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

什么是国际资本倾销

倾销的法律定义 上述经济学中的倾销定义是倾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重要理论渊源,但反倾销法中使用的,"倾销"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意义不尽相同。 反倾销法中的"倾销"概念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倾销定义最为权威。总协定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损害,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quot;中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作了相同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来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上述定义,倾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特征如下: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格而言的,所谓正常价格一般是指有关产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或者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是在不同的市场上以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制造的电视机,而同样型号的电视机在日本售价333美元。这一行为构成对美国的倾销。 2.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倾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规模生产,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更多地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击败在进口国的竞争对手,建立垄断地位。不论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如何,一旦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 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阻碍,就有可能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惩罚。 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因此,倾销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因此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从倾销的上述特征看,它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对倾销进行抵制和限制,从而产生了反倾销法。 实际上,中国市场早就存在着外国商品的倾销,日本富士彩色胶卷和美国柯达彩色胶卷在日本市场与美国市场价格都是每盒5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应是每盒40元左右,而在中国市场却只卖20元左右,这还是征收了120%的高关税后的市场零售价格。如果不是依靠国家的高额关税保护,中国的彩色胶卷产业就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

美国为什么对中国反倾销

  1、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是为了保护美国境内企业的生存环境。  2、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欧盟在2010年到2011年对华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2、美国商务部7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此举可能导致美国对此类产品设置新关税。  美国商务部说,这项调查是应美国钢铁公司、V&M Star公司、TMK IPSCO公司以及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要求发起的。美方公司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施以98.37%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政府的补贴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今年11月2日前后作出初步裁决。如果该委员会作出同意裁决,美商务部将分别于今年12月和明年2月就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作出初步裁决。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近期增多。在世界经济处于脆弱复苏的关键时期,这势必影响世界经济的复苏进程,也不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上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  从2009年6月29日欧盟制造商协会代表欧盟6家铝轮毂生产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对中国铝轮毂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书,到2009年8月14日欧盟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对国内铝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开始,再至2010年5月12日,9个月过去了,欧盟反倾销调查小组终于给出了初步结果。  根据近9个月的调查,欧盟初步裁决,拒绝承认中国所有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并表示从2010年5月12日起,将对中国出口至欧盟的铝轮毂征收20.6%的临时反倾销税,征收时间至少为6个月,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将展开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长期征收该税。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及各铝轮毂企业的不满。

国际贸易法作业之试述WTO《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实体规则内容是什么?

反倾销是指某个贸易国家或地区根据反倾销法规(可以是国内法,如果是世贸成员,其国内法必须与世贸反倾销规则相一致)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对倾销行为发起的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以及反倾销期间(最长五年)的各种审查和期满时的“日落审查”等。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履行期一般不超过( )年。 A.2 B.3 C.4 D.5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中国如何应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

1. 利用自己的世贸组织成员身份,将“替代国”问题彻底解决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政府能够给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提供最广泛、最有效的保护。中国政府要舍得花大力气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进行频繁的交涉活动,要努力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克服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无理指责,彻底解决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行“替代国”的错误政策问题,保证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 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市场决定,已经不是“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仍实施歧视性反倾销的“替代国”政策是完全不合法、不合理的错误做法,是不能容许的,必须纠正。 2. 要注意运用世贸组织三项具体规则来解决国际反倾销争端问题 一是适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 二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具体地规定了“在审议本守则中反倾销措施的申请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考虑。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仔细研究本守则提供的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只有中国政府出面,才能够争取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另外,应当利用我国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错误实施反倾销的做法提出反对意见,以不断完善世贸组织规则和实践。此外,团结和呼吁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修订反倾销协议有关条款,以更好地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战略。 3. 大力促进商会和行业协会职能的健全和完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面对反倾销诉讼中,建立和完善商会和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十分必要。目前,面对日益严重的国外反倾销态势,政府要责成行业协会抓紧做好以下几件事: ——成立和健全各级同行业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并健全其活动,以加强企业间、行业与政府间、国外与国内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助,团结一致,增强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能力。 ——行业协会必须承担行业出口自律的重任。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防止个别企业的低价倾销;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起反倾销应诉主角、总代理人的责任,要勇敢面对反倾销的调查、裁定等应诉活动。 ——政府要号召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 ——重视采用公关手段。我国政府的外交和外贸部门以及驻外使领馆,要充分发挥自身熟悉外国公共关系的优势,指导和带领我国各级行业协会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诸多公共关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举办好各种类型的企业反倾销知识培训班,普及和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基本常识,以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 4. 建立和完善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 各级政府在转变职能同时,不能把建立健全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重要任务委托他人,而应一抓到底,抓住不放,努力完成好。 首先要明确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责任方。国家商务部和外交部只能够起指导监督的作用,只有国家各行业协会、商会,才能够担负起这一重任来。中央政府部门要带领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科研院所直至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济处,搭起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框架, 并且要把该机制正常运转的责任交给上述单位和机构,其中,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责任最为关键和重要。 其次要形成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

简述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三种: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优先采用。2、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3、结构价格:即原产国的生产成本+一般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适当利润。注意: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与歧视性反倾销政策:采“替代国价格”确定:即选择一个经济水平与出口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往往构成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

雷丝法案与反倾销有直接联系?

没有直接联系。1、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2、雷斯法案是美国第一部联邦自然保护法案。

谈谈你对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的看法

  反倾销原本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其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产品冲击,实现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然而,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有些国家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金额也不断增加。这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  第一,加强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意识。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需要在反对外国歧视性对华反倾销和加强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中积极应诉并争取胜诉。根据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要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同一水平上进行比较。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要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即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美国的出口价格。 而对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出口商在其本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我国出口企业必须明确把握这些正确的应诉方法,充分准备才有可能胜诉。  第二,明确反倾销应诉中的核心问题。反倾销应诉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定性是核心所在。在应诉过程中,对企业是否受政府实质性控制问题的抗辩,是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主要工作,对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结果乃至于胜诉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另外,出口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其他国家商务部门使用的替代国商品价值信息,力求使用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信息。  第三,完善我国行业组织在反倾销中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出口企业之间存在各种形式的行业组织,主要以华人商会为主。要强化商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必须制定和完善商会基本法。首先要加快制定民间组织法,明确民间组织的涵义,界定民间组织的范围,明确立法宗旨以及与民间组织相关的原则,确定民间组织的设立程序、具体职能和地位,以及民间组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分工和协作关系,以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其次要修改并完善反倾销立法,明确规定商会的反倾销调查主体资格和反倾销的具体职能,赋予商会在反倾销中的具体权利,建立反倾销基金,包括应诉基金和申诉基金,形成具有自主性的反倾销应诉规则。

拜登对18个国家及地区征收反倾销税,包括中国台湾

据路透社3月3日报道,当地时间周二,美国商务部宣布,对18个国家及地区的普通铝合金铝板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从德国进口的铝板征收高达242.8%的反倾销税,对从韩国进口的铝板征收最高5.04%的反倾销税,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铝板征收最高17.5%的反倾销税。 报道称,18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中,税率范围从49.4%-242.8%不等,德国为最高。同时,德国也是对美国出口铝板最多的国家,2019年德国对美国的铝板出口额达2.866亿美元。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发布的一份说明列出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西、克罗地亚、埃及、希腊、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阿曼、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西班牙、土耳其和中国台湾地区。报道称,此前特朗普政府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大多数进口铝征收10%的关税,而上述关税是在此基础上征收的。 报道称,就在罗得岛州州长吉娜-雷蒙多当选美国商务部长后几小时,征收这些关税的决定才被公布出来。美国参议院周二以84票对15票批准了雷蒙多的提名。一些反对提名雷蒙多的共和党人表示,他们担心雷蒙多在中国贸易和 科技 问题上“不够强硬”。在1月举行的提名听证会上,当时雷蒙多拒绝承诺继续对可能向中国电信公司华为出口的产品实施某些限制,此举遭到了一些共和党人的批评。 报道称,拜登上任后似乎并不急于取消特朗普2018年对美国进口钢铝施加的关税。美国广播公司(ABC)透露, 拜登已经承诺要改变特朗普“美国高于一切”的贸易立场。拜登希望修补与欧盟和加拿大等美国关键盟友的关系,这些盟友对前总统特朗普的反复无常、激进的言行感到困惑和愤怒。然而,拜登政府没有表现出在这个问题上迅速采取行动的倾向。相反,拜登把重点放在尽快疫苗接种工作,并向遭疫情打击的经济提供更多援助。 就在一个月前,拜登通过维持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进口的铝征收10%的关税,从而推翻了特朗普在其任期最后一天结束征收关税的举动。拜登当时说:“现有证据表明,从阿联酋进口的石油仍可能取代国内生产,从而威胁到我们的国家安全。”

