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商品时,用"发出商品"科目还是"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是一个通用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其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当独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所以发出商品科目的用法比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广泛只有属于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才可以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这种情况也可以用发出商品科目其他的情况只能使用发出商品在实际中,个人建议统一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科目有什么差别?

  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

如何将委托代销成本核算方式调整为按发出商品核算

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与“库存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委托代销成本核算方式改为按发出商品核算方式,实际上就是换了一下名称而已。

委托代销商品业务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核算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案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1、委托方(1)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2)收到清单: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4)结转或支付手续费: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5)收到货款净额: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扣除手续费部分)2、受托方:(1)收到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实际销售: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开出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4)结转: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5)归还货款: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代销业务为受托方的主营业务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否则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扩展资料1、委托代销的主要类型:(1)、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2)、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3)、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4)、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2、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3、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委托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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