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帮我写一下会计分录: 1.收到国家增拨的投资200000元存入银行 2.从银行取得借款5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1、借:银行存款200000贷:实收资本2000002、借:银行存款50000贷:短期借款500003、借:固定资产30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5100贷:银行存款360004、借:在建工程202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34000贷:银行存款236200借:在建工程2555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55应付职工薪酬800借:固定资产204755贷:在建工程204755拓展资料: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方法:层析法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1、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此种方法对于学生能够准确知道会计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非常有效,并且较适用于单个会计分录的编制。业务链法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记账规则法所谓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区别

区别:一年内的为短期借款,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只核算本金,而长期借款科目既核算借款的本金,也核算利息费用的调整。长期借款是项目投资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自有资金往往不够,需要向外举债。短期借款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等。拓展资料:为了反映企业的各种长期借款,应设置“长期借款”账户,用来核算各种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归还和结欠情况。该账户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借入的款项及预计的应付利息;借方登记还本付息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数额。该账户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需要说明的是,预计的长期借款利息应通过“长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预提费用”账户。长期借款费用应根据长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间分别记入 “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账户。企业借入长期借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借款存入银行,由银行监督随时提取;二是由银行核定一个借款限额 ,在限额内随用随借,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在限额内借入的款项按其用途直接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账户。企业长期借款的偿还也有不同的方式:可以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也可以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可以是分期还本付息。参考资料:长期借款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的借款期限为多久

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短期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短期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短期贷款的种类有很多,借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种类,尽管短期贷款种类很多但是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和条件是一样的。虽然短期贷款能有效地解决短期的资金问题,但是贷款时要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因为一旦逾期将会影响个人的征信报告。短期贷款:我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形式,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我国目前的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分为流动资金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等等;按照借款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保证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信用借款。短期贷款的申请需要的材料:(1)个人贷款申请表;(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 、婚姻证明;(3)资金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税票等);(4)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税单等;(5)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工资单、税单、银行流水、其他资产情况等);(6)抵押、质押、保证证明;(7)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什么是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某项债务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扩展资料料目前我国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分为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等。按照国际惯例,短期借款往往按偿还方式不同分为一次性偿还借款和分期偿还借款;按利息支付方式不同分为收款法借款、贴现法借款和加息法借款;按有无担保分为抵押借款和信用借款。种类(1) 经营周转借款。经营周转借款又称生产周转借款, 是指当企业为生产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不足时, 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在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内申请,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2) 票据贴现借款。票据贴现借款是指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 在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 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 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3) 结算借款。结算借款是指企业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业务时, 在发出商品后委托银行收款到收款银行通知购买单位承付货款之前, 为解决结算资产占用的资金需要, 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借款。(4) 卖方信贷。卖方信贷是指产品列入国家计划, 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导致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短期借款

企业用银行存款归还到期的短期借款600000元几支付短期借款利息9000元做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600000 应付利息9000 贷:银行存款609000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拓展资料1、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2、借款收到的现金反映的是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现金,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借方数额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贷方记录分析填列。3、短期借款一般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需用的资金或为抵偿债务而向银行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的款项。4、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生产经营资金600000元,年利率8%,借期6个月,到期一次归还本息。会计分录如下:①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短期借款600000 ②月末计提利息费用时: 各月计提利息金额=借款额×年利率÷12 600000×8%÷12=4000(元) 以后各月照此计提利息费用,以此类推。 借:财务费用4000 贷:预提费用4000 ③10月1日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时: 借:短期借款600000 预提费用20000 财务费用4000 贷:银行存款624000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固定资产而向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款项。 5、某企业2002年1月从银行借入长期借款2000000元,用于扩建厂房,年末完工交付使用。借款期为3年,年利率8%,每年年末归还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清本金。会计分录如下: ①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长期借款2000000 每年应计利息=本金×利率=2000000×8%=160000(元) ②2002年12月完工交付使用时计算计入工程利息: 借:在建工程160000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60000 ③2002年末支付银行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60000 贷:银行存款160000 ④2002年按月计提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13333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3333 第二年末偿还借款利息会计处理同③。 第三年末计算应付利息的同时归还本息: 借:财务费用160000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60000 借:长期借款2160000 贷:银行存款2160000 。

怎样区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

根据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是短期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是长期借款注意这个期限是”原始合同期限“,也就是 借款日 和 到期日 之间的时间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这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吗?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并无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投资人以借款形式投资的行为叫什么?