倾销成立的必要条件

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和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2、这种低价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3、倾销与损害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我国光伏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光伏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1、光伏企业首先应构筑与出口目的地国的政府合作态度;如欧盟启动对来自中国的“打火机倾销案”“彩电倾销案”中,厂商合作率为0,致使欧盟认定中国厂商存在严重的反倾销行为,并实施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若不合作会让当事国更加认定其倾销行为的存在。当反倾销程序启动时,在出口方的能力范围内应提供足够的信息,让当事国反倾销调查机构认可己方的态度,尽可能采纳己方资料的可信性。其次,合作地面对反倾销调查,即主动把握局势,掌握不利于己的信息,及时出击。2、尽可能更多地和进口商合作,毕竟人家进口商更熟悉本国法律,拥有不可比拟的其他有利条件,更多地运用其有地利、人和之优势。3、某些领域的个别对待,尽管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在WTO规则允许的某些特定领域,企业向出口目的地国申请计税个别对待,可获低税率。若对方启动反倾销调查,可援引此制度来规避反倾销风险。4、若反倾销调查程序已开始,光伏企业应适时采取申请价格承诺来结案,以期避免更大的损失。但适用价格承诺的例外:a.反倾销调查中不合作的;b.申请者为贸易商的;c.申请的企业不够独立的。5、综合计算,此反倾销调查的消极影响大于上述方式的规避结果,就提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希望对你有帮助。

倾销税是什么

法律分析: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维持本国的经济利益,对外国倾销的商品,在一般进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关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中国陶瓷遭韩国反倾销

作为世界陶瓷产品出口第一大国,在世界经济笼罩着一片“乌云”的大环境下,中国陶瓷产业“出海”之路将注定会饱经“风浪”的挫折。号称“陶瓷史上最大反倾销案”的欧盟对华瓷砖反倾销案还未尘埃落定,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风波又起。6月2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做出了反倾销复审判决,裁定了征收中国瓷砖生产企业9.14%-29.41%不等的反倾销税率,其他供应商征收反倾销税率为16.07%,并将征收中国瓷砖反倾销税延长3年。此次反倾销涉及300余家佛山陶瓷企业,其中简一、新中源、路易·华伦天奴等知名企业被课以29.41%的高额税。这是自2005年中国瓷砖遭受韩国反倾销以来,中国瓷砖再次遭受韩国反倾销调查,而此次反倾销最高税率比2005年反倾销高出4倍多。此次反倾销终裁结果将于7月12日揭晓,而这一反倾销案件也将使出口频频受阻的中国瓷砖出口之路再度“雪上加霜”。此次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韩国贸易委员会的最终判决名单,被判定征收高关税的企业只有为数不多的积极应诉的陶瓷企业,而对某些未应诉企业则只征收16.07%的反倾销关税,甚至有些企业获得了9.14%的超低税率。目前,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已经致函韩国贸易委员会,指出韩方单边判定并执行反倾销税率的不合理部分,而在得知得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消息后,佛山陶瓷企业纷纷表示将积极应诉。为了中国陶瓷行业的共同利益,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调查,6月29日,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牵头主办,路易·华伦天奴、亚洲陶瓷、亚细亚、特地、简一等陶瓷企业代表出席的“中国企业要呐喊———反对韩国反倾销调查不公平对待讨论会”在佛山举行。会上宣读了协会发出的告大韩民国的信函,指出韩国在单边判定的不合理做法,信函明确指出,斯米克、亚细亚、简一陶瓷在欧盟反倾销案例中获最低税率待遇,在韩国却获17.37%的高税率;上元、新中源在第一轮获7.4%,此次却高达37.4%等裁定的不合理之处,要求韩方重新考虑,以公开、公正的态度处理双边的贸易摩擦。记者在会上还了解到,针对韩国贸易委员会的不公平判决,中国陶瓷行业人士将团结起来,通过合理、合法的法律程序争取到公平待遇。目前,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正在积极组织有关会员企业准备对韩国贸易委员会的不公平判决进行反诉,并由路易华伦天奴陶瓷公司牵头,联合其他瓷砖企业及行业协会,共同向国家商务部及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企业的意见。

试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 但由于反倾销国在进行反倾销时,常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额的不断扩大,同时也使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措施:(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走出低价阴影   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要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应以质量取胜、服务取胜。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 低价的低谷,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借助海外直接投,应对反倾销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有效饶过国外的贸易壁垒,大大减少被诉倾销的几率,而且还有以下三项优点:第一,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第二,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经验和营销,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第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 在我国,最典型的国外投资饶过反倾销的案例是海尔在美国投资建厂。(三)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   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我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其中有些企业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四)主动出击,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我国企业自身正当权益   如此,不但可以抗衡外国对华反倾销,亦可消除外国在华不合理竞争行为 , 保护我国产业安全。如自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但整体来说,我国企业诉讼外商倾销的案例的确很少。这并非外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缺乏使用反倾销这一正当手段的意识。故我国出口企业还应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保护自身正当利益。(五)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 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在商品结构上,我国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六)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 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七)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 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全面联合起来筹措和募集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励。 (八)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 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九)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我国企业之所 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 (十)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使用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整体而言,面对国际间众多的竞争对手,我国企业还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国企业应深刻意识到这一情况的危害性,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完善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避免或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同时,从企业本身出发,企业要抓住机遇,立即着手强化企业管理,着重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把标准建设为企业文化,使职工在企业文化的熏陶下逐步养成良好的工作喜欢,形成公司的文化。还有,企业要认识到,只有严格的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要求,坚持走科教兴市的道路,不断创新,求真务实开展各项工作,才能在市场竞争正于不败之地。

