名称”设置为如X,“引用位置”输入=INDEX(GET.WORKBOOK(1),ROW(D1))然后在A1中输入=X向下拖公式,就会显示各工作表名称。第二步,提取数据在B1中输入=INDIRECT(A1&"!A1")就提取出SHEET1-SHEET8工作表A1单元格的值。

为了一个喜欢的女同学把两个体育老师干了。 然后被学校开除了 我走的时候她给我了一个反抽和拥抱。 什

反抽是抽你太冲动,自毁前途,拥抱是感动,你为了她被学校开除了,对你有歉疚,还有感动

同花顺浮动盈亏是什么意思

同花顺浮动盈亏是指同花顺账户中持仓的盈亏(包括持仓的股票、基金、可转债等),浮动盈亏=(现价—成本价)*实际持有数量,浮动盈亏在交易时间内都会发生变化,若投资者将股票卖出,还有扣除手续费才是投资者真正到手的盈亏。股票手续费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股票手续费在成交的同时收取,不需要投资者手动计算。【拓展资料】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于2001年8月24日成立,总部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76号德雅花园5幢20号。 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证券信息服务软件、手机证券软件和交易系统软件销售及维护。2021年1月21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20胡润品牌榜》,同花顺以190亿元人民币品牌价值排名第95。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4日。为使公司有更好的发展环境,于2007年5月迁址到杭州高新区。企业由易峥等四个自然人和上海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企业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西安、哈尔滨设立了6家分支机构。公司是专业从事互联网炒股软件的开发、提供炒股数据和财经信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旗下拥有同花顺金融服务网、同花顺爱基金投资网,并推出了一系列形式丰富、独具特色的创新增值服务,深受广大证券公司、股民的欢迎。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财经信息服务商。根据国际权威的全球网站流量统计网站Alexa的统计,同花顺金融服务网在国内财经类网站排名一直稳居前10位;公司曾参与起草证监会颁布的《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网上交易安全委员会唯一的企业委员;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测评,同花顺系列产品在技术层面居同行业首位;公司取得了国内第一张基于PKI体系X.509的SSL安全代理系统证书,是国家密码局指定的密码定点生产单位和密码销售单位。

同花顺里的浮动盈亏包括手续费吗

不包括在内的。浮动盈亏是已经算一部分手续费在里边了。因为买进是需要手续费的,卖出也是需要的。这里边的浮动盈亏 还没有包涵了 手续费、印花会、过户费。同花顺浮动盈亏是指同花顺账户中持仓的盈亏(包括持仓的股票、基金、可转债等)。浮动盈亏在交易时间内都会发生变化,如果投资者将股票卖出,还有扣除手续费才是投资者真正到手的盈亏。同花顺委托交易出现浮动盈亏是账户总体的盈亏情况,当日盈亏是账户当天的变动情况。投资看投资标的,账户的盈亏都是暂时的。浮动盈亏也可以被称为持仓盈亏,一般是指投资人目前持仓的盈亏情况。所谓浮动盈亏表示的是持仓的股票价格随时会变动,盈亏也暂不确定(浮动)的。一旦清仓就不存在浮动盈亏了,那时的盈亏就是铁定的了。浮动盈亏是已经算一部分手续费在里边了的。因为买进是需要手续费的,卖出也是需要手续费的。 所以这里边的浮动盈亏还包涵了手续费、印花费、过户费。计算浮动盈亏的具体方式:计算浮动盈亏就是结算机构根据当日交易的结算价,计算出会员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亏,确定未平仓合约应付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的计算方法是:浮动盈亏=(当天结算价-开仓价格)×持仓量×合约单位-手续费。如果是正值,则表明为多头浮动盈利或空头浮动亏损,即多头建仓后价格上涨表明多头浮动盈利,或者空头建仓后价格上涨表明空头浮动亏损。如果是负值,则表明多头浮动亏损或空头浮动盈利,即多头建仓后价格下跌,表明多头浮动亏损,或者空头建仓后价格下跌表明空头浮动盈利。如果保证金数不足维持未平仓合约,结算机构便通知会中在第二天开市之前补足差额,即追加保证金,否则将予以强制平仓。如果浮动盈利,会员不能提出该盈利部分,除非将来平仓合约予以平仓,变浮动盈利为实际盈利。

定量宽松和扩张性货币政策有什么不同?

定量宽松,就是指利率接近或者达到零的情况下,央行通过购买各种债券,向货币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的干预方式。与利率杠杆这一“传统手段”不同,定量宽松一般只在极端条件下使用,因此经济学界普遍将之视为“非传统手段”。扩张性货币政策是货币政策的一种,通过提高货币供应增长速度来刺激总需求,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利息率会降低。因此,当总需求与经济的生产能力相比很低时,使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最合适。货币政策调节的对象是货币供应量,即全社会总的购买力,具体表现形式为:流通中的现金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流通中的现金与消费物价水平变动密切相关,是最活跃的货币,一直是中央银行关注和调节的重要目标。货币政策是涉及经济全局的宏观政策,与财政政策、投资政策、 分配政策和外资政策等关系十分密切,必须实施综合配套措施才能保持币值稳定。货币政策分为扩张性货币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省直考区和其他考区有什么不同

省直考区是省注协直接负责组织的部分,而其他考区是各自财政部门组织。比如山东省注协有它负责的考区,济南市的财政部门也有自己的责任考区。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听说致同入选山东注协《典型案例集》了,是真的吗?

是真的。在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2021年度“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中,致同青岛办公室(以下简称“致同”)参与担任管理人的“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作为典型案例被纳入《典型案例集》。致同通过:1、设计小额债权清偿方案、二次补充分配等方式提高债权人综合受偿率;2、邀请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重大事项研究确定过程等举措,成功破解重整计划表决通过难题;3、通过网络技术召开债权人会议、发布通知公告、与意向投资人谈判磋商、公示职工债权,成功破解疫情及舆情难题;4、通过审计分析、专项调查和解释沟通,成功破解利益相关方对敏感问题不断质疑的难题,有效避免了负面舆情的发生;5、通过申请继续经营,成功破解维护生产经营稳定难题,确保职工、供应商和销售客户等群体稳定,为重整计划后续执行提供有力支撑。

金融学 金融工程 经济学 这几个专业有什么不同 前景怎么样 以后可以从事什么样的职业

【热心相助】专家建议学金融学,热门专业分数高。1.金融学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 金融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金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综合判断和创新能力,能够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大地方金融机构工资待遇都很好就业广。2.金融工程搞工程、风险评估、投资测算、预测计算模型等。3.经济学太宽泛,分宏观与微观、国际与国内等等,重理论祝您一切顺利、万事如意!

会计初级考试成绩单比考试成绩查询不同步的吗?

