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

反担保方式有哪些 有关知识详细解读

反担保方式是债务人或者是其他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下面将对反担保方式作出详细解释。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这两种债权性的担保方式和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物权性的担保方式。那么这五种担保方式是否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呢?《担保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即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入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方式。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担保法》关于留里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即使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也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比如乙是一个仓储公司,它为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以在乙的仓库内甲的货物作反担保,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二)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根据“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入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没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也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所以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排除了留置、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的可能性之后,反担保的方式即只剩下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一)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即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本担保人约定,当本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本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保证反担保是实践中较常采用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再找一个保证人丁,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和丁求偿。这就是典型的保证反担保。(二)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将他所有的厂房为其作担保,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拍卖甲的厂房并优先受偿。(三)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本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将他所有的一块价值较高的钻石交给他,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拍卖甲的钻石并优先受偿。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反担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除外),也可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任。

什么是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 是指 债务人 或第三人向 担保人 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 债务 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反担保方式 和担保方式的区别: 1.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 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 2.担保方式不同。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 抵押 、 质押 、留置、 定金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什么是反担保方式

工程担保是建筑工程领域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机制。反担保,也称为求偿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工程担保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反担保措施也是工程担保活动中最后一道风险保障手段。反担保的作用和条件作为工程担保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保障机制,“反担保”对于各类担保活动主体都有着重要价值意义,因此,了解“反担保”的作用、形式以及实务要点有着一定必要性。反担保的作用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一点:在反担保业务中,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除此之外反担保成立还需要以下条件:反担保的成立条件:1. 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2. 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反担保的方式和实务概况在各类工程担保活动中,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内的保证人主体,为债务人提供数额巨大的担保金额,但收取的保证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实务中以反担保作为出具保证担保的条件,是各类保证人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在具体工程建设领域中,工程担保常见的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在实践中,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反担保的形式和要求都是各有不同的。一、银行保函的反担保形式银行作为我国工程担保业务的主要承保人,反担保设置颇为普遍。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如中国银行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申请条件均包括“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足额保证金和足额担保分别对应着质押与抵押,以保证银行有权追索作为履约所支付的费用;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还有银行保函的创新形式——分离式保函,多采用质押和保证的反担保形式:在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担保的联合模式中,银行为化解自身的担保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申请担保金额30%的保证金给银行,此外担保总额与30%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常由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银行的反担保形式以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二、担保公司保函的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中的重要承保力量,其承保也常常建立在严格反担保基础之上。在实践中,担保公司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一般会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也会到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形式通常是以实物抵押为主,现金抵押为辅,且其反担保多为足额反担保。三、保险公司的反担保形式保险公司在工程保证担保领域的优势显著,取决于其对于风险评估的精准分析,以及能够较好地对保证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反担保形式,保险公司多采用的是信用担保:通过审查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在实践中,保险保函的反担保措施往往设置于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于反担保形式的要求多为“信用担保”,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基本相当于“无反担保”,并且很多保证保险保函可以在网上全流程操作办理,不仅办理快、时效高、而且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反担保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通过提供帮助受益人转移信用风险的服务,从而为建筑市场创造价值,在实务应用中,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通常需要现金保证金或者足额的实物质押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资金压力也背离了反担保的初衷;保险公司通过信用反担保的形式来实现风险转移,无疑为反担保形式探索出一条全新道路,不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也助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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