美国针对中国企业提起的热轧碳钢的倾销

  钢铁倾销案中国企业初裁败诉 败诉之后该怎么办?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1月15日 11:12 南方网  不管是否“倾销”,就业问题是游戏双方关心的焦点  初裁输了  “初裁判决中国钢铁企业输了”。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外关系部副主任刘建伟很如此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2000年12月28日作出的裁决,但裁决书到中国五金矿产品进出口商会手中已是12月30日的事。元旦前后,商会又是发传真,又是打电话,直到所涉及的中国6家钢铁企业最后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接下去,元旦新年刚过,6家中国钢铁企业的律师代理————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首先代表陶景洲律师正式透露美国钢铁企业诉中国钢铁产品倾销一案的确定结果,向美出口热平炭钢产品的6家生产商分别是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一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河南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辽宁本溪钢铁集团公司和山东莱莞钢铁集团公司。  6家被诉企业都是我国主要的钢铁出口企业,其中宝钢、鞍钢、武钢、本钢是公司钢铁业的“重量级”“大佬”,皆居中国钢铁企业前10位,但是鞍阳钢铁集团从未向美国出口过钢铁,怎么也被列入反倾销对象?  封杀进口钢铁  中国钢铁遭美国反倾销使人起了持续多年的美俄“钢铁大战”和美日“钢铁贸易战”,业界人士判断,中美这场反倾销案与上述两场贸易争端性质完全一样。“钢铁是美国要保护的行业,原来美国钢铁反倾销主要针对日本、俄罗斯、韩国、巴西,现在把中国也列入黑名单,总之,向美国出口钢铁的企业,他们一概要扣上‘反倾销"帽子”。刘建伟一针见血地指出美方的目的:封杀一切钢材进口,只要是竞争对手就打。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2000年11月13日正式接受美国钢铁企业和钢铁协会提起的对中国钢铁企业反倾销诉讼的,但在此之前,已有种种迹象显示美国必将拿中国钢铁企业“开刀”。  2000年8月14日,受美国钢铁协会的委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指控中国、韩国、印尼、乌克兰、波兰等国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美国出口钢材,具有“反倾销之嫌”,这时候,中方还仅是被列入“有嫌疑”之列。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调查报告,称到8月份止,美国钢铁的进口量超过100亿美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了2%,“倾销”的嫌疑“越来越大”,此时美方舆论似乎已经准备好了,就等“动手”了。  这时,引发“冲突”的事件发生了,美国媒体报道说,近年由于钢铁进口激增,美国有6个钢铁公司倒闭,数千名工人失业。恰好8月份美国一家大钢铁公司准备临时裁减300名工人。这一切更促使美国钢铁企业及钢铁协会推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动手”。  2000年11月14日,以贝思彻姆钢铁公司为首的11家美国钢铁企业正式提起诉讼,诉讼状中称,“从中国、印度、乌克兰等国家出口的热轧低碳钢板产品正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倾销”。其实,在此之后,先后被美国企业起诉为钢铁倾销的国家(地区)还有阿根廷、印度、印尼、哈萨克斯坦、荷兰、罗马尼亚等11个国家和地区,被诉倾销幅度从13·6%到548·8%不等,其中中国为35·19%至40·20%。上述11国,再加上中国,几乎包括所有向美国出口热轧碳钢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刘建伟先生说,美国钢铁企业如此反倾销实际上是想将所有竞争对手用反倾销手段挤出美国市场。  案值1亿  “案值不大,尽量不要炒作,以免报道不当授予美方把柄”。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一再叮咛各路记者,中央电视台记者扛着摄像机欲探听详情,未成行即被告知“不着急来访”。  中方代理律师陶景洲说,此案涉及案值1亿美元,但对各个企业的影响不一。  宝钢和本钢是出口此类钢制产品中国企业中的主力。宝钢更是首当其冲,“被美国列为反倾销对象的热轧板产品占公司出口总额的10%—15%”,宝钢股份有关人士坦认。宝钢热轧板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约占公司销售总额的1·5%—2·25%,似乎也微不足道,但本钢则完全不一样了。“本钢板材”的主打产品之一就是“热轧板”,目前本钢的出口比例占其销售总额的比例为20%左右,反倾销案给本钢的打击无异于当头一棒。  “武钢股份”与“鞍钢新轧”的情况类似,这两家上市公司都只是将热轧板作为生产资料而不是终端产品,虽有生产但不出口,不知何故被列入美国反倾销对象。莱钢、安钢更显得丈二不知头脑,声言并未生产热轧板产品,被列入反倾销对象纯属莫名其妙。  从上可知,一切都已清晰,真正的“被告”是宝钢与本钢,但美国却另拉4家美国钢铁企业来做“陪告”,其中,安阳钢铁集团根本就从未向美国出口过任何钢铁产品。  陶景洲判断:美国钢铁企业听不清楚哪些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钢铁,他们只是把所知道的中国钢铁生产商全部列为被告。  但其实这更可怕,正如工商会副主任说,把不相关的中国钢铁企业也列为被告,实际上意味着美方针对的是中国整个钢铁企业,所以,此案虽然案值看来不大,但意义深远。  事实上这并不是美国第一次对中国钢铁产业进行反倾销。早在1996年,美国就曾对中国等4国生产定尺碳素钢板提起反倾销诉讼,当时牵涉到中国大钢铁企业鞍钢、宝钢、武钢、浦钢、舞阳钢厂,涉及案值上亿美元。经过中方的有力辨驳,再加上有利的政治因素,好不容易才于1997年10月24日达成协议,最终结果对中方有利。但美国钢铁业一直不放弃挤走中国钢铁产品的企图,此次美国钢铁协会一提起对中国热轧板的反倾销,就不出业内人士所料。“我们从1999年就预料到这场反倾销案”,中国五矿化工商会的人士如是说,这场中美钢铁贸易风波实际上是美国钢铁业不景气的必然产物,他们将原因归咎为“进口外国产品的强大冲击”。  “输是正常的”  从各方反应来看,涉案企业、律师都显得审慎,但五矿化工商会说,“现在还未到诉讼最关键的时刻”,“眼下仅是初裁,而且‘球"还在美国贸易委员会脚下,还没到美国商业部那边”。  按照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反倾销诉讼规则,美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请求后,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是否倾销,商务部则负责确定倾销的幅度。这其中的程序是,第一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5天内作出初步裁决;第二步,美国商业部在16天内定出初步倾销裁决,在235天内作出终局倾销裁决;第三步,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80天内作出终局损害裁决。显然,此次美国诉中国钢铁企业倾销案还仅仅是刚刚结束的第一步。  “初步裁决中方输是正常的,任何反倾销此阶段都要输。”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一位副主任如此评析。  “这是应诉一个程序,如果这个阶段美方都会输的话,那人家就是饭桶,这不符合美国利益。美国有关部门也是要体现对本国企业的‘关心"和‘保护"的。”这位副主任进一步解释。  按照双方“交手”的规则,中方和美方至都还未真正过招。中国企业至今所做的事就是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要求填写反倾销调查A卷。后面的路则是与美国商务部的辩论与反辨。  据透露,目前有多项因素对于中国钢铁企业不利:其一,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以保护本国工业为目的的制定的,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从该法案中受益最大的两大行业,一是纺织业,另一个就是钢铁业。90年代,钢铁业虽然在反倾销、反补贴等有关诉讼上花费了上亿美元,但也从中得到1倍的补偿。因此,美国钢铁业始终是不遗余力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其利益。其二,由于美国钢铁行业在美国工业中具有就业人数多,与美国政界联系紧密等特点,美国国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往往在钢铁案裁决上受到美国国会的影响,使经济贸易纠纷政治化。以往绝大多数钢材反倾销案件都是以美方的胜诉而告终。三、美国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正常价值不依据我国实际的生产成本,而是将我国生产的投入量————“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随意找的)的价格作为成本推算出正常价值,随意性很大,对我方十分不利,初裁结果即是例证。  “但是,美方也不见得一定会赢”,五矿化工商会对此有信心。商会认为对中国钢铁企业重要的因素在于调查问卷回答要及时,提供资料要充分,剩下的则是听证会上的表现”,“幕后的交涉也重要”。虽然商会和律师部未指明此点,但明眼人都相信此点。  据悉,此反倾销案的下一步将是美国商务部的初裁,以及商务部对中国所有应诉企业的实地核查,律师的表现及涉案的6家中国钢铁企业迎接美方官员的“核查”极为关键。对此,陶景洲律师表示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将尽全力,而涉案企业之一————宝钢则笑称,迎接“核查”他们已有经验。早在1997年6月—7月,美方核查官员即去过宝钢“核查”,当时,宝钢没有经验,美方核查官员要求参观一个分厂,该厂停产大修,美方人员即武断地认定宝钢没有配合诚意,从而拒绝对宝钢的生产现场进行参观核查,搞得情况非常危急,最终在中方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说服下,美核查人员终于在核查的最后一天同意参观现场,宝钢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让美核查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证明宝钢劳动效率高,产品价格低是正常的,没有倾销之嫌。此番美国核查人员将旧地重游,宝钢应当也不会重犯错误。(金刀)《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企业如何预防反倾销?

以我来看, 反倾销调查的法律程序是非常严谨的,不是个别企业提出要求,国家就开始调查,需要在行业中有代表性的那些企业提出,基本上可以算是整个行业提出的调查要求。其它国家开始调查后,还要核实他们所说的遭受的倾销是否属实,这才开始进入调查。另外,调查完了会有一个结论,是不是存在着低于成本价的倾销行为,以及倾销结束后是不是对接受国的本行业的企业真的造成损失。所以,这个调查不是像儿戏一样,你做、我也做,这是一项很严肃、很认真的措施。 中国企业对法出口中应该有一个很完整、很明确的国际通行的计账方法,这样在回应调查时,才能比较容易证明自己是遵循市场的条件、规律来运作的,从而证明自己没有倾销。会计记账很清楚、很明了的公司,比模模糊糊的公司更容易在调查中证明自己的清白。

反倾销税由谁承担

反倾销税由进口经营者承担。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征收规定如下: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综上所述,反倾销税是进口产品的经营者在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海关缴纳的一种税。【法律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中国连续多少年成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

2017年中国共遭遇21个国家(地区)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5起,涉案金额110亿美元。中国已连续2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2018年,全球经贸环境依旧波谲云诡。当地时间1月22日,美国宣布对光伏产品和大型洗衣机实施全球保障措施。相较于此前的“双反”,全球保障措施(即“201调查”)带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其发起不以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等事实为前提,并对所有出口国家实施严苛的征税措施。这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的出口带来冲击。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相叠加,2018年的国际贸易摩擦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这将对脆弱的世界经济复苏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中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头号受害国。2017年中国共遭遇21个国家(地区)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5起,涉案金额110亿美元。中国已连续2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在入世十五周年之后,随着中国的积极争取,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已经取消了替代国做法,但美欧日等部分国家仍然坚持歧视性做法与非常规调查。展望2018年,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贸易摩擦的力度不会明显减小,尽管中国2017年同比遭遇的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有分量(数额比较大、影响面比较广)的贸易摩擦仍然有增加的苗头。

国际贸易名词解释:什么是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是指一国政府通过企业或设立专门机构或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通常为国内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本国商品,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海外市场的目的。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偶然性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小,进口国消费者受益,获得廉价商品;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以低于国内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长期性倾销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扩展资料:商品倾销的表现特征1、倾销是人为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倾销