题主是否想询问“2023年初级会计成绩单和考试成绩是统一出吗”?是。根据查询初级会计考试官网可知,2023年初会成绩在2023年6月16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发放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当地考试成绩、咨询电话跟电子邮箱,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成绩查询。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实行中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同样可以背书转让????

记名提单不得背书转让,指示背书可以背书转让。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一般情况下,指示提单是要收货人背书后才能提货的。记名提单只能是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故银行不愿接受这种提单作为议付证件,因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使用。不记名提单在提单的收获栏内不填写收货人或是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或只填写“来人”字样,可不用任何背书就能将提单转让或是提取货物。因而安全性极差,帮在实际业务中不使用。指示提单在提单收获栏内要填写“凭指定”,“凭发货人指定”,可以能过背书转让给他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使用较为普遍。商务概念的提出是改革的产物,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贸易部——商业部、外贸部——内贸部——内贸局——商务部。是内外贸一体化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背书这两字怎么理解..提单保函跟提单背书是相同的意思吗?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海运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背书是在有关单证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盖章的票据行为。提单保函跟提单背书是相同的意思。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扩展资料:注意事项: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ORDER则由SHIPPER背书:如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灌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其它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单背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函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过桥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并购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过桥基金则投资于过渡期的企业或上市前的企业。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主要的区别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合同中建设规模怎么填写

一般来说,合同中的建设规模只需要填写建设工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投资总额即可。按照规定,建设规模一般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资总规模,亦称生产规模。详细点来说,主要就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等。只不过合同中不需要写的这么多便是了,基本只需要以上的三点,除非有特殊要求。扩展资料: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参考资料:施工合同_百度百科

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证的建设规模可以不同吗

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证的建设规模可以是不同的。建设用地规划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它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土地用途、性质及容积率等。这个证书通常由相关政府或其指定的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其主要内容包括用地使用者、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用地位置和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规划要求等相关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证则是在确认土地使用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法律确认。它主要是确保工程建设的各项指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位置、用途、高度、面积、结构、材料等。这个证书通常由相关政府或其指定的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用地规划要求、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因此,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证的建设规模可以不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规划审批和实际建设的需要,这两个证件的建设规模可能会有所差异。

建筑面积和建设规模的概念有什么不同

建筑面积和建设规模的概念不同点:(1)建筑面积亦称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2)建设规模:一般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资总规模,亦称生产规模。详细来说,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等。扩展资料:建设规模亦称“投资规模”。国家为形成新的固定资产而花费的资金总额。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效益。如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能力、铁路和公路的总长度等。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 凡属基本建设,不管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2) 全国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建设规模,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财力平衡的可能拟订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是由专门从事测绘活动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来测量认定,只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同时国家对测绘成果实行汇交验收制度。测绘单位的产权登记测绘成果是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认可的房屋测绘成果数据,包括房屋总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测绘数据成果,也是权属登记中心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重要合法依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规模

债券有何分类?不同债券的特点有什么不同?

债券种类不同方式划分按发行主体划分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国债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又被称为“金边债券”。除了政府部门直接发行的债券外,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这种债券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中国历史上发行的国债主要品种有国库券和国家债券,其中国库券自1981年后基本上每年都发行。主要对企业、个人等;国家债券曾经发行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这些债券大多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基金等定向发行,部分也对个人投资者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利率基本上根据银行利率制定,一般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率较高时,国库券也采用保值办法。2.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我国金融债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誉。债券3.公司(企业)债券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际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赢利能力等。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投资对象。按财产担保划分1.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是以企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抵押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动产抵押债券和证券信托抵押债券。以不动产如房屋等作为担保品,称为不动产抵押债券;以动产如适销商品等作为提供品的,称为动产抵押债券;以有价证券如股票及其他债券作为担保品的,称为证券信托债券。一旦债券发行人违约,信托人就可将担保品变卖处置,以保证债权人的优先求偿权。2.信用债券信用债券是不以任何公司财产作为担保,完全凭信用发行的债券。政府债券属于此类债券。这种债券由于其发行人的绝对信用而具有坚实的可靠性。除此之外,一些公司也可发行这种债券,即信用公司债。与抵押债券相比,信用债券的持有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因而往往要求较高的利率。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发行这种债券的公司往往受到种种限制、只有那些信誉卓著的大公司才有资格发行。除此以外在债券契约中都要加入保护性条款,如不能将资产抵押其他债权人、不能兼并其他企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出售资产、不能发行其他长期债券等。按债券形态分类1.实物债券(无记名债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卷相对应,简单地说就是发给你的债券是纸质的而非电脑里的数字。在其券面上,一般印制了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其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实物债券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券,很多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法规对实物债券的格式予以明确规定。实物债券由于其发行成本较高,将会被逐步取消。2.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我国从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具有类似储蓄、又优于储蓄的特点,通常被称为“储蓄式国债”,是以储蓄为目的的个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方式。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可记名、可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与储蓄类似,但利息比储蓄高。3.记帐式债券记帐式债券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以电脑记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我国通过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就是这方面的实例。如果投资者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所以,记账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记账式国债购买后可以随时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流动性较强,就像买卖股票一样,当然,中途转让除可获得应得的利息外(市场定价已经考虑到),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益(不排除损失的可能),这种国债有付息债券与零息债券两种。付息债券按票面发行,每年付息一次或多次,零息债券折价发行,到期按票面金额兑付。中间不再计息。由于记帐式国债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交易效率高,成本低,是未来债券发展的趋势。按是否可转换划分1.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券,它具有债务与权益双重属性,属于一种混合性筹资方式。由于可转换债券赋予债券持有人将来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因此其利率通常低于不可转换债券。若将来转换成功,在转换前发行企业达到了低成本筹资的目的,转换后又可节省股票的发行成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公司应同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和发行股票的条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是指能够转换成股票的企业债券,兼有股票和普通债券双重特征。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转股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后,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所持的可转券按股价转换成股票。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是年均利息对票面金额的比率,一般要比普通企业债券的利率低,通常发行时以票面价发行。转换价格是转换发行的股票每一股所要求的公司债券票面金额。2.不可转换债券不可转换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又称为普通债券。由于其没有赋予债券持有人将来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所以其利率一般高于可转换债券。按付息的方式划分1.零息债券零息债券,也叫贴现债券,是指债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从利息支付方式来看,贴现国债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发行,可以看作是利息预付,因而又可称为利息预付债券、贴水债券。是期限比较短的折现债券。2.定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是将利率印在票面上并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债券。该利率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调整,因而固定利率债券可以较好地抵制通货紧缩风险。3.浮息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的息票率是随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的利率。因为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同当前市场利率挂钩,而当前市场利率又考虑到了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所以浮动利率债券可以较好地抵制通货膨胀风险。其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来确定。浮动利率债券往往是中长期债券。按能否提前偿还划分按是否能够提前偿还,债券可以分为可赎回债券和不可赎回债券。1.可赎回债券可赎回债券是指在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可以以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收回的债券。公司发行可赎回债券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未来的投资机会和回避利率风险等问题,以增加公司资本结构调整的灵活性。发行可赎回债券最关键的问题是赎回期限和赎回价格的制定。2.不可赎回债券不可赎回债券是指不能在债券到期前收回的债券。按偿还方式不同划分1.一次到期债券一次到期债券是发行公司于债券到期日一次偿还全部债券本金的债券;2.分期到期债券分期到期债券可以减轻发行公司集中还本的财务负担。按计息方式分类1.单利债券单利债券指在计息时,不论期限长短,仅按本金计息,所生利息不再加入本金计算下期利息的债券。2.复利债券复利债券与单利债券相对应,指计算利息时,按一定期限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逐期滚算的债券。3.累进利率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年利率以利率逐年累进方法计息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的利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期利率比前期利率更高,呈累进状态。按债券是否记名分类按债券上是否记有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这种分类类似于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划分。在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为无记名公司债券。两种债券在转让上的差别也与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相似。按是否盈余分配分类按是否参加公司盈余分配,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不参加公司债券。债权人除享有到期向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外,还有权按规定参加公司盈余分配的债券,为参加公司债券;反之为不参加公司债券。按募集方式分类按募集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Public Offering Bond) 公募债券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行,任何投资者均可购买的债券,向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募集的债券,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私募债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公募债券与私募债券在欧洲市场上区分并不明显,可是在美国与日本的债券市场上,这种区分是很严格的,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按能否上市分类按能否上市,分为上市债券和非上市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为上市债券;反之为非上市债券。上市债券信用度高,价值高,且变现速度快,故而容易吸引投资者,但上市条件严格,并要承担上市费用。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企业债券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5.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6.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8.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9.债券有担保人担保,其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债券除外。10.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和保荐的净资本多少?注册资本多少?