叫做借贷投资。借款投资。投资者的资本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自筹的,一种是借贷来的,以自筹资本投资,称为自筹投资。以借贷来的资本投资,称为借贷投资。借贷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借贷资本家为获取利息而暂时贷放给职能资本家使用的一种行为。扩展资料: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投资是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一种形式,是对项目产业化综合体进行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投资是货币收入或其他任何能以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富拥有者牺牲当前消费、购买或购置资本品以期在未来实现价值增值的谋利性经营性活动。投资这个名词在金融和经济方面有数个相关的意义。它涉及财产的累积以求在未来得到收益。技术上来说,这个词意味着“将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动”(或许最初是与人的服装或“礼服”相关)。从金融学角度来讲,相较于投机而言,投资的时间段更长一些,更趋向是为了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获得某种比较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未来收益的累积。债券。债券有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这个比起股票风险低,但是收益也低。可以选择复利计息。国债是很多人都不能买到的,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被称为“金边债券”。金融债券风险相对高些,公司的债券风险最大,收益最高。基金。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借款合同300万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多少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您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如果被申请方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无疑为您以后执行中切实实现自己的利益吃了一粒定心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哪些条件呢?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即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的话,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王经理是搞水产生意的,他和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将2吨海鲜运到火车站的货场里,但是水产公司却以海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眼看海鲜就要变质,焦急万分的王经理来到法院,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裁定变卖这批海鲜。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15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话,法院就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方造成了损失,则由申请人进行赔偿。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也即意味着他的申请是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可能会为此付出代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借款合同300万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多少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和要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金额一致,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标的是300万元,那么原告就要提供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  可以提供现金担保 实物担保存单、房产、车辆等,不限于本人,可以让他人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借款合同没到期,利息没有付,能否保全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颁布)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借款借据上面的金额用大写怎么写

借款借据上面的金额可以用中文大写数字来表示,具体方法如下:1. 将阿拉伯数字金额按照四位一组进行分段,不足四位的在前面补零。2. 按照每组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对每组金额进行转换成中文大写数字。3. 对于每组金额,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这一组金额为零,则不需要进行转换,只需要在最后加上相应的单位。- 如果这一组金额不为零,则需要进行转换,并在最后加上相应的单位。- 如果这一组金额以零开头,则需要在转换后删除这个零。4. 将每组金额转换后的结果拼接起来,中间加上“零”或“万”等相应的单位,最后在末尾加上“元整”。举例来说,如果借款借据上面的金额为10000元,则可以用中文大写数字表示为:“壹万元整”。如果借款借据上面的金额为1234567.89元,则可以用中文大写数字表示为:“壹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柒元捌角玖分”。

抵押借款 保证借款,抵押保证借款 担保抵押反担保借款 四类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贷款为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3年。担保贷款是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反担保(fǎn dān bǎo)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7-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如何判断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关系 一.关联方的概念及其特征定义: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二.与关联方有关的几个概念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一)一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且达到受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一定比率50%以上(不含50%)。表现情况: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例:A企业对B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达到B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51%以上→母子公司 (直接控制)例:A企业对B企业进行投资达到51%,B企业对C企业进行投资也达到60%,则A对C构成间接控制,例: A对B投资达到51%,B对C达到20%,另A对C直接拥有40%, 则直接控制+间接控制=60%。(二)投资没有达到50%以上甚至没有进行股权性投资,但却对其有实质的控制权。(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基本特征:(1)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3)共同控制是以合营合同来约束的。重大影响和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单选或多选)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有:(一) 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 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 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 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 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其中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例:A对甲企业进行投资,A与甲企业即是关联方,且A的配偶B与甲企业也是关联方。(六)企业与受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例:甲企业的董事长是A,,A是B的配偶,B对乙企业投资,拥有其有表决权资本的20%,A和甲、B和甲、A和乙、B和乙、甲和乙是关联方。例:A 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是H,H拥有B企业60%,此时A企业与B企业之间就是关联方关系。例:A 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是Y,Y的儿子拥有B企业60%,A企业与B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部门之间,不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是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例:A向B投资,达到30%,B向C投资达到20%,A和B、B和C是关联方关系,A和C不是关联方关系。3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例:A向B投资,达到60%,A向C投资达到51%, B和C是关联方关系。例:A向B投资,达到30%,A向C投资达到20%, B和C不是关联方关系4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如果存在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以及同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5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 公用事业部门 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 供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6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即,视各方关系是否存在着控制 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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