中美贸易中的反倾销实例

  加入WTO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揭秘”  中国律师网 2003-04-24 11:09:53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2002年3月6日,在华盛顿的初裁听证会上,美国通用轴承公司代表胡若谦作为中方证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评审员列举了大量证据,有效证明中国输美球轴承根本不存在对美国轴承企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举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以3比2的表决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做出损害初裁。  终裁投票一举获胜  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随即展开倾销调查。经多次申诉,今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倾销终裁: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倾销幅度为8.33,万向轴承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7.22,宁波慈兴公司倾销幅度为0.59,常山进出口公司等4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7.80,其它涉案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59.30。至此,除宁波慈兴公司胜诉外,我方应诉厂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倾销。  为争取最后胜利,3月3日,郝伟一行携带此案抗辩资料再次赴美,组织我方律师、美国通用轴承公司及其律师、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天胜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3月6日举行的本案终裁听证会上,有理、有效地驳斥美国轴承协会方面的无理指控。美方最终接受并认可了我方的应诉理由,并在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终裁投票中,彻底驳回美国轴承协会的无理要求。  以大局为重,不要授人以柄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我方应诉代表必须有行业代表性才具备应诉资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为会员代表起到良好的作用。  郝伟说,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由于提供的材料翔实有力,多达48家企业获得美国商务部分别税率待遇。郝伟感叹说,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国际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  郝伟说,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通过长达14个月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取得的宝贵成果,希望相关企业以大局为重,不要做授人以柄的事情。  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据权威统计数据,仅2002年3—10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综合来看,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其他成员仍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发生摩擦的产品,对中国多是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产品;争端涉及的行业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矛盾的产业,例如钢铁贸易摩擦,其在美国已是夕阳产业,而对中国来说是很重要的产业;贸易争端的诉由则是以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3-4-24/s7673.html  中美蜂蜜反倾销案及启示  (2005-6-3)  案例概况  1994年美国对中国提起的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条款来处理反倾销调查的第一个案件。 1994年10月用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在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务部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倾销幅度高达125%,这个结果不仅反 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出口的路有可能完全堵死。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接受了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了反倾销调查。  中止协议有关条款  美国反倾销法的中止协议内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务部对外签定和执行。在该倾销案所签定的中止协议中,主要条款如下:  1.目的  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有: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易于进口国监控。本案中止协议草案基本达到了以上三个目的,因此中美双边政府于1995年8月 2日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自“联邦纪事”公布之日起,终止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蜂蜜的反倾销调查,以前交纳的进口押金全部退回,从中国进口蜂蜜即按中止协议的规定进行。  2.出口数量限制  协议规定中国对美国蜂蜜的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按半年分配,允许接转和借用。  3.参考价格  参考价格由商务部按季度发布,确定之前要与中国政府商量。参考价格是相当于在最近6个月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单价的加权平均价的92%。单价的资料应该是公开的,能从统计资料中查获的。被诉产品不能以低于参考价格销售,中国政府应保证出口价格相当于或高于此参考价格,并提供有关合同书和价格资料,以便商务部核实。  4.协议期限  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五年时间。双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美国政府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一年进行复审,如果没有发现违约行为,就可提出中止本协议。中国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务部就可中止本协议,但反倾销税即生效。  5.配额证书  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并要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后90天之内建立起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起有关应诉方,如商会、出口商、生产商和代理商的投诉机制,建立起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要保证出口数量不超过限量,出口价格不低于参考价格。在每个半年之后的30天内向美商务部提供有关配额执行情况的材料。  6.反规避行为  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如果发现有事实存在,中国政府要尽快解决,包括要求出口商在与第三国的合同中注明,此产品不得以转口、转船、绕港和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向美国出口,并在处理之后十天内将结果通知美商务部;或美方单方面采取措施,扣除中方相应配额量,并将结果和依据通知中方。  7.核查  中国政府要为核查提供所有资料,核查可以年度为限或更频繁,可根据协议的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启示  美国诉中国蜂蜜反倾销案的处理是适当运用WTO反倾销规则有关规定的又一个典范,也是解决双边贸易摩擦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应诉不是唯一选择,特别是调查初裁结果对我方明显不利并估计在终裁中扭转局面的把握不大时,运用中止协议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可靠选择。当然,这需要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出面。  http://www.cnapt.com/tradeNews/show.asp?id=159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国彩电反倾销拒绝“阴谋”  2004-6-18 9:36:22  商场上的所谓“阴谋”与“阳谋”,其边界并不容易区分,但彩电反倾销一案,却对此给出了鲜明的判断与注解  历时一年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以中方惨败告终。本月,价值超过2.76亿美元的中国彩电将被美国商务部征收反倾销税,长虹、TCL、康佳、厦华等四家特别调查对象的倾销税率分别为24.48%、22.36%、11.36%和4.35%,海尔、海信等九家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的税率高达78.45%。  其实,中国彩电企业在这场诉讼中本可以不输,或者不会输的这么惨。是一开始的阵营分裂和后来的揪内鬼闹剧,才造成了中国企业的被动局面。  去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向美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存在倾销。一周后,国内各大企业代表在机电商会紧急开会,建立攻守同盟,由机电商会出面,共同聘请律师应诉。但接下来短短几天,先是创维邀请TCL、康佳、海信共同聘请律师,结成联盟与美国谈判;而后被排除在外的长虹、厦华、海尔3家立刻反戈,率先自立阵营,联手机电商会聘请美国律师应诉;此后,创维、海信、TCL加紧结成另一战线。6月5日,一直沉默的康佳却突然宣称“独立应诉”。攻守同盟彻底分裂。  在美国商务部的第一次听证会上,力挺中国彩电没有倾销的是美国经销商APEX和沃尔玛,而机电商会聘请的律师的做法却让人费解,不知会同一阵营的厦华等厂家,就径自出庭应诉。而此时国内的彩电巨头们正忙着合纵连横,懵然不知。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中国彩电构成倾销。  从起诉到初裁的一个月间,中国企业成功 “阴谋”分化出三个阵营,各个阵营一面努力维护自己利益,一面又想借美国人打击其他阵营,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同一阵营内部也是各怀“鬼胎”。结果算计来算计去反算了卿卿性命,美国的裁定针对的是全体中国彩电企业,美国企业利用这一个月成功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直到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的听证会上,中国彩电巨头们才意识到问题所在,联合组成律师团辩护。然而大势已去,4月13日,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维持初裁,判决中国彩电倾销。  官司未了。厦华的反倾销税从31.70%大幅下调到4.35%,“个别中国彩电厂家与五河电子达成幕后交易,才致使中国彩电最终失利”的消息迅速传遍各大媒体,并言之凿凿称厦华与五河电子有幕后订单交易,通过出卖国内企业获得最小损失。发动这场“阴谋”的还是同行,“因为业外人士谁能说得这么‘逼真",而且知道详细的内情”。而事实却是,厦华由于走高端路线,获得了较低税率。外患未平,又来了一次内部倾轧的“阴谋”。  和中国企业不同,美国人却用“阳谋”。尽管他们利用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所作的判决,不公之处昭然若揭,但其思维方式和行事手段始终遵循法律规则,整个诉讼程序并没有明显的不公。尤其是美国商务部核查小组在中国的实地核查,其精细程度令国内企业咂舌。厦华发言人孙光荣说,调查包括制造中使用的每一个零部件、螺丝钉、小纸片和消耗性的物料,甚至产品的性能、功能、分类、尺寸。此外,还要对这些物件提出来源解释与证据。核查小组在长虹的近20天里,去了所有相关部门,查遍了所有资料。长虹发言人刘海中在被问及调查的内容时,一连说了几个“太多了!”。  反观国内企业的习惯思维却是规则外的暗箱操作,在长期不成熟的市场体制中,规则的缺失让他们习惯用“阴谋”手法获取利益,如八大彩电厂商的价格联盟,恶意降价搅乱市场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败诉,而与中国同为此次反倾销被告的马来西亚彩电业却大获全胜。马来西亚政府与彩电企业一致对外,援引世贸组织有关条文,并以墨西哥等国对美彩电出口高于马来西亚,却未受指控为例,据理力争。美方最终裁定马来西亚彩电不构成倾销。在市场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打交道时,“阴谋”终究是要吃亏的。  http://www.51sobu.com/dongtai/content/200469181087522691593.html

列举一些近年的国际反倾销案例

1、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双反”)扫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国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2、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欧盟2006年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3、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 (TAT)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4、武钢成功打赢巴西涂镀板卷反倾销官司巴西对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反倾销调查结果公布,此次反倾销调查以零税率结案,这个历时一年半的反倾销案件以武钢获胜圆满结束,此次胜诉为武钢减少惩罚性关税1400万美元,此次巴西涂镀产品反倾销应诉获得无税结案,为武钢进一步开拓南美市场,扩大钢铁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进一步巩固了武钢的行业地位,并为将来我国应对其他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案积累了宝贵经验。2011年4月,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公告,对2010年全年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由于武钢出口数量和金额居国内各钢厂之首,中钢协决定由武钢负责牵头此次反倾销应诉工作,宝钢、鞍钢、邯钢和唐钢等单位协助配合。在案件调查中,巴西调查机关将武钢涂镀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韩国企业数据测算,高出武钢出口价格30%。如果本次反倾销应诉不成功,武钢将会面临较高的反倾销税率。为确保应诉取得胜利,武钢成立了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在国内外反倾销应诉领域有较强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和抗辩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中钢协在行业的影响力,联合多家钢铁企业多次前往外交部和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部门支持。5、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巴西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种类