净资本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1.经营经纪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千万。2.如果是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之中一种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是1亿。3.如果是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之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是5亿元。拓展资料: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什么是经济数据中的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如何判断

按统计指标变动轨迹与经济变动轨迹之间的关系划分,指标变动轨迹在相同时间上的波动与总体经济波动不一致,在时间轴上向前平移的指标成为“先行指标”(即从时间上看,这些指标总是比总体经济更早地发生转折,达到高峰或低谷);在时间上和波动起伏上与经济波动轨迹基本一致的称“同步指标”;在时间轴上向后平移的指标称作“滞后指标”(即从时间上看,这些指标总是比总体经济更晚一些地发生转折,达到高峰或低谷)。

宏观先行指标、同步指标、滞后指标中各包括什么?

一、宏观先行指标包括:1、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年度内登记离职率和登记再就业率数据;2、新注册和新注销企业数据;3、新发明专利和新技术转让登记数目;4、新招聘就职和新解聘退休退养工程技术人员登记数目;5、季度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水平同比动态数据;6、规模国标品质劳动保护用品按月订购消耗数据;二、同步指标包括:1、个人收入;2、社会商品销售额。主要的经济同步指标有: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三、滞后指标包括:全民固定资产投资、商业贷款、财政收支、零售物价总指数、消费品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等共6项。滞后指标有助于验证领先指标所表示的经济趋向是否真实。扩展资料:三者之间的联系:宏观波动是一种周期性的由萧条到复苏再到高潮的循环变动。按统计指标变动轨迹与经济变动轨迹之间的关系划分,指标变动轨迹在时间上和波动起伏上与经济波动轨迹基本一致的叫同步指标;在相同时间上的波动与经济波动部一致,在时间轴上向前平移的指标成为先行指标;在时间轴上向后平移的指标成为滞后指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宏观先行指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滞后指标

股票同花顺软件里面的大盘领先分时线的最新和领先的后面的数据是代表什么意思啊

股票同花顺软件里面的大盘领先分时线的最新和领先的后面的数据是代表个股领先大盘,即个股的涨幅比同期大盘涨副高,应该可以用动态行情函数14来表示当前个股涨幅,只要知道大盘即时的涨幅即可。一、领先指数领先指数,也叫“综合领先经济指标(Economic Leading Indicator)”、“先行指标指数(Index of Leading Indicators)”,是指一系列引导经济循环的相关经济指标和经济变量的加权平均数。它主要用来预测整体经济的转变情况,及衡量未来数月的经济趋势。是预测未来经济发展情况的最重要的经济指标之一,是各种引导经济循环的经济变量的加权平均数。"上证领先"一词为股票术语。上证领先指标中白线和黄线的含义。白线是上证指数走势图,黄线是不含加权的上证领先指数走势图。因上证指数是以各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加权计算出来的,故盘子大的股票较能左右上证指数的走势,如中石油、中石化等。而黄线表示的是不含加权的上证指数,各股票的权数都相等。二、以上证指数为例:领先是指上证领先,上证指数走势图包含最新上证指数和上证领先指数走势,分别用白线和黄线表示,后面的数据就是指数,含义分别是:1.白线是最新上证指数走势图,上证指数是以各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加权计算出来的,股本大的权重股能左右上证指数的走。2.黄线是不含加权的上证领先指数走势图,上证领先指数是沪市所有股票的平均价格指数,各股票的权数都相等,反应沪市所有股票整体走势。深证指数、中小板指、创业板指数等大盘指数也是同样的。分时图是指大盘和个股的动态实时(即时)分时走势图,其在实战研判中的地位极其重要,是即时把握多空力量转化即市场变化直接的根本所在,在这里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概念性的基础知识。