巴西对中国的反倾销产品种类以下:大蒜 反倾销税 0.48美元/千克石墨笔 反倾销税201.4%彩笔 反倾销税 202.3%草甘膦 反倾销税 35.8%蘑菇 反倾销税1.05美元/千克环形永久磁铁 反倾销税43%碳酸钡 反倾销税105.17美元/吨金属镁 反倾销税1.18美元/千克镁矿粉 反倾销税0.99美元/千克热水瓶胆 反倾销税47%台扇 反倾销税45.24%自行车橡胶轮胎 反倾销税0.15美元/千克锁具 反倾销税60.3%皮鞋 反倾销税 13.38美元/双圆珠笔 反倾销税 14.45美元/千克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中国应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一)从政府角度看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实现“走出去”战略。(二)从企业角度看1、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加拿大与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反倾销出台法案

加拿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1904年,加拿大通过了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6节,是为加拿大第一部反倾销法。该法规定,若进口产品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公平市场价格,可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加拿大制定了相应的倾销条款实施细则,后人将其视为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体系。1904年反倾销法规定只要证明倾销存在,即可征收相应幅度的反倾销税。 《特别进口措施法》,是目前加拿大进行反倾销调查所主要援用的法律。 加拿大法律中有关反倾销及平衡措施之规定主要见于「特别进口措施法」中(SPECIAL IMPORT MEASURE ACT, SIMA),另「加国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中对于加国国际贸易法庭进行损害调查之权力,以及调查资料之保密亦有详细规定,在特别进口措施法之下有特别进口措施行细则(SPECIAL IMPORTS MEASURES ACT REGULATION),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之下则有国际贸易法庭规则(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RULE),对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构应如何进行调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及义务有较详尽的规定。  为因应WTO成立后之相关国际协议,加国国会顷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执行法案(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4, WTO ACT),此法案中包括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加国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有关反倾销税及平衡税措施规定加以修正,以使该二法得以符合WTO反倾销协议、补贴及平衡税措施协议之相关规定。

我是做外贸的,我想请问一下诸位:现在就塑料袋这种产品的话,如果出口到美国,反倾销税率是多少呢?

美国对中国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反倾销,立案是从2003年开始的(除案件中积极应诉企业名单,获得单独税率的外)最初普遍反倾销税率 77.57%美国反倾销税率多少以内视为零税率,这个除非产品没被反倾销;另外进口普通关税、贸易战附加税,这些都要查询一下的。升宝国际转口网,查询各国反倾销税挺方便的,把产品HS编码给一下就能查,主要省事不用管,客服会免费帮忙的,关于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税费的解决方案和案例都有,很实用可以试一下。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普通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而冲击国内市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出口不断增长,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反倾销立案调查308起,占总数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外贸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一、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我国贸易出口,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不少国家认为(特别是西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基本上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相关竞争对手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商品做出倾销指控。二、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的特点!1. 反倾销诉讼次数频繁;自1979年中国产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倾销以来,便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剧增。在1996-1997年仅上半年欧盟对华作出了10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华和一些国家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困扰;继9家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倾销指控后,欧盟随后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中国被美国指控倾销钢铁产品。据2000年统计,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近40起。2. 反倾销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有冲击国内市场,无论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视为倾销,产品范围涉及:铝型材、光伏、自行车、钢卷、汽车散热器、焊接不锈钢管、光伏组件、陶瓷辊、无纺布、铝散热器、铝箔、瓷砖、无缝钢管、空心型材、石墨电极、盘条、不锈钢水槽、镀锌板、胶合板、焊缝管、钢制车轮、铝材、独轮手推车、挤压铝型材、研磨钢球、门锁、门把手、日用陶瓷、电动自行车、地砖、玻璃纤维长丝、网格布、紧固件、无缝钢铁管、聚酯短纤、蜡烛、汽车挡风玻璃、石油管材、铝制电线、铝制电缆、石油管、石英台面、钢制轮毂、面料、汽车玻璃、钢丝绳、陶瓷餐具、鞋类产品、球墨铸铁管、轧辊、陶瓷洁具、釉面瓷砖、不锈钢餐具、PVC型材、太阳镜、眼镜架、墙砖、铝制炊具、儿童单车、同轴电缆、钢制研磨球、拉链、铁铰链、服装纺织品、无缝碳钢管、PVC帆布、玻璃镜、PET薄膜、铝制预涂感光平板、螺纹铜管、耐火陶瓷过滤器、不锈钢冷轧板、合成纤维布、自行车曲轴连杆、SDS钻头、台扇、AA干电池、太阳能电池EVA塑料片、力克纤、渔网、玻璃器皿、风力发电机组铸件、散热器芯、铝散热器组件、塑料加工机械、注塑成型机、SDH光传输设备、DVD可刻录光盘、紧凑型荧光灯、铝合金轮毂、弹簧减震器、棉布、牛仔布、应急照明设备、手动料理机、手动搅拌器、洗碗机、车载空调蒸发器、车载空调冷凝器、电动熨烫机、冷却剂泵、水泵、非自吸式离心电泵、单相交流发电机、离心泵、螺杆压缩机、发动机、管配件、液体冷冻泵、滚子链、接线端子、手用螺丝刀、汽车空调蒸发器、汽车空调冷凝器、向心球轴承、螺旋钻头、厚型铜锁、挂锁、台钻、合金钢锯片、冷轧钢卷、冷轧钢板、抽油杆、钢构件、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碳和合金钢管、镀锌钢丝、钢管桩、钢格板、床垫用弹簧组件、半导体冷热箱、碳钢焊接钢管、无缝钢制油气套管、高碳钢丝绳、热轧钢板、钢绞线、合金钢条、尼龙线、合成纤维毯、圆珠笔、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热轧钢管、铁道轮毂、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应用级风电塔、镀铝锌板、铝制车轮、铜版纸、六角头螺丝钉、铝制高压锅、细焊丝、铝膜气球、不锈钢洗涤槽、锌合金把手、钢把手、钢缆、钢板薄片、碳钢镀锌丝网、铅笔、RG型同轴电缆、铸铁制品、耐腐蚀钢、热轧板材、厚钢板、泡沫陶瓷过滤器、冷轧不锈钢板、太阳能玻璃、有机涂层钢产品、可锻铸铁螺纹管、皮面鞋靴、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紧固件配件、手动叉车、手动叉车配件、电子秤、手提包、拉伸变形丝、不锈钢啤酒桶、床垫、钢轮、钢货架、钢制丙烷气瓶、铸铁污水管、大口径焊管、塑料装饰丝带、铝合金薄板、锻钢件、不锈钢法兰、硬木胶合板、碳合金钢定尺板、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带材、非晶硅织物、大型家用洗衣机、铁制机械传动件、无涂层纸、无螺栓钢制货架、碳钢合金盘条、无取向电工钢、取向电工钢、预应力钢轨用钢丝、硬木装饰胶合板、高压钢瓶、复合木地板、钻管、无缝精炼铜管材、带织边窄幅织带、编织电热毯、厨房用金属架、厨房用金属筐、环形碳素管线管、空调用截止阀、钢制螺杆、不锈钢焊接压力管、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热敏纸、钢丝衣架、薄壁矩形钢管、钢钉、复合编织袋、横格纸、金刚石锯片、艺术画布、金属镁、皱纹纸、木制卧室家具、手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锻铸铁管附件、滚珠轴承、铁矾合金、冷轧碳钢板、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热轧碳钢、定尺碳素钢板、刹车鼓、刹车盘、圆锥滚子轴承、陶瓷厨具、陶瓷洁具、陶瓷产品、陶瓷绝缘子、玻璃绝缘子、订书钉、中密度纤维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纤维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属文件柜、碳合金钢螺杆、橱柜、浴室柜、预制钢结构、工具箱(柜)、封箱钉、薄棉纸、咔唑紫颜料、云母珠光颜料、热轧碳钢板、等等众多种类商品,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条款相继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其可诉范围将进一步扩大。3. 对中国制造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一些西方国家在认定哪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主观性很强。产品被作为倾销的对象,大多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中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在1992年至1996年间一直在上涨,但1995年至1997年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为倾销,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失去了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大部分情况被认定了倾销;关于更多详情,请参考资料来源:反倾销 - 百度百科

印度对中国钢铁行业实行反倾销法了吗

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特点从1979年开始,中国出口产品就开始遭遇到反倾销的困扰。截至2005年6月,中国共遭遇713起反倾销调查,并从1992年开始就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美国、欧共体等发达贸易伙伴是反倾销的主要使用者,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反倾销来限制中国产品,而其中印度是最突出的一个。1995年至2005年6月,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81起,远远超过了美国(59起)和欧盟(56起)。根据印度商工部公布的资料,从1992年到2004年3月31日,印度针对外国进口产品共发起了167件反倾销调查,而其中最大的对象国正是中国,高达72起,占总数的43%。本文试图剖析印度频繁对华反倾销的背景和原因,并在全面整理和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特点,并探讨应对印度反倾销的策略。一、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一)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长1994年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有4件,1995年、1996年2件,1997年5件,1998年、1999年7件,2000年后有一个骤升,达到11件,2001年14件;2002到2004年印度反倾销立案总数呈下降趋势,2002年立案总数为31起,2003年为19起,2004年为12起。但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数分别为13起、6起和6起。2005年,随着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取消,印度对华反倾销呈攀升势头,2005年1~9月,印度共发起了7件对华反倾销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7.5%。(二)中国企业对印度反倾销应诉率偏低由于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加之对印度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我国企业应诉率普遍较低,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即使是在应诉的案件中,由于提交信息不够完整、全面,极少被调查机关采纳,而且印度反倾销法案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再加上困扰我国出口产品多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胜诉的比率很低。已结案的76件反倾销案中,除5件申诉方撤诉、1件因中国出口量微小而不征税、2件因不存在损害而不采取反倾销措施、1件因倾销和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终止以外,其余均被裁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三)印度对华反倾销被诉行业比较集中历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医药化工产品一直占据50%以上的比重,特别是近两年来,印度对我国反倾销针对性更加明显,这应引起业界足够的重视。医药化工类产品在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累计共有51件,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柠檬酸、苛性钠、特定橡胶化学品、纯碱,氯喹磷酸盐、维生素C,其中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第一案异丁基苯反倾销案就属于此行业。我国的纺织和轻工业产品近两年逐渐遭受到比较多的反倾销调查,累计达22例,并且比例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紧凑荧光灯、干电池、玩具、运动鞋、瓷砖、塑料光学镜头、窄羊毛织物等等。特别是在2005年取消纺织品配额后,印度担心被美国和欧盟特保拦截的中国纺织品及服装转而涌向印度,因而在2005年连续对中国3项纺织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对这一情况,我国企业必须予以重视。(四)反倾销涉案金额日益攀升尽管印度对我国立案频繁,数量居高不下,但每笔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并不高,远远无法与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案动辄上亿美元的涉案金额相比。2002年印度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6400万美元;2003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6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也仅为2830万美元。但近两年,特别是2005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呈现出一个攀升的态势。仅2005年5月18日发起的坯绸反倾销案,涉案金额就高达1.8亿美元(据我海关统计,调查期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我国对印出口绸缎总额为1.8亿美元),为印度历来对我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个案。二、反倾销实施中的问题印度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也是WTO的创始成员,其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已与多边贸易体制有着长期的融合。印度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975年海关关税法》/《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修正法案》和《1995年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以下简称《1995年规则》),反倾销的主管调查机关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从有关法律的内容来看,印度反倾销的实体标准和实施程序与WTO《反倾销协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仍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实际的执行效果与《反倾销协议》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从而没有体现反倾销应被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使反倾销成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通过对80多个个案材料的分析,并以具体个案为依据,我们总结出印度反倾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倾销的确定在倾销的确定方面,

国际市场营销学问题:简述反倾销法在国际市场营销中的运用

所谓反倾销法,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外来产品打乱市场的一种法律保护壁垒;举个例子,中国是经常被反倾销法制约的国家,由于我国的人工成本较世界平均水准低很多,所以我们单件产品的成本就比国外的单件产品低,那么咱们的产品拿去出口,由于成本低,导致我们定价也低,当价格低于一个基准的时候,别国为了保护他们本国产业,就会用反倾销法制约我们,甚至对于我们处以罚款。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的影响:  根据共同体理事会第384/96号规则第2条第7款,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或其结构价值或者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来确定。如果这些方法都不可行,还可以按照共同体对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可以支付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对这些价格或者结构价值进行适当调整。这就是欧盟反倾销法对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所采取的替代国制度。  中国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产品因而就受到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中国的出口企业由此也就不断被提起反倾销诉讼。从1979年提出第一个反倾销诉讼到1996年,欧盟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达60多项。其中除糠醛和锤子等少数几起案件因证实共同体相关产业的损害与中国进口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而撤诉外,大多数案件都以中方败诉而结束。

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法律文件中

《反倾销协定》的具体内容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形成了当前国际反倾销法的法律文本,且更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承认和遵守。该协定列入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关于倾销认定方面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限制对国内销售价的使用,扩大对结构价值的使用,并明确低于成本销售就存在倾销。关于损害的认定方面明确了判断实质损害威胁的标准和要求。实质损害威胁指重大损害威胁,列举了四条标准,要求必须依据事实,不得依据猜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来裁定实质损害威胁。在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方面要求进口国主管机构审查那些已知的、非因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进口国不应将这些因素造成的工业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该规定为出口商在工业损害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抗辩机会。在代表国内某产业申诉人的资格方面要求进口国主管机构对反倾销立案时,要审查国内生产相同产品生产商对申诉支持与反对的程度。集体产量超过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50%的国内生产商可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诉,而表示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应发起反倾销调查。在立案调查裁决程序方面强化程序规则,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增加了累积评估的规定。进口方调查机关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数量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累计评估,同时,规定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微量。协定还对裁决各阶段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减轻了反倾销税的征收力度增加了日落条款,规定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为5年,除非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及时提出了具体的、有根据的要求,当局复审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必要的。5年之后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自动失效。 使反倾销行为受到司法监督。该条款规定,反倾销利害关系方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特别要求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一共包括18个基本条款和两个附件,其中第一部分共15条,对反倾销制度本身的基本内容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包括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申请人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调查机制及程序、价格承诺、反倾销的征税、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等;第二部分共2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职能和争端解决的有关内容;第三部分只有1条,对协定的实施和执行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有两个附件,分别对现场调查程序和证据资料等问题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这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便存在倾销,两者之间的差值即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能被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的计算,原则上是对每个调查对象(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产品单独计算倾销幅度的,“当局对每一个已知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调查的产品倾销幅度,应做出裁定,这应作为一条准则”。但是,如果涉及到的调查对象很多,以至不能一一对调查对象的倾销幅度进行确定时,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具体做法是,“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抽样调查不是随机抽样,而是把最大的出口商作为调查对象。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实质性损害的确定实质损害是指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进口量较以前有大量增加、市场占有率明显上升、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或在需求大量增长的情况下严重抑制了价格的上涨等,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倾销产品的数量是否构成了急剧增长——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而言;二是该产品是否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程度;三是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和后续冲击程度,包括生产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诸多因素。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倾销的事实将会导致这种损害发生。并且这个事实是迫近的、可以预见的,而不是假设的、遥远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要考虑这几个因素:一是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能性;三是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四是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的确定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是指倾销产品未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但如果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也可被认为存在着损害。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应该是一个新产业的新建在实际建立过程中严重受阻,不能理解为是倾销的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且必要时要有充分的证据。国内产业的确定从前面三点可以看出,在确定损害时,必须要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进行确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出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国内产业”也可以以一个地区为范围构成,其条件是这个地区就该国其他地域而言,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竞争市场,即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未受损害,只要倾销进口产品集中进入该孤立市场,且只要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中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损害,就可认为存在损害。但这种情况下反倾销税只能对供该地区最终消费的所涉产品征收。另外,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已达到一体化程度时,即它们具有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的性质特点,则该整个地区的产业应被视为“国内产业”。需要注意的是,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这些生产商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实施反倾销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倾销造成的。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有:未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在被控倾销产品存在多国出口商的情况下,有时很难依每个出口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正常价值,此时只有在某出口商或进口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销售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不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够被证明的产品的销售数量应该达到该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国内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减弱或进口国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显著变化,导致商品价格下降或生产减量。而只要价格或产量下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指数都会相应发生变化。不能把这种变化的原因全归于对出口国商品的进口。外国与国内生产商间的竞争及限制性贸易行为进口国产业面临的竞争是多方面的,这种竞争不仅来自被控倾销的产品,而且来自其他非倾销产品,包括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间的竞争。当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没有明显增长时,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可能是其它进口产品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存在限制贸易行为竞争的结果。尤其在进口国市场出现竞争秩序混乱、发生价格大战的情况下,就应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一国的企业技术水平、出口能力和生产效率是衡量该国某产业发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进口国国内生产技术落后、产品出口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下,则必然直接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等经济指标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在罗列了以上几个排除因果关系的因素的同时,还强调上述所列并未包括全部应排除的可能。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律的实践,其它可能因素还有:进口国经济危机、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差、产品质量差、营销渠道阻塞、替代产品的出现以及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存在配额安排等。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第一款 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什么是反倾销 什么是贸易壁垒