什么是国民经济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

在实际市场操作中,对基本经济因素的分析,都是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国反映经济发展各个方面的经济指标(经济数字)来进行的。在当今世界,美元仍然是各国外汇储备的主要货币,因此美国的经济数字对市场影响最大,各国投资者都关注美国的经济数字,以把握投资时机。美国政府公布的经济数字可以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具体包括:1.先行指标(Leading Indicator)先行指标是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经济指标的统计。市场分析者常参考这些指标分析未来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其对今后汇率发展方向的影响。2.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Concurrent Indicator and Lagging Indicator)同步指标的变动时间与一般经济情况基本一致,滞后指标的变动时间则往往落后于一般经济情况的变动。这两类指标可以显示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并确定或否定先行指标预示的经济发展趋势,而且通过它们还可以看出经济变化的深度。较重要的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有:(1)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生产总值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年、季)以货币表示的全部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它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概括,是全面反映一国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标体系。通常美国GDP越高意味着经济发展越好,利率趋升,美元汇率趋强。(2)失业率(Unemployment Rate)失业率也是代表经济发展好坏的标志。失业率的上升,意味着经济受阻;失业率降低,则意味着经济发展势头增强。(3)零售指数(Retail Sales Index)零售指数是一个包括现金购买和信用赊购的指标,它反映社会消费状况及总体经济活动。较高的零售指数表明社会消费充分,经济发展潜力大,利率趋升,美元汇率趋升。(4)个人消费支出(Personal Consumption Expenditures)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的支出,是衡量居民消费支出的重要指标。(5)工业生产指数(Industrial Production)工业生产指数反映美国生产和制造业的总生产,通常与国家经济发展相一致。工业生产水平越高,经济发展势头越好,资本投资也更多,从而带动美元汇率上升。(6)全国采购经理协会指数(NAPM)NAPM指数一般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公布,反映制造业的活跃程度,常比失业率更早地显露出上个月经济活动发展变化的端倪。该指数高于50%被认为是制造业的扩张,低于50%则意味着经济的萎缩。(7)商业库存(Business Inventory)商业库存反映商业部门对短期信贷的需求。商业库存增加,可能带动短期利率上升,使经济发展减缓,表明经济可能进入停滞状态,严重者可能表明经济开始衰退。(8)设备开工率(Housing Starts)用于衡量现存的工厂和设备闲置的情况。开工率上升,预示着经济扩张的开始。通常80%的设备开工率被认为是工厂和设备的正常闲置,83%-85%以上则意味着经济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利率趋升的压力也变大。(9)工厂订单(Factory Order)工厂订单反映了消费者、厂商或政府对未来产出的需求。(10)住房开工率(Housing Starts)住房开工率是衡量建筑业活跃程度的指标,而建筑业又常常是经济周期变化中的先导产业。住房开工率的上升,预示着经济趋于扩张。(11)消费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CPI)消费物价指数主要反映消费者支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变化情况,即通货膨胀水平的变化情况。如果CPI大幅度上升,从短期看,有助于利率上升,从而支持汇价坚挺;从长期看,实质上是通货贬值。消费物价指数由美国劳工部每月公布。它有两种不同的消费物价指数:一种是职工和工人的消费物价指数,简称CPIW;另一种是城市居民的消费物价指数,简称CPIU。由于CPIU指数统计的范围是CPIW的两倍,它反映消费物价的参考性更高,因而深受市场人士的重视。(12)生产物价指数(Producer Price Index, PPI)生产物价指数反映上个月的商品生产成本,显示生产原料价格变化状况,从而可以据此预料未来消费价格变化的趋势。该指数的上升意味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大。当然,由于指标未能包括一切商品折扣,所以有时会夸大物价上升的速度。

GDP/CPI属于领先指标、同步指标还是滞后指标?

滞后指标。滞后指标,在经济波动发生以后才显示作用的指标,对总体经济运行中已经出现的峰和谷的一种确认,可以对先行指标显示的信号进行验证。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CPI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的简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在特定时段内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是一个月内商品和服务零售价变动系数。扩展资料1、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核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统计指标,也是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核 心指标。它反映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究竟处于增长抑或衰退阶段,从这个数字的变化便可以观察到。一般而言,GDP公布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以总额和百分比率为计算单位。当GDP的增长数字处于正数时,即显示该地区经济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如果处于负数,即表示该地区的经济进入衰退时期了。一个季度GDP缩减指数的增加,便足以表明当季的通货膨胀状况。如果GDP缩减指数大幅度地增加,便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是货币供给紧缩、利率上升、进而外汇汇率上升的先兆。2、国内生产总值是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成果的指标。一般就机构(单位)而言,不论其资产和管理归属哪个国家控制,只要符合上述标准,该机构在所在国就具有了经济利益中心。就个人而言,不论其国籍属于哪个国家,只要符合上述标准,该居民在所在国就具有经济利益中心。因为常住单位的概念严格地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主体范围,所以其对于确定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口径,明确国内与国外的核算界限以及各种交易量的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居民消费价格统计调查的为社会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最终价格,一方面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在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进行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变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一般来讲,物价全面地、变化对比、持续地上涨就被认为发生了通货膨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内生产总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物价指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滞后指标

同步指标有哪些

问题一:什么是同步性指标 同步指标(英文:Coincident Indicators, 又称一致指标)是指其达到高峰或低谷的时间与总体经济出现高峰或低谷的时间大致相同的指标。同抚指标可描述总体经济的运行轨迹,确定总体经济运行的高峰或低谷位置。它是分析现实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同步指标的变动时间与一般经济情况基本一致,可以显示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并确定或否定先行指标预示的经济发展趋势。 同步指标包括有:1.个人收入;2.社会商品销售额。主要的经济同步指标有: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 问题二:宏观经济指标中,哪些是领先指标,同步指标,滞后指标 先行指标(美国):1.制造业生产工人或非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劳动小时数。2.每周初次申请失业保险的平均人数。3.消费品和原材料新订单。4.卖主向公司推迟交货占的比例。5.地方当局批准(而不是实际破土开工)建筑的私人住宅数。6.敏感材料价格的变动。7.股票价格指数。8.货币供应量(指M2的货币供应量)9.企业及消费者未偿还信贷变化。同步指标:工业总产值、全民工业总产值、预算内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社会商品零售额、国内商品纯购进、国内商品纯销售、海关进口额、货币流通量。滞后指标:全民固定资产投资、商业贷款、财政收支、零售物价总指数、消费品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不同指标只是作为参考作用,单独的指标只能做出推断,必须结合具体的宏观经济波动和一系列后续的指标验证,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问题三:什么是载波同步和位同步?常用的方法是什么?性能指标是什么 调制是给测量信号赋以一定特征,这个特征由作为载体的信号提供。常以一个高频正弦信号或脉冲信号作为载体,这个载体称为载波信号。用需要传输的信号去改变载波信号的某一参数,如幅值、频率、相位。这个用来改变载波信号的某一参数的信号称调制信号。在测控系统中需传输的是测量信号,通常就用测量信号作调制信号。经过调制的载波信号叫已调信号。 问题四:判断经济周期的同步指标有哪些 会慢慢进步的 问题五:什么是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 先行指标(美国): 1.制造业生产工人或非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劳动小时数。 2.每周初次申请失业保险的平均人数。 3.消费品和原材料新订单。 4.卖主向公司推迟交货占的比例。 5.地方当局批准(而不是实际破土开工)建筑的私人住宅数。 6.敏感材料价格的变动。 7.股票价格指数。 8.货币供应量(指M2的货币供应量) 9.企业及消费者未偿还信贷变化。 同步指标: 工业总产值、全民工业总产值、预算内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社会商品零售额、国内商品纯购进、国内商品纯销售、海关进口额、货币流通量。 滞后指标: 全民固定资产投资、商业贷款、财政收支、零售物价总指数、消费品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 不同指标只是作为参考作用,单独的指标只能做出推断,必须结合具体的宏观经济波动和一系列后续的指标验证,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问题六:什么是国民经济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 按统计指标变动轨迹与经济变动轨迹之间的关系划分,指标变动轨迹在相同时间上的波动与总体经济波动不一致,在时轴上向前平移的指标成为“先行指标”(即从时间上看,这些指标总是比总体经济更早地发生转折,达到高峰或低谷); 在时间上和波动起伏上与经济波动轨迹基本一致的称“同步指标”; 在时间轴上向后平移的指标称作“滞后指标”(即从时间上看,这些指标总是比总体经济更晚一些地发生转折,达到高峰或低谷)。 问题七:在我们常用的股票分析指标中那些是超前指标、同步指标、滞后指标? 超前指标即含有未来函数的, 同步指标基本上就是指现价滞后,基本上所有的指标都滞后,只有价格与时间是最现实~ 问题八:b158mxl 025 同步带参数是什么意思 158表示158个齿。 MXL是节距为2.032的梯形同步带 025表示宽度0.25英寸,即6.4mm 问题九:同步带的参数都代表什么 齿数是指整个同步带上的有多少耿。 节距是指相连2个齿的中心距。 如图:Pb就是节距。 问题十:宏观经济指标分为哪三类?分别有何代表性指标? 5分 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探讨各经济指标和经济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经济指标分为三类: (1)先行性指标。这类指标可以对将来的经济状况提供预示性的信息,如利率水平、货币供给、消费者预期、主要生产资料价格、企业投资规模等。 (2)同步性指标。这类指标的变化基本上与总体经济活动的转变同步,如个人收入、企业工资支出、GDP、社会商品销售额等。 (3)滞后性指标。这类指标的变化一般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变化,如失业率、库存量、银行未收回贷款规模等。经济政策则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债务政策、税收政策、利率与汇率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等。