(1) 【什么是反倾销】 (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2) [编辑本段]什么是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我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l、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

反倾销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反倾销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法律分析:第一,要经过反倾销调查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要确定对国内的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是威胁,或对国内设立有关的产业形成实质阻碍;第三,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要在以上三个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反倾销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反倾销法律制度与反补贴法律制度有哪些相同点

一、反倾销法律制度  倾销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产品倾销行为,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所以各国一般是通过立法来确定本国的反倾销措施以制止进口产品的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保护。  2004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进行了修订。现《反倾销条例》共6章59条。  (一)反倾销的主管机关  我国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二)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1.进出口产品存在倾销。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即构成倾销。可见倾销是否存在、倾销的程度如何,关键是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的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②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③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①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②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前者称为平均比较,后者称为个别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上述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倾销和反倾销什么意思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法律主观: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我国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出口经营者或其政府作出的价格承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形式。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2)国内产业存在损害;(3)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征收反倾销税的三个条件

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生产相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九条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什么叫反倾销和反补贴?

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在16世纪和17世纪,补贴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政策。这些国家实施激励和支持措施来支持自己的出口,以便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损害本国产业的后果或阻碍本国产业建立的法律行为。应答时间:2021-10-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扩展资料: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参考资料:反补贴_百度百科反倾销_百度百科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什么意思?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什么是倾销?什么是反倾销?

1)什么是倾销?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2)什么是反倾销?l、倾销的概念与倾销幅度的确定 倾销的概念是“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 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的原则包括: 第一,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这两个价格应在同样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即指在出厂价水平上和尽可能接近在同一时间的销售。可根据每一条件的具体状况,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各种因素于以考虑。这些因素有销售的状况和条件、捐税、贸易水平、数量、物 理特性等。 第二,货币折算依据的汇率。在进行价格比较需要进行货币折算时,应按销售日的汇率 为准,销售日是指交易合同、购买定单、确认定单或发票的日期。 第三,调查期间倾销幅度成立的基础。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格与全部出口交易的加 权平均价格之间比较,或者正常价值和每年交易价格之间比较。 第四,通过中间国进口商品的价格比较。如果产品不是从原产国直接进口,而是通过一个中间国进口,则对进口成员方出售产品的价格,通常与出口国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但也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2、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协定》规定,一成员方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其目的是查实是否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的直接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方政府当局执行,但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须始于由进口方境内据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有关的书面请求。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倾销状况、产业受到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国关系。说明证据的所需资料包括如下内容:(l)申请者的身份及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2)有关被视为倾销产品的一套完整的说明,包括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3)被诉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的资料,或者该产品在进口方首次向一个独立的买主转售时的价格资料;(4)被诉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资料,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和资料,表明有关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数。 进口方当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依据其提出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不应发起调查;反之,则可发起倾销调查。但在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碍已到岸商品完成清关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方当局在没有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一项调查,只有在掌握倾销、损害和相互具有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时才能开始。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1)在调查开始后,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应尽快终止调查;(2)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如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在进口方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中的比重不足3%)。应 终止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3、证据审核 进口方政府当局决定对某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应将调查内容及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或受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或商会或同业公会(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出口方政府进口成员方相同产品的生产商,或商会或同业公会(其成员在进口成员方领土内在生产类似产品中占绝大多数)。 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在收到某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调查表之后,在30天之内要予以答复,必要时可以再延长30天。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所有当事人应有充分的机会为其利益进行辩护(书面陈述、当面辩论、口头反映均可);调查当局有义务向各当事方及时提供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在得到有关企业和外国政府的同意后,反倾销调查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调查。 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反倾销调查当局应将作为最终裁定基础的各项主要事实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并提供充分的时间,让他们为其利益而继续据理辩护。 最近,日本化纤协会在发表的《中国纺织工业动向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最主要影响,是“中国内销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对于扩大出口的期待”。 就“内销市场对外开放”而言,由于中国在加入WTO后,将逐步废除外资参与内销市场的各项障碍,外资将大举进入中国内销市场,造成中国本地企业大量淘汰,同时,外资企业亦将为中国各项产业生产管理技术的提升作出贡献。由于进口许可制将废除以及纺织品平均关税将下降,以棉花、羊毛等为原料的企业将受益。中国纺织品平均进口关税将从现行25%降至9%以下。来自韩国、中国台湾等地的人造纤维原料将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进而造成国有人造纤维企业的危机。此外,由于外资直接到中国大陆投资设厂将越来越普遍,内销市场竞争将越发激烈,这也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目前,中国最期待的是 2005年以后全球纺织品配额将撤消,加上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可享受最惠国待遇,在此形势下。中国纺织品外销欧美市场可望大幅增长。EU、 NAFTA、APTA等排外性区域经济协议今后的演变情况亦将为该项期待带来变量。从外资企业的立场来看中国加入WTO,最令人欣喜的是:中国的政策、法律、规定等将逐步透明化,接近全球标准(GLOBAL STANDARD),而提升其可信度。其结果将促使外资企业大幅增加其对中国的投资。中国的物资体系、金融体系、整体基础建设能否同时改善,亦是影响外资是否加速投资的主要因素。 该报告认为,中国加入WTO,对于日本纺织成衣机器产业是重大利好。事实上,中国纺织成衣工业近年来大量进口日本纺织成衣机器,而今后数年将更为蓬勃发展。当然,中国扩大纺织成衣对欧美出口的期待,如因欧美经济“区域化”而受挫的话,会将生产过剩的纺织成衣产品大量倾销日本市场,并将对日本业界产生极大损害。如何在损害造成之前加以防范,要求政府运用纺织品防卫条款(TSC)及课征反倾销税(AD),乃是日本业界现行的重要工作。

“倾销”和“反倾销”什么意思啊?

把一国的产品用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销入另一国”就是倾销,WTO没有一概地把倾销说成是坏事,所以并不全然反对倾销。 反倾销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件,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发展中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有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1990~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308)、美国(10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省(112)等。 反倾销属于一种保护本国企业的条款。关贸总协定说如果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的损伤和威胁,那就不允许了。所以反倾销就有了保护本国企业的色彩。或者说很多国家是打着“反倾销的旗,行保护之实”。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参照、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①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向其他国出口价格;③成本核算。一般优先①②作为判断依据。倾销的目的是抢占份额,打败竞争对手,从而再获垄断利润。产品在进口国家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的差数,称为倾销幅度。WTO规定,当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足2%,或某国产品的进口量不到全部进口量的3%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要求。只有当外国产品进口对本国企业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提起反倾销要求。 反倾销有两种,一是本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二是国外产品进入本国,本国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我国因为劳动力价格低廉所以出口的产品价廉物美,迅速占领欧美市场,对欧美本地企业有很大的冲击力,所以欧盟就说我们是刻意压低价格(亏本销售)来攻占当地市场,是倾销行为,所以限制我国出口产品销售.就是反倾销.不过不要相信啊~这是诬赖,我国国情和他们不一样,这根本不构成倾销行为~~

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附加税(如消费税)外倾销通常是因为大量出口某件货物用不合理的方法破坏某个地方的产品货值

能不能用白话概括一下反倾销是什么意思,谢谢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商品倾销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反倾销指对于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的措施种类包括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价格担保等。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反倾销价格承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当局做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法律依据:《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四条 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外经贸部也可向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第五条 外经贸部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第六条 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45天。

反倾销是什么含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拿中国和欧盟来说,欧盟对华无缝钢管,瓷砖,自行车,紧固件等等众多产品反倾销,现在很多国家反倾销只不过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代名词,保护本国企业,从而使国内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如何界定反倾销

希望我能帮到你!!!首先“反倾销”的意思为: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次确定“反倾销”有三个依据: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什么是倾销啊?倾销的危害都有那些?