什么是经济数据中的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如何判断?

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具体包括:1.先行指标(LeadingIndicator)先行指标是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经济指标的统计。市场分析者常参考这些指标分析未来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其对今后汇率发展方向的影响。2.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ConcurrentIndicatorandLaggingIndicator)同步指标的变动时间与一般经济情况基本一致,滞后指标的变动时间则往往落后于一般经济情况的变动。这两类指标可以显示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并确定或否定先行指标预示的经济发展趋势,而且通过它们还可以看出经济变化的深度。国内贸易1. 消费者景气指数消费者预期指数,消费者满意指数,消费者信心指数。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市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县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零售贸易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餐饮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 商品零售总额各主要商品零售总额:食品,饮料,烟酒,肉禽蛋,粮油,服装,鞋帽,化妆品,金银珠宝,日用品,洗涤用品,儿童玩具,五金电料,体育娱乐用品,书报杂志,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家用电器和音响器材,中西药品,西药。中草药及中成药,文化办公用品,家具,通讯器材,煤炭,木材及制品,化工材料及制品,金属材料,建筑及装潢材料。

简述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的区别。

【答案】:根据经济发展指标对市场需求影响的关系,可以把经济发展指标分为三类,即先行指标、同步指标、滞后指标。三者区别较大。先行指标是指其变化先于市场变化,并由于这些经济指标的变化引起市场的变化。属于这一类的指标有财政金融政策、价格政策、消费者支出水平、人口变动趋势等。它们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市场需求量的增减。同步指标是指其变化与市场变化基本同时发生的经济指标。属于这一类的经济指标有国民生产总值、工业生产总值、批发价格指数等。这些指标变化与市场变化同步。滞后指标是指其变动落后于市场变动的指标。这些指标可以验证根据先行指标所做的市场预测,同时可对下一周期的市场进行预测。

宏观先行指标、同步指标、滞后指标中各包括什么?

一、宏观先行指标包括:1、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年度内登记离职率和登记再就业率数据;2、新注册和新注销企业数据;3、新发明专利和新技术转让登记数目;4、新招聘就职和新解聘退休退养工程技术人员登记数目;5、季度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水平同比动态数据;6、规模国标品质劳动保护用品按月订购消耗数据;二、同步指标包括:1、个人收入;2、社会商品销售额。主要的经济同步指标有: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三、滞后指标包括:全民固定资产投资、商业贷款、财政收支、零售物价总指数、消费品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等共6项。滞后指标有助于验证领先指标所表示的经济趋向是否真实。扩展资料:三者之间的联系:宏观波动是一种周期性的由萧条到复苏再到高潮的循环变动。按统计指标变动轨迹与经济变动轨迹之间的关系划分,指标变动轨迹在时间上和波动起伏上与经济波动轨迹基本一致的叫同步指标;在相同时间上的波动与经济波动部一致,在时间轴上向前平移的指标成为先行指标;在时间轴上向后平移的指标成为滞后指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宏观先行指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滞后指标

多元统计分析答案 路径分析与回归分析有什么异同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回归是统计分析的一种,多元回归分析是多元统计分析的一种。满意采纳下。

同花顺外盘和内盘的意义?

  同花顺外盘和内盘的意义如下:  内盘:以买入价成交的交易,买入成交数量统计加入内盘。外盘:以卖出价成交的交易。卖出量统计加入外盘。内盘,外盘这两个数据 大体可以用来判断买卖力量的强弱。若外盘数量大于内盘,则表现买方力量较强,若 内盘数量大于外盘则说明卖方力量较强。 通过外盘、内盘数量的大小和比例,投资者通常可能发现主动性的买盘多还是主动性的抛盘多,并在很多时候可以发现庄家动向,是一个较有效的短线指标。  同花顺是一款功能非常强大的免费网上股票证券交易分析软件,投资者炒股的必备工具。同花顺股票软件是一个提供行情显示、行情分析和行情交易的股票软件,它分为免费PC产品,付费PC产品,电脑平板产品,手机产品等适用性强的多个版本。同花顺股票软件注重各大证券机构、广大股民的需求和使用习惯,同花顺股票软件全新版免注册。全新版同花顺股票软件新增强大功能:自主研发的搜牛财经及自定义选股,新增通达信模式。

国家意志与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的关系?

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已知市盈率=总市值/净利润,或=股价/每股收益,为什么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不同?

市盈率(PriceEarningsRatio,简称P/E或PER),也称“本益比”、“股价收益比率”或“市价盈利比率(简称市盈率)”。市盈率是指股票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EPS)的比率。或以公司市值除以年度股东应占溢利。计算时,股价通常取最新收盘价,而EPS方面,若按已公布的上年度EPS计算,称为历史市盈率(historicalP/E);计算预估市盈率所用的EPS预估值,一般采用市场平均预估(consensusestimates),即追踪公司业绩的机构收集多位分析师的预测所得到的预估平均值或中值。何谓合理的市盈率没有一定的准则。市盈率是某种股票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市场广泛谈及市盈率通常指的是静态市盈率,通常用来作为比较不同价格的股票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的指标。用市盈率衡量一家公司股票的质地时,并非总是准确的。一般认为,如果一家公司股票的市盈率过高,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具有泡沫,价值被高估。当一家公司增长迅速以及未来的业绩增长非常看好时,利用市盈率比较不同股票的投资价值时,这些股票必须属于同一个行业,因为此时公司的每股收益比较接近,相互比较才有效。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请教什么是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与单纯的扩张行货币政策有何不同?谢谢。

其实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属于扩张性货币政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主要有三种,降低准备金率,降低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uantitative easing monetary policy), 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在实行零利率或近似零利率政策后,通过回购国债等中长期债券,增加贷款,购买资产等手段,增加基础货币供给,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资金的干预方式,以鼓励开支和借贷。一般来说,只有在利率等常规工具不再有效的情况下,货币当局才会采取这种极端做法。量化指的是扩大一定数量的货币发行,宽松就是减少银行储备必须注资的压力。所以量化宽松可以说是扩张性方法的综合应用。明白了吗?望采纳哦!不明白可以追问。O(∩_∩)O~

海外仓和边境仓的相同点

海外仓能够帮助跨境电商解决物流问题,但是不是所有国家都适合做海外仓,从而边境仓就应运而生。下面跟着海外仓系统的小编来了解一下海外仓与边境仓的区别有哪些吧!海外仓是跨境电商出口卖家为提升订单交付能力而在国外接近买家的地区设立的仓储物流节点,通常具有境外货物储存、流通加工、本地配送,以及售后服务等功能。虾皮打单系统边境仓是是依托边境口岸和跨境物流通道,针对跨境电商建立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仓储配送系统,是跨境电商物流的升级版。可以有效规避风险,降低物流的成本,提高国际物流的效率。两者区别主要有哪些?1、仓库所在地不同;海外仓一般位于海外,边境仓位于国内距离目标国家较近的地方设立仓储设施;2、送达的时效不同;相对于海外仓,边境仓的时效没有这么快,需要一定的国际运输和清关的时间;3、物流费用不同;边境仓的物流费用会偏高一点。我国幅员辽阔,与之相邻的国家有十四个,面向这一些国家的跨境电商企业不知该如何让选择海外仓还是边境仓的话,可以根据目的地的实际情况考虑,也可以两者相结合起来使用,既能能够提升送达效率,还能降低货物囤积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有什么不同?

电汇和承兑汇票有3点不同:一、两者的实质不同:1、电汇的实质:指付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话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交款方式。2、承兑汇票的实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二、两者的性质不同:1、电汇的性质:电汇是汇兑结算方式的一种。2、承兑汇票的性质: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三、两者的特点不同:1、电汇的特点:(1)汇兑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2)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3)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4)汇兑结算手续简便易行,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2、承兑汇票的特点:(1)商业承兑票据的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2)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电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兑汇票

中国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不同?

区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简单说,就是管钱的。举个栗子,央行增降准备金利率,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等业务,信贷业务是银行的重要收入。当然,央行不会乱用职能,一切都为了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一个工作“管钱”→中国人民银行,一个工作“管事”→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并非领导与下属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也就是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我们国家唯一的合法货币发行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工作内容更多的是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对各大商业银行及金融体系的质检。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消金融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薪资福利: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属于公务员序列,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分支机构行员的工资待遇是由财政负担,并参照事业单位进行发放,但不是按照事业单位工资额发放。人行的待遇相对于同等地市的事业单位来讲还是有很大优势的。一般的省会城市平均年薪约是12万及以上,地市中心支行一般8-12万,县区支行一般5-8万。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还是存在一定差异。五险一金公积金的缴纳比例较高,还有各种过节费等补贴福利。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是参公事业编制,工资水平为当地平均水平的1~1.5倍,整体收入水平略高于公务员,略低于地方商业银行,处于社会工资的中上等,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五险一金+补贴+节日福利等,补贴分为车补,取暖补助等,具体的补助类型根据所在地区具体情况划分。所以,如果同步考银保监和央行在县级被同步录取的情况下,那么肯定是去银保监而不是去央行。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和开办费有什么不同