  近年来,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战的热点之一。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用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商品的行为。它已经或有可能给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造成损害,因而受到进口国的反对。  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下,世贸组织成员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空间已经日益缩小,而反倾销作为WTO允许的法律手段,具有形式合法、方便实施、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的诸多特点,故此被不少世贸组织成员视作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器而屡试不爽。  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受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从1979年8月至去年底,共有30多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累计达480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中的比例由20世纪80年代的3.6%猛增至目前的13.3%,远远超出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但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繁荣和壮大,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国内,由此也产生了我国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问题,我国从1997年制订《反倾销条例》以来,不少国内企业也举起了反倾销之盾,寻求“正当防卫”。迄今为止,国内企业共提起了18起反倾销指控。

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一、倾销倾销是一种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倾销的意义有二:传统上,倾销是掠夺性订价(predatory pricing)的一种,即以蚀本价卖出货品以打击竞争对手、将对手驱离市场,并以最终提升价格作补偿为目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定》)第2.1条的规定,若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一些觉得自己是第二种倾销的受害者的国内工业人士,试图模糊两种倾销的定义,让人有“外国正在做一些在本国违法的事情”的印象,从而支持如关税等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二、反倾销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扩展资料:反制手段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之正常价格销往另一国,致严重损害该输入国之某一工业或有严重损害之虞或阻碍某一工业之建立,应认为构成倾销。所谓正常价格系指:一、低于同类产品,于通常贸易过程中在输出或产制国国国内消费之比较价格;二、如无上项国内价格,则为低于:1、同类产品输出任何第三国,于通常贸易过程中之最高比较价格2、此项产品在产地之生产成本,另加合理之销售费用及利润。3、为抵销或防止倾销,一缔约国得对倾销产品除依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外,另课征不高于此项产品倾销差额之反倾销税。中华民国对反倾销税课征之申请与平衡税课征实施办法相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倾销与反倾销

什么是反倾销产品

法律主观:反倾销指对于外国商品对我国进行倾销时所采取的反对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种类包括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等。法律客观: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或者国家联合体对认为具有倾销行为的贸易事件进行反制的一种国家行为,反倾销的具体措施包括对倾销商品制定搞关税,让倾销者得不偿失,还包括一些国家对倾销商品予以驱出市场(这里的市场指的我是国家,地区,国家联合体范围),不允许其进入。

什么是反倾销?如何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倾销和反倾销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什么叫反倾销

倾销就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已低于正常价值得的价格向某一国进行出口。倾销不是随便就能裁定的,需要专门的组织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正常价值一般就是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但是由于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于中国经常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比如印度。低于这个价格,并且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才可与认定为倾销。 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倾销就是商人常用的一种手段,就是把商品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卖出,这样就可以抢夺市场。 反倾销就是一种保护手段,就是利用多征收关税,或者收取反倾销税等,来保护自己商品 为什么要反倾销呢? 因为,如果A国以很低的甚至是低到不合理的价格在B国销售某商品,会使B国的这种商品的销售受到严重的威胁。短期内,会威胁国内该种商品的销售利润;长期以来会导致B国国内生产这种商品的产业走向衰败,甚至会造成A国该种商品在B国的垄断,并影响国内经济。 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如何界定反倾销

希望我能帮到你!!!首先“反倾销”的意思为: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次确定“反倾销”有三个依据: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国际反倾销法是什么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 反倾销措施 。

什么叫做反倾销和反倾销税.怎样才算是倾销

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反倾销【什么是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什么叫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倾销是什么意思?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这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二是此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经济学定义 在经济学领域,当某种产品大量而廉价地投向某一市场,造成该市场的波动,并导致该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销售困难,产品销售者的这一行为就是倾销。 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重商主义者竭力主张鼓励本国产品低价出口,同时通过关税或其他非关税措施,阻挡外国产品的廉价进口,以使本国在贸易中获得更大利益。16~17世纪的英国采用这种方法挤垮外国同类产业,占领外国市场。18~19世纪,倾销更是大英帝国实现殖民掠夺的一种重要手段。1766年,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详细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并称之为倾销。但其所谓的倾销行为与现代"补贴"(Subsidy)的定义更为接近。 自19世纪末叶起,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厂房和机器设备实现大规模生产,生产商有能力垄断国内市场,进而有实力低价抢占外国市场。 由此,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Jacob Viner)首次给倾销下定义,即"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 (price discrimination)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价出售。价格歧视既包括同一产品并非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人为的价格差,也包括同一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向相互竞争或相互不存在竞争的买主出售。 倾销的法律定义 上述经济学中的倾销定义是倾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重要理论渊源,但反倾销法中使用的,"倾销"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意义不尽相同。 反倾销法中的"倾销"概念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倾销定义最为权威。总协定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损害,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quot;中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作了相同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来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上述定义,倾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特征如下: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格而言的,所谓正常价格一般是指有关产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或者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是在不同的市场上以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制造的电视机,而同样型号的电视机在日本售价333美元。这一行为构成对美国的倾销。 2.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倾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规模生产,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更多地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击败在进口国的竞争对手,建立垄断地位。不论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如何,一旦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 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阻碍,就有可能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惩罚。 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因此,倾销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因此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从倾销的上述特征看,它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对倾销进行抵制和限制,从而产生了反倾销法。 实际上,中国市场早就存在着外国商品的倾销,日本富士彩色胶卷和美国柯达彩色胶卷在日本市场与美国市场价格都是每盒5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应是每盒40元左右,而在中国市场却只卖20元左右,这还是征收了120%的高关税后的市场零售价格。如果不是依靠国家的高额关税保护,中国的彩色胶卷产业就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 来源于:http://www.taxguide.net.cn/fwqhtm/fwqdtxx/ztbd/fqx/fqxbjqx.htm 倾销的反面即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厂(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国外经贸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申请书后,依照中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这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在国内新闻纸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已达到50%以上,因而有资格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立案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之后作出初步裁定,确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国家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企业在进口这些产品时,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初裁之后,国家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在充分考虑有关证据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最终裁定,裁定自1999年6月3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对进口上述国家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至此,中国首起反倾销调查以中国企业胜诉结束。 目前,除上述案件外,还有武钢诉俄国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业聚酪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国、日本、德国等国企业丙酸酪倾销案。 来源于:http://www.taxguide.net.cn/fwqhtm/fwqdtxx/ztbd/fqx/fqxbj2.htm

什么是反倾销,我国的反倾销商品有什么?

倾销就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已低于正常价值得的价格向某一国进行出口。倾销不是随便就能裁定的,需要专门的组织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正常价值一般就是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但是由于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于中国经常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比如印度。低于这个价格,并且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才可与认定为倾销。从商品角度来看,各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比较集中的商品有钢材、纺织品、汽车零件、轻工产品等。

经贸术语“反倾销”的意思

反倾销目录[隐藏]【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什么人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动态】 [编辑本段]【什么是反倾销】 (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反倾销商品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附加税 ,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0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什么叫反倾销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3、应诉准备:密切关注反倾销申诉和立案动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必要时,寻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商会及行业协会的指导;如涉案,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配合律师填写问卷,以便在经过充分分析和论证后,按时递交至调查当局。此外,顺利通过实地核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除此之外,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法律抗辩和司法审查也是十分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什么是反倾销反补贴

法律主观: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保护本国经济或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对补贴行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倾销”和“反倾销”什么意思啊?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扩展资料: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参考资料:反补贴_百度百科反倾销_百度百科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反倾销 ,这个词什么意思呢?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反倾销贸易战反倾销贸易战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通俗解释)

1、反倾销通俗解释。 2、反倾销什么意思。 3、反倾销的理解。 4、反倾销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5、何谓反倾销。 6、倾销与反倾销的理解。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将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倾销产品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附加税 ,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0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什么叫反倾销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3、应诉准备:密切关注反倾销申诉和立案动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必要时,寻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商会及行业协会的指导;如涉案,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配合律师填写问卷,以便在经过充分分析和论证后,按时递交至调查当局。此外,顺利通过实地核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除此之外,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法律抗辩和司法审查也是十分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反倾销是指什么意思?

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2009年9月13日,中国商务部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审查程序。 简单的讲就是你的东西出口都其他国家,卖的价钱都给别人便宜,扰乱别国的市场经济,抢人家本土商家生意,所以要使点手段制止你,例如升高你的产品入口税,限制你的入口数量等等,使你不能够卖的便宜!抵制你的竞争能力。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一、反倾销的主要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二、我国遭遇反倾销分析“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许多国家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海关统计专家说,这使中国这个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其害。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仅自2008年11月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强,名列世界第一。美国、加拿大、印度、墨西哥等国均在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美国、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分别对我国产的聚酯高强力纱、粘胶纤维等纺织原料展开反倾销调查;欧盟、阿根廷、印度等国家及地区对我国的铝合金轮毂、钢轮毂、前轴传动杆和转向铰链等汽车零件发起反倾销调查。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印度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宗数最多,商品涉及钢材、化学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等多个领域。虽然美国和欧盟针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宗数不及印度,但由于二者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有40%左右的份额,因此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更大。除新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外,还有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作出了最终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欧盟宣布对我国产紧固件征收最高达85%的反倾销税;欧盟决定对中国产无缝钢管征收17.7%至39.2%的反倾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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