开办资金各开办费是两个概念。简单说开办费是指此单位成立之前,筹建期间所有的花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开办资金是指此单位的注册资金,从事某项经营项目所需的各项资金,包括场地租金、设立成本、工商及税费、设备费用等等。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房屋权属办理过程中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统一,以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各种因素,商品房的购买人(以下简称买受人)究竟应在多长时间内取得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买受人、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房屋权属办理过程中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2003年4月28日颁布,并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期限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十八和十九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从表面上看似乎为解决实践中关于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期限而引发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通过将司法解释与现有法规、规章中有关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期限的规定,以及北京市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实际操作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了现有法规、规章规定,且在北京市的现实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原因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的工作程序,目前在北京市,买受人办理其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需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出卖人在商品房竣工后,向房管部门申请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提交相关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第二步,由房管部门对出卖人的初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由出让处核对出让情况、权属处确权,登记发证事务所向出卖人颁发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证明(俗称大产权证)。确权程序期间,对于超出规划审批指标的建筑面积,房管部门会在颁发大产权证之前,要求出卖人按相关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三步,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共同向房管部门申请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提交转移登记所需文件,并由买受人缴纳相关契税等与房屋交易有关的税费;第四步,房管部门对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为双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根据立契过户档案记载,向买受人颁发其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即房屋权属证书(也俗称小产权证)。 二、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有诸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曾针对有关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作出过规定,分别如下: 首先是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即出卖人)申请的商品房初始登记,不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从合理角度理解,此条规定中所说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买受人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人,其应于预售商品房交付/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后90日内,办理预售房/现房的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对此履行协助义务。 按照北京市现行的小产权证办理程序,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实上须以出卖人完成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为前提条件,而初始登记是从商品房竣工后开始的,且初始登记手续的合法完成期限是127天(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计算,详见下文中所述),这还不包括建成商品房超指标建筑面积补办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的时间(详见下文中所述),也未将常见的北京市房管部门工作迟延情况考虑进去。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建成商品房建筑面积不超规划的情况下,买受人也无法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后90天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这种规定存在着一定的超现实性,在实践中往往是不可实现的。 再看建设部2001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这里所说的出卖人须在交房后60天内提交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没有明确是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以取得大产权证的所需资料,还是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取得小产权证的所需资料。不妨分析一下: 如果是指转移登记中的资料,显然不合理,因为,交房后60天的期限内尚不能完成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合法完成期限是127天,详见下文中所述)、以取得大产权证,在这个期限内要求出卖人提交包括大产权证在内的办理转移登记的资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从合理的角度分析,只能是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中所需的资料。即,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后60天内,将办理初始登记的资料提交房管部门,之后,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即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该条中关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的规定进一步证明了同是建设部颁布但时间较早一点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不可能是转移登记的资料,而应是初始登记的资料,但两规章在初始登记资料提交时间上又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出卖人提交商品房初始登记资料的期限应以时间较晚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规定为准,即:出卖人应于商品房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提交初始登记资料。 同样是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针对房屋买卖的情况来说,这里的“自事实发生之日”在一般情况下应是指所有权人与买房人签署买卖合同之日,但由于预售房的买卖早于所有权人完成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之前许多,因此,对于预售房的买卖,从合理角度来说,应将“自事实发生之日”理解为签署了买卖合同且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出卖人取得大产权证之日。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在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卖人完成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大产权证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此外,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也就是说,对于预售商品房而言,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合法期限,根据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是254天(竣工后3个月初始登记申请期+7天初始登记受理期+30天大产权证颁发期+90天转移登记申请期+7天转移登记受理期+30天小产权证颁发期)。 但,对于商品房超出规划的建筑面积补办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到底应在房管部门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前,还是之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说法,因此,补办规划和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作,到底应在出卖人的初始登记申请期内完成,还是可在房管部门受理初始登记后的发证期限内完成,现无定论。如果应在出卖人初始登记申请期限内完成,显然3个月的申请期不足,因为现实中出卖人无法在3个月内提交全套初始登记资料,并同时完成规划和土地出让的补办手续;如果可在房管部门的发证期限内完成,又使房管部门无法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因此,前述254天的小产权证取得合法期限还缺乏现实中的可操作性。 三、鉴于现有各法规和规章中关于权属证书办理的规定,存在着约定不明、与现实脱节、没有可操作性及相互冲突等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应对症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对上述法规和规章在适用上的解释,使权属证书办理有明确、统一的法规可依,同时又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但笔者发现,本应达到此目的的司法解释第十八、十九的规定,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1、司法解释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主要义务归结于出卖人,违背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对出卖人不公。 2、司法解释超出对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解释的范围,擅自增加了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期限,且增加的期限既违反现有法规,又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买卖双方未约定小产权证办理期限的,按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期限为预售房交付使用/现房合同订立后的90天,买卖双方约定小产权办理期限的,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小产权证的事实取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约定期限一年。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90天只是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行为的履行期限,而不是转移登记的完成期限,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60天期限(尽管其已被《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3个月期限所取代),也只是出卖人提交初始登记资料的期限,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期限也都仅是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等的申请期、受理期和房管部门的发证期,不但不是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期限,而且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合法期限是254天。如上文所述,这254天的期限尚缺乏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第十八和十九条中新“制定”的小产权证取得期限更无法实现。 3、司法解释的规定极易诱导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根本无法由双方掌握的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期限进行约定,从而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不仅需要出卖人提供资料、买受人亦提供资料和缴纳税费,而且更取决于房管部门的大量工作。在买卖双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和税费后,何时可以取得小产权证,已非买卖双方可能控制。因此,买卖双方事实上根本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小产权证的取得期限进行约定。但由于按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双方没有对此进行约定的,为预售房交付/现房合同订立后的90天,而此规定对出卖人非常不利,为此,多数出卖人会希望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其中增加相关约定。从此点上来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实际上起到了诱导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小产权证取得期限的作用,但由于该小产权证的取得期限实际上根本不能由买卖双方控制,因此,十八条的规定很可能为相关纠纷预埋了隐患。 4、司法解释既没有对不明确的法规规定进行明确解释,也没有解决现有法规和规章间相互冲突的问题,更没有考虑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对于我们前面所说的诸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否指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是否指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资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自事实发生之日”对预售商品房而言是指何日等模糊不清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八和十九条未予以进一步明确。对于诸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提交初始登记资料的60天期限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的3个月初始登记申请期限间的冲突、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自商品房交付起90天的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自事实发生起90天的转移登记申请期限间的冲突,司法解释第十八和十九条也未予以统一。对于前面所说的出卖人无法在3个月的初始登记申请期内完成补办规划和土地出让手续的现实问题,司法解释第十八、十九条也未给予一定的体谅和解决。 5、司法解释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的概念与“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的概念相混淆,增加了这方面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u2026u2026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u2026u2026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u2026u2026”;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u2026u2026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显然是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的概念等同于了“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的概念。但我们认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是指办理行为的履行期限,即只要在该期限内履行了办理行为,无论在该期限内办理行为是否完成,都不违约,而司法解释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将所有权登记行为的“办理期限”与“完成期限”等同,我们认为其曲解了原有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增大了将来相关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6、司法解释对何为“因出卖人原因”,何为“非因出卖人原因”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造成纠纷处理中的难度,无形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维护。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的买受人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小产权证,皆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何为“因出卖人原因”却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诸如出卖人未能在3个月的初始登记期内完成补办规划和土地出让手续(事实上无法完成),是否属出卖人责任,以及房管部门工作超过规定期限而出卖人现实中无法举证时,是否可认定为出卖人责任等问题,在纠纷的处理实践中,如无明确规定可依,就无形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维护。 7、司法解释没有注意到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买受人拖延小产权证办理从而造成为其承担贷款保证人责任的出卖人保证责任无法及时解除的情况,缺乏在此方面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买受人买房申请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均由出卖人为买受人的还贷提供信用保证,此保证一般均在买受人以所购房抵押给银行并在小产权证上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随抵押关系的生效而解除。实践中,买受人因各种原因拖延办理小产权证,又因没有小产权证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关系不能生效,造成出卖人的保证责任迟迟不能解除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一旦买受人不还贷款,出卖人仍须履行保证责任,而后再费时、费力向买受人追偿,这往往给出卖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司法解释第十八、十九条在保护买受人尽快取得小产权证方面进行规定的同时,并未从保护出卖人利益角度对前述问题作出相关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以上是笔者对司法解释中有关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期限规定的粗浅看法,希望引起大家对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办理问题的重视和思考,以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进一步调整、修改或补充,从而减少或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法律分析:旧解释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新解释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此类修改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废止,故新解释的立法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2012年7月1日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否废止

不废止。2012年7月1日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不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七、特种买卖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其他问题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 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 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 贷款 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律客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也可以协商确定,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三、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含义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四、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五、合同履行地应当以书面约定为准管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将书面形式从合同书、信件扩展到数据电文等有形形式,是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为近年来的我国立法所确认。《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规定:“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三条规定:“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以将来能够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订立的,为便于将来可能产生或者已经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纠纷,约定某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或几个专属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六、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义务的履行地,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可能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有预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七、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八、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对管辖争议处理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审查。因此,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买卖合同履行地通常都是需要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此种情形,合同一旦签署,就需要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必须在约定的履行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不管其是否确实已经支付给了对方一定的财物,都会被认定为违反了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顺序

不动产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的总体原则是:1.首先,依据是否登记,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2.其次,依据是否占有,已经占有的合同顺位在先;3.再次,依据是否支付,已经支付的合同顺位在先;4.最后,依据生效时间,生效在先的合同顺位在先。一房数卖的履行顺序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买卖合同时,一般应按照①已经受领交付、②先行支付价款、③合同依法成立在先的顺序来确定权利保护的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未约定,买卖双方均要求对方先履行,如何处理?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常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种,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第二种,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质保金司法解释?

是合同一方就所供设备(货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如果设备(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购买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如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来处理,假如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付设备(货物)的一方可以请求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质量保证金不宜解释为一种担保,担保法上的担保保证的是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款项,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设备(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设备(货物)的费用;当设备(货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立,即应按约给付。法律依据《合同法》。

什么是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指的是因为买卖行为而产生的合同性质的关系。具体而言,即存在合同,存在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行为,且这种行为发生的基础是买卖行为,具体而言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特定性合同。因此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制的合同关系,其中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范本?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现在合同的纠纷有很多,所以大家要多了解了解,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以及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范本?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目前日益增多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在各级法院的审判中遇到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有了法律师依据。《解释》施行后,可以更好地保护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权益,惩罚少数不诚信的开发商,更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并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良性的发展。但《解释》中对买受人颇为关心的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噪声超标等问题并未做出解释,有些在《解释》中明确的内容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在以后对《解释》中不足的地方做出新的补充。二、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邮编:证件名称: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证件名称:____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房产事宜,签署本合同。第一条乙方定购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本条描述的该房屋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屋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选择划r,不选择划t,以下选择方法以此相同)第二条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查看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即甲方)及其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明确知悉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了解并遵守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对存量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愿与甲方进行房产交易。第三条甲方保证该房屋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该房屋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甲方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的,甲方出售该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甲方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已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向乙方介绍房屋情况,真实、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乙方决定购买该房屋做出判断而未向乙方进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项。甲方出售该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房屋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双方另行规定(见本同补充约定)。第五条甲方同意乙方购房款的支付形式采取□全款支付□商业贷款支付。如乙方贷款购房,预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为准,乙方据实际贷款金额自行备齐首付款,以确保甲方如数收齐房款。第六条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向乙方出据收款凭证,以作为本定金合同生效依据。第七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本定金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除另有约定外,所述定金即为本定金合同签署时甲、乙双方收付的定金。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随房屋权属一并转移。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乙方验收前,对房屋原有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原有状态(除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并承诺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日内,办理完成户口迁出手续。第九条在本合同的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期限内,甲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约定事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要向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约定事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甲、乙双方须告知对方有效联系地址、固定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以及互留身份证复印件,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绝履行本定金合同时,另一方要通过快递、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履行本合同,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则按照付邮日(或邮局邮戳为准)或快递送达回证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给予对方书面通知。第十条若甲、乙双方均不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导致延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仍不能履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主张权益。第十一条本定金合同内,甲、乙双方未进行约定的事项,且甲、乙双方又不能协商达成一致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签署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甲方应在乙方要求返还定金的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无息返还乙方,本定金合同终止。第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致性,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的,该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发生冲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如双方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签署,则必须通过法律公证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面办理,被委托人要当面出据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共叁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补充约定:(□有补充约定□无补充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条款,其实是针对出卖人的“一物二卖”行为,而又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对于各个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认可其有效。但由于标的物只有一个,因此对于其他最终没有买到标的物的买受人,该条文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但是,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取得顺序,其他买受人最终也只能获得的是违约赔偿或损失赔偿,至于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法院一般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会予以支持。扩展资料:案例:2013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相关案件: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2012年2月签订了《居间合同(出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转让其于2010年旧房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一套。签合同当日,原告即付清了全部房价款,一周后被告王某某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杨某某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原告便搬入居住。2012年8月,第三人季某某自称同样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已向其转让该房屋,并以此为由,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遂与原告产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对此,第三人季某某称自己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在先,并也付清了全部房价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据此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一、依法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协议书有效。二、被告协助第三人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三、原告立即搬离系争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出售)》,以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被告存在"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其次,虽然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先,但原告自2012年3月即开始占有、使用了系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已支付了水、电、煤等费用。现系争房屋已由原告在先实际占有,故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据此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 《居间合同 (出售)》有效;二、确认第三人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季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规避“一房二卖”专家有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不能。买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不书面提出答辩,不等于表示买受人认可。诚如楼上的说的,买受人不出庭,要么是迟延审理,要么是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时,出卖人仍需举证,以达到证据占优。

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买卖法 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买卖法,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惯例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有:国际商会198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前者对工厂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装运港交货运费保险费在内(CIF )、目的港完税后交货等14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者则着重规定了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此外 ,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南北美洲一些国家也具有一定影响。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这项公约于1978年订立,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有 62 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公约共分4个部分,全文共101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公约规定 ,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 ①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②国际私 法规 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对货物一词没有下定义,但公约第2条和第3条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其中包括: 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拍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 ⑤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⑥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 公约的内容 公约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 的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各国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不易实现统一。所以,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这些问题仍须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双方之间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国际货物是不在一个国家进行买卖,而且要跨国,因此,在签订这一份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各国的法律问题,最大利益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失,而且还必须要通晓其它国家的法律问题。

中国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解释

这是所谓的“合同法第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七、特种买卖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其他问题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 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 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 贷款 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律客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规定

法律主观: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附件: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车位买卖纠纷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吗?

适用,车位也属于商品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的司法解释。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小区车位一般分为三类,即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每种车位其产权归属不同。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形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你是指这条么 ?意思是 适用案件审理时的法律 ,认定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 债权人 名称,买卖 合同当事人 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 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

《合同法》第157 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法律主观: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预约效力违约救济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谁重点说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1、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看房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民法典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举例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没付完货款,或者没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即使货物到了卖方,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所有。这个约定有什么价值呢?价值在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没有付款能力,或者甚至破产的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付款,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卖方有权要求将货物退还。这种约定在特定的场景中,对于卖方而言是一种保护。比如卖方刚出售货物买房就破产了,如果是要求支付货款,则是一种债权,需要按公司剩余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如果是所有权的保留,则可以要求退还货物,而不是进行财产分配,相比来说权利保护更到位。二、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就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而言,新《民法典》与旧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法典》吸收了旧法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6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吸收法条:《合同法》(已失效)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买受人。”吸收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35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取回权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期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一)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买受人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甲享有取回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二)甲取回权的阻却即使乙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的75%以上的;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三)取回权的性质甲取回的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即乙不于回赎内回赎的,甲有权再次出卖该汽车,并就出卖所得清偿乙对甲所欠全部价款。取回本身并不意味着甲解除了与乙的买卖合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利息的规定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 债权人 名称,买卖 合同当事人 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 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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